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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的治理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09 20:53

第 1 章 贿赂犯罪治理的概述


1.1 贿赂犯罪的概述
贿赂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物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损害的客体是国家权力的不可收买性,以一定的经济利益换取在正常条件下无法获得的利益。贿赂犯罪是与行贿受贿等行为相关的一些罪名的集合,包括非法收受、索要和提供贿赂等行为。这一集合下具体包括“公务贿赂犯罪”①和“非公务贿赂犯罪”①。其中前者包含: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以权力换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国家权力公益性,降低了权力部门的威信,易造成政令堵塞。负责侦办该类罪的是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非公务贿赂犯罪”包括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类犯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因“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犯罪,“非公务类犯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的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使得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主体获得发展机会,违背价值规律。此类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虽然其危害也很严重,但是不在本文研究之列,因此不加以赘述。笔者主要以公务贿赂犯罪作为出发点,以检察机关侦查的公务犯罪的治理机制建设作为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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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贿赂犯罪的治理概述


1.2.1 治理贿赂犯罪的定义
贿赂犯罪的治理是指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国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民在刑事诉讼法的指导下,对所发现的贿赂类犯罪,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查清犯罪事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过程。治理贿赂犯罪的核心主体是各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但也不仅仅涉及这个主体,贿赂犯罪的治理需要党政机关和公民的配合。同样贿赂犯罪的治理是个综合性的过程,包括贿赂犯罪的发现、侦查、协作和预防,贿赂犯罪案件治理的目的就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使得国家政治清明、吏治廉正。贿赂犯罪的治理之所以成为当今的热点之一就在于,贿赂犯罪的治理与反腐败息息相关,可以说贿赂犯罪治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反腐败能否取得最后的胜利,这一课题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2.2 治理贿赂犯罪的途径
对于贿赂犯罪的治理途径来说,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说,宏观上主要是健全治理贿赂犯罪的若干机制,机制的健全可以保障对策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上有序高效的运行,即可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关于机制的完善,主要通过第二、三、章予以介绍。这里主要从从微观角度来看,贿赂犯罪的治理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它需要系统、完备的法律保障。建立健全反腐立法制度需从长计议。首次将反对腐败提到法律日程的是在1999 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由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上海社科院院长张仲礼提出。当时他提交了一份反腐败法的议案。紧接着 2003 年、2005 年、2010 年和 2013 年,反腐立法的议案接踵而至。直至 2014 年 3 月,反腐立法才真正成为立法工作之一。①当时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的柳斌杰向媒体表明,反腐立法的工作正式启动。同年 10 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审议,,中央首次提出了完善预防和惩处腐败体系,严肃查处腐败行为,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决定。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积极推动反腐立法,将反腐进行到底。尤其指出贿赂犯罪,因其涉及财务或财产利益,性质恶劣,必须严惩贪污贿赂这种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及人大常委的要求,我国立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司法审查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立法制度。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好的法制是合理法制的前提,国家反腐败的立法有利于贿赂犯罪的治理,贿赂犯罪不治理不利于国家政局的稳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思想意识的提高,国家反腐败立法的建立,有利于贿赂犯罪的治理,反腐败立法对贿赂犯罪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震慑作用。要想实现“不想、不敢腐”的思想意识,反贿赂类的法律是治理贿赂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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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贿赂犯罪发现机制完善


2.1 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特点和价值
要想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第一要义是发现案件线索,案件线索是整个犯罪事实的头绪,是侦破贿赂案件的敲门砖。贿赂案件的线索不是主观想象的,它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它是犯罪过程中留下的蛛丝马迹,尽管现阶段贿赂犯罪案件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有认为天衣无缝的作案手段,都会留下痕迹及线索。贿赂案件的线索并不仅仅存在于侦查初期,可能出现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过程中、甚至是犯罪终止后。侦查主体通过对这些客观存在的蛛丝马迹进行收集、分析、综合、以点带面,从而认识整个贿赂犯罪的全过程。发现线索可以说是惩治犯罪的敲门砖,“从侦查信息论的角度出发,刑事案件从案到破案的一个完整过程就是由犯罪行为到犯罪信息,再到信息反馈,最后到再现犯罪的过程。”①案件头绪是了解案情之基础、依托案件调查机关断定案件的调查对象、调查重点、以及实施计划。案件线索的侦查是一个将主观能动性付诸实践的过程,侦查人员通过多管齐下,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炼、判断,把握案件客观规律,降低侦查成本。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过去那种重口供、轻调查的侦查模式已经转变为重证据、轻口供的侦查模式,随着国家法制环境不断改善,侦破犯罪必须把线索当做基础,法律与事实并重。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作为主办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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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发现之现状和不足
当然现阶段贿赂犯罪越来越“智能化”,线索获取的难度成倍增加,获取案件线索的主要途径一般包括:(1)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因为贿赂犯罪属于对向犯无明显的受害人,其利益具有一致性,“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想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案件线索几乎是不可能的。(2)有关单位的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单位在对待本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行贿受贿问题时,往往多在自己系统内消化,不愿影响本单位声誉,产生负面的社会效益,不会经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使公众对这类犯罪难以知悉,社会的大环境,又使得公众对贿赂犯罪的容忍度极高,两者结合,使得这种获取犯罪线索的情况也比较少。(3)疑犯自动投案,贿赂犯罪的特点在于“一对一”,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神不知鬼不觉”,在案件侦破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仍百般抵赖,所以这种获得线索的情况较少。(4)检察机关自侦获得案件线索。相比上述三种被动获得案件线索而言,检察机关作为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在实践中,这种案件线索获取方式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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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贿赂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 .......18
3.1 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18
3.2 贿赂犯罪的侦查机制的完善 ....... 20
3.2.1 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 20
3.2.2 赋予检察机关采取诱惑侦查的权力.... 20
3.2.3 重视和完善初查制度 ....... 22
3.3 贿赂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24
第4章 贿赂犯罪治理协作机制的完善 .......28
4.1 完善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加强与其他机关合作 ...... 28
4.2 完善贿赂犯罪治理协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29
4.3 完善贿赂犯罪侦办的国际司法协作机制........ 32


