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25 22:27
论文摘要 高速公路改革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行为,2010年,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十公开”实施方案(试行)》,方案确定了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总体思路是“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在这一总体思路的指引下,河北省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进一步明确了要从编制规划、可研报告审查、招标过程、施工现场交通组织、施工过程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到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以及从业信息等十个具体方面都始终贯穿阳光操作与透明运行这一宗旨。为此,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各高速公路企业的网站基本都设置了“养护工程十公开”的专栏。
一、养护与收费管理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护管理信息公开
从各地高速公路管理局的网站信息公开情况来看,养护工程招标信息都能动态实时的进行更新,而其他项目如年度计划、获批结果、交通组织、施工过程、设计变更、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信息则基本空置,年度计划和从业信息中仅有的几条信息也很陈旧,没有进行实时更新。当然,由于高速路段较多,如果各路段的养护信息都集中到这一平台公开有一定的难度,但既然设置了这一平台,就应发挥一定的作用,平台空置显然会影响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形象。但从网络平台的设置和维护来看,工程建设和公路养护这两方面公开的内容比较全面,基本上能够做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从各高速公路企业公开的养护信息来看,有关养护计划、招标公告、获批结果、施工管理、从业信息几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做的相对较好,但也有个别企业的信息更新不及时,或为应付检查在一个时间段突击更新数据。而有关设计变更、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四个方面的信息公开较少,甚至基本没有。
(二)收费管理信息公开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有待进一步完善,收费信息公开尚未实现从形象展示向为民便民理念的实质性转变。
1.形象展示多,知情权保障少。从调查情况看,虽然已按要求建立了信息公开的制度和体系,但从收费管理公开的信息看,领导活动、报告总结、工作动态类信息过多,有的部门几乎将信息公开看作是展示本单位形象,这些信息又普遍存在着空话、套话和溢美之词。而行政相对人应该了解的有关省内各高速公路具体收费情况的却很少。
2.收费信息公开的内容普遍存在“四多四少”的现象。一是抽象内容多但具体内容少,通知类、公告类、规章类等抽象性的文件居多,具体的能够指导部门如何执行相关事项的政府信息较少。二是静态内容多而动态内容少,也就是说,结果性的信息公开的多,而有关收费管理的过程性信息公开较少,且信息一经公布,跟进的更新信息则较少。三是一般内容多而关键内容少,信息公开仍然主要是停留在工作总结、工作经验、领导活动和稽查动态等一般性信息上,而有关收费管理的关键性信息公开较少。四是事前告知类信息多而事后反馈评价类的信息的少,对关涉群众评议的、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仍然相对较少。
二、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管理信息公开的路径
(一)以法治理念为基石,提高高速公路收费信息公开质量
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做好高速公路信息公开工作首先就要以法治理念为基石,从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信息公开载体设计,到具体信息的发布和选择,都要体现这一理念。要改变过去“秀形象”的信息公开载体设计,改变信息发布与选择的习惯。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出台具体的规定,严格限制新闻报道类和领导活动类等无知情价值信息的发布数量,把信息发布的重点切实转移到促进政务廉洁、民众普遍关心的内容上来。二是要提高高速公路收费信息公开的质量,改变信息公开“形式内容多,实质内容少;结果性内容多,过程性内容少;原则性内容多,具体性内容少”的“四多四少”局面,使高速公路信息公开真正成为保障民众知情权的重要路径。
(二)加强并完善对高速信息公开体制的监督
定期对高速公路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或者试行公民观察员制度,实现高速公路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向满足民众知情权的方向转变。尽快建立高速公路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该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和收费信息公开行为,明确信息公开标准
针对社会公众对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质疑,,逐步公开高速公路收费的信息是总的趋势。只有公开高速公路收费体制,具体包括每条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总里程、贷款期限、维护成本、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收费流向等多方面的信息,接受民众的普遍性与常态性监督,诸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何时下降、如何下降、降幅多少等焦点问题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具体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完善制度构建推动高速公路收费信息的公开化,诸如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在立项和投建环节的社会公示制度,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二是通过设立专项账户对高速公路的日常运作和收费程序进行动态管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定期披露高速公路收费的规模与流向,接受公众的质询,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应根据需要进行及时调整。三是对程序性公开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存在的“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造成决策不透明的问题,应加强对养护和收费管理中决策程序、执法程序、听证程序的公开力度。
本文编号:6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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