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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保护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05-06 07:41

引言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一个难题是面对当前主要发达国家不断将劳工权利保护问题纳入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如何既提髙国内的劳工权利保护、防止因劳工权利保护引发的贸易摩擦,又不损害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优势和贸易红利。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条款的纳入和发展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结果,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也是对贸易与劳工标准是否挂钩这一争议的一种应答,这对于我国来说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动力。因而对于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权利保护的研究也水涨船高,显得颇为重要。贸易与劳工权利保护是否挂钩这一争议的背后充斥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主张:发达国家始终坚持将劳工权利保护与自由贸易挂钩,认为低水平的劳工权利保护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社会倾销,是不公平贸易的表现;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劳工问题是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贸易壁皇”,意在消除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方面所具有的相对优势。两方的激烈争论在WTO平台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96年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就劳工标准纳入谈判问题与发展中国家作了激烈争论,最终以《新加坡部长宣言》的形式对劳工问题作了说明;②1999年12月2日克林顿在WTO西雅图会议上指出,不符合劳工标准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后因发展中国家联合抵制,西雅图会议在劳工标准问题上并无进展;2001年WTO多哈部长级会议、2003年坎昆部长级会议同样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极力反对,劳工标准问题并未纳入该会议谈判。④至此,发达国家不得不转变路径,将劳工标准纳入区域贸易协定之中,以凭借其主导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减少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阻力。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欧盟在经济高度一体化发展的同时,社会政策也得到了不断完善,早在《1989年社会权利宪章》中明确宣告:“社会发展具有与经济繁荣同样的重要性”,劳工政策是其社会政策的主要内容。⑤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在强调成员方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加入了内容详细的《北美劳工合作协议》,对劳工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系统化规制。美国在2009年11月APEC横滨峰会上高调宣布加入TPP谈判时就指出,要全力将TPP打造为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并将促使其成为21世纪区域贸易协定的新标准和新模板,劳工标准也是其主导的谈判议题之一。通过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条约和东扩谈判以及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关系等区域性组织协定进行分析和研究,不难发现: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挂钩已经在区域贸易经济发展中成为了事实,也是一种趋势。
面对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权利保护问题日益紧密结合的现状,很多国内外学者步入了研宄的行列。杨君苑、张新国通过分析得出,劳工标准条款虽未被纳入WTO多边贸易体系,但发达国家在签订双边或地区贸易协议中却已经积极导入了劳工标准条款,而民间化的道路如SA8000等也使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更大的影响力。臧立在《论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列举了对将劳工标准和贸易自由化挂钩的赞成、反对的不同观点,他认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将会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树立的主要贸易壁垒,并以我国为主体,提出了适当的对策。③黄韬在《国际贸易与劳工权利保护,两者关系的法律规则视角》中从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视角下论述了自由贸易与劳工标准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④郑丽珍对TPP谈判中劳工标准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从《TPP谈判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到《TPP劳动标准议题的后续谈判与中国的选择》,郑丽珍认为TPP中不仅会纳入劳工标准条款,而且其劳工保护水平居高,劳工标准条款的内容也受限于美国主导的建议文本。东南大学王丽萍在其论文《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研宄综述》中指出,对于劳工标准与贸易关系的研究,西方国家以及西方学者的研宄较早且研究方法也较我国先进。?我国的研究现状是,定性分析较丰富,定量分析却深度不够。在面对自由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的争议上没有明确姿态,更缺乏对我国劳工权利保护的发展尤其是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探究,坦言其中存在的差距与应釆取的应对措施。实然,对区域贸易与劳工权利保护问题的学习和研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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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权利保护范围


