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研究
1 五粮液案案情介绍及诉讼焦点问题
1.1 五粮液案案情介绍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是我国白酒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其在深交所上市。2009 年 9 月 9 日中午,五粮液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该消息一发布,五粮液股票价格随即下跌,在当日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两天内公司市值蒸发 84 亿。9 月 9 日的开盘价位 24.1 元,至 9 月 30 日的收盘价为 20.91 元。在这极短的时间内,五粮液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1 年 5 月 27 日,证监会对五粮液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①,认定其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在此以前,多名投资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起诉讼,成都中院均已尚未有相关行政处罚为由驳回起诉,依据是《若干规定》第六条②的规定。 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仅有 154 名投资者想成都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五粮液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造成的 1910 万元的投资损失。成都中院对 154 名投资者单独立案。2014 年 10 月,五粮液和 141 名原告达成庭前和解,五粮液赔偿原告 1344万元。五粮液 2009 年 9 月的股东登记人数将近 47 万③,但只有 154 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截至目前只有 141 名投资者获得赔偿,,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维权难度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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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中诉讼中的焦点问题
1.2.1 五粮液案中的管辖问题
《若干规定》第八条④对我国证券交易中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五粮液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共有154 名投资者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由于证券投资者分布在全国各地,前往成都提起诉讼费时费力,许多投资者没有提起诉讼,导致被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 早在 2009 年,就有四位投资者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五粮液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并赔偿其投资损失。但成都中院没有受理此案,依据是《若干规定》中第六条的规定,此诉讼缺少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在此之后,仍有多名投资者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成都中院均已尚未有相关行政处罚为由驳回起诉。直到 2011 年 5 月 27 日,证监会对五粮液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成都中院才开始受理投资者的起诉案件。此案中漫长的等待时间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信心,严重损害了投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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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中的诉讼法律问题
2.1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①对侵权案件的管辖做出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是证券侵权的一种,应该适用该条文。《通知》第五条②和《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③、第十条④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笔者认为,《若干规定》中对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众所周知,美国的证券交易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处于先进行列,同时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也较为完善。美国证券法规定,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进行管辖,受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法律规定,只要法院有合法管辖权就可管辖,但我们通过分析美国的证券侵权案例来看,大多数案件是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的,甚至有不少案例最终上诉至联邦法院进行裁决。证券交易的复杂性较强使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审判水平,更专业的知识。 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诉讼法中确定级别管辖通常考虑的因素为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广泛性等特点。在我国基层法院法官队伍薄弱的情况下,由级别较高、法官综合素质较高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公平公正的解决案件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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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通知》第二条①首次提出前置性程序的问题,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提是证监会已对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随后,《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对前置性程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大了前置性条件的作出主体的范围,增加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作为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的前置性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前置性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等有权机构是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管权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处在证券监管的一线,汇聚了一批证券方面的专家,其对专业性较强的证券侵权行为的认定水平是人民法院不可比拟的。 (2)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证券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投资者在金融、证券等专业知识上的匮乏,投资者手机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证据较为困难,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来收集证据更为权威和专业,前置性程序避免投资者收集证据的麻烦,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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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10
3.1 美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10
3.1.1 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10
3.1.2 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评析.....11
3.2 德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13
3.2.1 德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13
3.2.2 对德国制度的分析.........14
3.3 台湾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14
3.3.1 台湾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15
3.3.2 对台湾制度的分析.........15
4 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17
4.1 改革管辖制度 设立证券法庭...........17
4.1.1 案件由交易发生地法院管辖.........17
4.1.2 设立证券法庭.........18
4.2 改革前置性程序...........18
4.3 结合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19
4 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4.1 改革管辖制度 设立证券法庭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虽然数量上较少,但是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极易引起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证券交易的专业知识较多,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因此对法官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受理证券案件较少,审理经验欠缺,专业人才较少,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建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指定交易发生地法院来进行管辖,并设立专门的证券法庭,下面进行具体分析。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证券投资者的权利应当由其投资的证券市场进行保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即证券交易发生地,因此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由交易发生地法院管辖有法律依据。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目前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布在北京、天津、武汉、上海。我国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分布在全国各地,但所有的证券交易最终都在证券交易所内达成。尽管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情况各不相同,其行为实施或结果的发生地最终汇集点在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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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证券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众多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动力,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各项制度尚不成熟,规范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上市公司法治意识较差,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时有发生,市场秩序需要规范。 为了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本文充分考虑到我国特有国情和基本现状,提出由交易发生地法院管辖、设立证券专门法庭、改革前置性程序、采用团体诉讼和示范性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模式等建议。由证券交易所在地法院管辖,排除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法律诉讼才能独立,同时缩短了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设立专门的证券法院,有利于在司法系统和律师行业汇聚我国证券交易的专家、学者,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公正审理创造条件。改革前置性程序注重扩大作出前置条件的主体范围,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监管的一线,将其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提高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缩短了诉讼前置性程序的时间。团体诉讼和示范性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中,法院集中专业力量办理团体诉讼案件,形成示范判决,未参与团体诉讼的其他投资者适用已作出的示范判决。团体诉讼使投资者不用参加诉讼即可挽回自己的投资损失,示范性诉讼提高了案件的审理效率,二者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切实保障了证券投资者的权利。 本文从民事赔偿诉讼方面,对如何更好地挽回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提出一些建议。任何制度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我们应该结合国情,不断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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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631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363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