试论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
试论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
摘要:本文对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异同的研究,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概念进行阐述,第二、三部分则对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点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之上对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进行了一定的思考,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一并作为其规制对象的同时,应有所取舍,重点规制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应具次要地位,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迅速地与国际惯例接轨。
关键词: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目 录
一、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概念界定 1
二、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相同点 1
三、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1
(一)主体要件不同 1
(二)滥用优势的形式不同 1
(三)市场准入限制形态不同 2
四、对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思考 2
参考文献: 3
一、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概念界定
垄断是竞争和市场的大敌,,它以独占交易机会的方式遏制竞争。从理论上广义地讲,垄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体制性的、市场经济共有的垄断,即以生产进入障碍为基础的经济垄断,它是指市场竞争者(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追逐高额利润或市场优势地位而实施的限制他人竞争或破坏竞争秩序为后果的行为。另一类是作为经济体制基础存在,或虽然不是作为体制基础但也带有体制特征的垄断,即行政垄断。它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而实施的其后果表现为限制或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
四、对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思考
综上所述,行政垄断作为“政府失灵”之一种,它外生于市场经济,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后逐步消失。而经济垄断作为“市场失灵”之一种,它内生于市场经济,则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趋于蔓延甚至泛滥。但是,法律自身的历史性决定了反垄断法也还是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规制行政垄断的重任。换言之,在现阶段我们仍应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但随着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此消彼长的发展,我们不应该也再无必要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一并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的同时,应有所取舍,重点规制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应具次要地位,这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话来说,就是要“两只手弹钢琴”,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抓了次要放了主要”。
参考文献:
[1] 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
[2] 孟雁北.反垄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3] 史际春等.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4] 张娟.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豁免[J].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2008(04)
[5] 曲冬梅,孙强. 统一规制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必要性与紧迫性[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3)
[6] 王芳. 浅议行政垄断与国家经济安全[J].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1)
本文编号: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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