第 4 章 贿赂犯罪治理协作机制的完善


4.1 完善检察机关自身,加强与其他机关合作
在谈贿赂犯罪的协作机制之前,我想有必要谈一下主办检察官的建设,之所以将主办检察官建设放到治理协作机制这一章,其目的是打铁还需自身硬,现在贿赂犯罪治理工作面临诸多困境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的关系没有捋顺,使得无法与其他部门合作。众所周知,贿赂犯罪的侦办需要人财物等各方面的支持与保障,其中人即是侦查人员,人才保障的困境表现为不够专业。专人专案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随着犯罪越发的智能,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也必须及时的建立起来。专业化要求办案人员要在精通法律的基础上对所负责案件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从管理上对检察官的任命进行改变,实行一案一检察官制度;检察官应该是终身制的,一旦获得任命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不得被免、降、辞退或者处分,不得将检察官随意的调离工作岗位;提高其待遇;真正实现检察机关的独立。”①专案的检察官制度建设是顺应时代潮流发展的,近年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改革双层领导体制,实现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这种说法很有道理,其改革手段之一就是要建设主办检察官制度。主办检察官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就已经出现在个别检察院,这种制度在保障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时至今日主办检察官制度没有获得法律上认可的独立地位,仍被视为检察院内部的一种工作方式。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主办检察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持、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制度设计跟不上现实需要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式主义局限了这一制度的发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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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在对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中,我们首先应该对贿赂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有足够的认识,这既是发现案件的前提,也是实施侦查措施的方向。贿赂行为方式隐蔽性高、群发性高、治理难度大等特点,给侦办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因此机制的建设对治理贿赂类犯罪很有必要,机制相对于措施而言,更具有根本性,能从整个制度建设上去预防和惩治贿赂类犯罪。有鉴于此,本文从贿赂犯罪的发现机制入手,如何使侦查机关有效的发现和利用案件线索,这是侦办贿赂犯罪的始端,这不仅关系到侦查的方向正确与否,而且涉及到工作效率和司法资源是否高效率的使用。“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好的开头同样是侦查、协作、预防的前提。只有在发现犯罪方面有高效的机制和严格的监管,才能给犯罪分子以震慑,从思想上涤除那种侥幸的犯罪心态。好的发现机制的建立还可以有效的调动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相信在网络监督时代公民有效的监督将是惩治贪腐的一把利器。贿赂犯罪侦查机制的建立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之一,治理贿赂犯罪即是将贿赂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过程,侦查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弄清到底是谁犯了罪和究竟侵害了什么合法权益,是侦查的重点。侦查过程就是使案逐渐清晰化的过程。搜查、讯问、检查、扣押以及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在侦查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都会涉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冲突,侦查过程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诚然,我们近期媒体不断的曝光“裸官”和官员外逃现象,这些外逃的官员是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隐患,他们中间有一部分人很有可能会被国外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或泄露国家秘密或从事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有鉴于此,不仅要加强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内部合作还要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这就要求我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与国际接轨。通过国际追赃和追逃,以及潜逃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的配合,让外逃的官员“无立足之地”,最终将他们绳之以法。最后我们要从思想上反腐,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提出明确了党和国家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重要领域和主攻方向。依法治国就是推动国家各个方面都走向法治的轨道,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力反腐,仅两年就查出省部级以上贪腐高官 80 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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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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