(一)欧盟
欧盟劳工权利保护条款的渊源包括基础的共同体法、派生的共同体法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三个方面。劳工权利保护条款所包括的范围和具体权利内容也经历了从20世纪60年代的“指导性”规定到如今的强制性规定:在欧共体成立初期,成员国均认为社会政策的决定权是其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内容,这为劳工权利保护范围在欧共体领域的统一增添了阻碍。1957年《罗马条约》以及《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对劳工权利并未作强制性规定,仅仅是劝诫性引导。@1986年签署的《单一欧洲法案》将一些社会政策中具体的权利列入了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框架之内,这在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历史上具有着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单一欧洲法案》更具有创设性地强调欧共体层面上雇主和员工进行对话的思想。欧共体内针对劳工权利保护的决策机制上一改之前的“一致同意”为“有效多数制”,有利于劳工政策的有效确立和实施。直至1989《欧共体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宪章》、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公约》(简称"《欧盟条约》”)、《社会政策协议》、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欧盟才逐步规定出成员国范围内的‘‘最低标准”。《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签订和实施强化了欧盟的超国家权力,将劳工权利保护推向了一体化的标准。至此,整个欧盟体制内劳工权利保护的范围得到了明确,尽管劳工权利保护条款散见于各个条约之中,但这也见证了欧盟劳工权利保护逐步统一化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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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美自由贸易区
世界经济发展水平首屈一指的美国无论是在国内劳工权利保护方面还是在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制定方面都具有领先的地位和水平。早在1890年,关于禁止进口罪犯生产的产品的规定出现在《迈肯雷关税法》,这是最早载入劳工标准的规定。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第一次授权美国的贸易代表通过谈判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釆纳国际公平的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 fair laborstandards )。1988年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Competitiveness Act》)更进一步将否认某些劳工权利的行为定义为贸易法第301节下的不合理行为。②贸易法中的这些规定为美国政府在自由贸易区协议中设立劳工标准授予了权利,也施加了义务。《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简“《NAFTA》”)是在美国的主导之下由美国、加拿大以及墨西哥三国于1992年8月12曰签订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并由此创设了北美自由贸易区。该协定规定三个国家在15年内相互之间排除所有贸易障碍,同时要求合力排除其他的非关税障碍,如配额、外汇管制、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保证金等,对劳工权利保护问题更是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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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权利保护水平.........16
(一)劳工权利保护水平的比较分析.........16
(二)关于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权利的保护水平.........18
(三)劳工权利保护水平不应成为贸易保护的手段.........21
三、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争端解决机制.........23
(一)劳工争端的解决机构.........23
(二)劳工争端的解决程序.........26
四、区域贸易协定中违反劳工保护标准措施..........31
(一)贸易制裁.........31
(二罚款.........33
(三)贸易制裁与罚款的利弊分析.........34
(四)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的原则.........37


四、区域贸易协定中违反劳工保护标准的惩罚措施


对于贸易与劳工标准是否挂钩的争议,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行己见,甚至一度形成了 “南北对抗”。从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到2001年多哈会议,面对WTO平台上发展中国家联合、极力阻止劳工标准的纳入,发达国家开始将视角转向区域贸易协定,通过“分而治之”的方法,减少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阻力,实现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目标。通过对欧盟、NAFTA、南共市以及正风靡一时的TPP进行分析和研宄可以发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贸易与劳工问题是否挂钩的争议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至少在区域贸易领域如此。众所周知,在NAFTA中实现了贸易与劳工问题的结合,并且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RTA中形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都在注重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于劳工权利保护问题也不例外。因此,在区域贸易层面,如何创建一种劳工保护协定以消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贸易与劳工保护挂钩问题的忧虑才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这种劳工保护协定能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属家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关键点在于,一是劳工权利保护协定的性质如何;二是违反了该劳工保护协定的后果怎样。对于第一个关键点,我在论文的第一部分已经作了论述,即劳工权利保护协定应该是“软法”性质,对区域内成员国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对于第二个关键点;正是本部分要论述的内容:对违反劳工保护协定的国家应当采取的惩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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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贸易的发展中也饱受了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多次侵害。瑞典经济学家Assar Lind beck教授在2004年4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公开表示,“对于中国对外开放战略最严重的国际威胁乃是来自发达国家在所谓包括‘劳工标准’在内的‘社会条款’演示下的隐蔽保护主义”。劳工权利保护这一“蓝色贸易壁垄”更具有隐蔽性和可操作性,难以预测与防范,是当今时代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首选的措施。通过论文前段对发达国家利用“蓝色贸易壁皇”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思路进行分析后得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劳工权利保护水平的统一与否以及是否适用贸易制裁措施是决定发达国家能否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关键。为了防止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劳工权利保护问题限制我国自由贸易的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劳工权利保护问题谈判中不仅应该坚持在劳工权利保护水平上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降低要求”,,还应该坚守禁止“贸易制裁”的原则。牢牢把握这两项原则,才能够成功应对贸易与劳工权利保护相挂钩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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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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