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试论“余额宝”的继承权公证及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6-25 22:28

  论文摘要 企业与各大网站的联合,开发各类新型网络投资渠道,而网络的投资模式往往没有纸质合同,具有一定隐秘性,这就让日后这些资金一旦变成遗产,将会面临无法实现继承权的风险。



  二、目前我国对网络资金缺乏监管和保护

  由国家总局颁布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购物相关行为的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对网络交易行为衍生的网络资金则没有提及,就更谈不上设定监管措施。目前各大购物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络基金投资项目等都存在虚拟交易账户,而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是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的范围,应予以立法监管及保护,这些存放在网络里的资金一旦发生继承,能有法可依,有效的查询途径则尤为重要。笔者联想到银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司法部、银监会《关于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由公证处出具《存款查询函》,供继承申请人向各大银行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信息,并由银行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以供继承申请人办理继承所用。该通知里面明确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及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但是对于互联网这个大平台,却严重缺乏法律的监管与保护,当事人仅靠猜测、手机短信或银行账单等简单的交易信息去寻找网络资金,等同于大海捞针。网络资金的迅猛发展必然衍生网络遗产,如不及早作出应对,进行立法,就会有大量的网络遗产滞留在互联网里,这对于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及网络电商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三、我国需尽快对网络资金的管理进行立法及监管

  现有的涉及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办法大多仅限于对交易安全的监管,对于交易资金的流向及管理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对网络资金进行立法管理、指定监管部门是目前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不单单是为了办理网络遗产继承问题,更是为了整个网络交易安全及其延伸出的资金安全问题,让网民能有更安全的交易空间。笔者认为须从两个方面进行立法:
  首先,购物网站须实行购物实名制,不实名的前提下一切都是妄谈。如果不实名,就难以判断财产的归属,如今大部分购物网站都不要求实名制。随便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购物,虽然大多数购物网站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资金直接交付到卖家账户或第三方平台,但还是存在账号充值或者退货退款到账户此类情况,这个时候,一旦用户去世,如何论证账户余额与用户本人的关联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尽管有人说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明细去印证,但是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操作难度大。
  其次,对拥有资金交易账户的网站及第三方平台的资金账户进行登记备案,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总的监控平台,这个平台适用于对各大运营购物网站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转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出现异常操作,即可发现并予以制止,防资金的流失或随意挪用,一旦发生网络资金成为网络遗产的时候,向继承人提供一个有效可循的查询平台,方便群众实现自身的合法继承权。像银监会、司法部出台的《通知》那样把网络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资金所有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及资金监管秩序。

  四、公证处在办理网络遗产继承公证中须发挥重要作用

  现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公证处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像网页证据保全、电子邮件证据保全以及新型的网络遗产继承公证等也将成为公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公证处来讲,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公证处应积极介入其中,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发挥公证处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公证员应加强对网络公证的学习,对新型的公证事项进行研究,特别是在目前网络资金监管及查询方式等均欠缺的情况下,公证员须抱着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寻找解决方案,万万不能推搪当事人,应为当事人多想办法,多寻找途径解决问题,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完善公证服务,实现公证价值。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编号:6160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6160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792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