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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时代的维权和执法

发布时间:2016-06-26 21:31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借助网络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本文在对网络维权及其特点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网络维权的优缺点及网络维权体系下执法制度的构建,使网络维权对于保障公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 网络维权 利弊 执法

  近年来,有关消费者通过网络爆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闻层出不穷,就比如最近发生的“天价虾”事件、“天价鱼”事件、“北京医院号贩子”事件……而处理过程可谓是简单粗暴、迅速严厉。可以看出,网络爆料这种方式弥补了传统维权方式的不足,通过网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然成为多数人更乐意选择的方式。

  一、网络时代,维权靠爆料

  网络维权,是一种公民借助网络,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博客、贴吧、手机等形式,发布维权信息,以引起网民、政府人士、法律人士、政府部门等社会各界关注事件的受害者,进而解决违法、违规事件的新型维权方式。网络维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维权网站为代表的网络媒体,又可以称为新媒体;二是以社区论坛和博客(尤其是微博客)为代表的自媒体。“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已经悄然到来,这离不开网络维权的鲜明特点:
  (一)维权途径最便捷
  一般来说,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传统的维权途径主要就是信访、举报、去法院起诉等,而这些传统途径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再加上现有的维权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极易导致群众的诉求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可是如果先择把事件放在网上,通过论坛、博客、微博、贴吧、网站、手机等表达利益诉求,能更容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达到维权的目的。
  (二)部门介入最迅速
  就以往案例来看,传统维权方式往往受制于地方行政权的控制,在我国,由于地方的局限性,强大的行政权有时会到干涉司法权力的运作。而网络的舆论造势功往往容易引起政府对网络舆情的高度重视,一旦事件被曝光,引起网民热议,个体性事件转化为公众事件时,有关部门就会集中力量,迅速介入调查,这对维权者来说,是再好不过的事情。
  (三)处理结果最严厉
  受制于历史和体制原因,地方保护色彩使得起诉、信访、举报等传统维权方式难以发挥实际作用。但是利用网络维权,发挥网络的广泛性这一特点,使事件让更多不特定的人群了解,这就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事件一旦被曝光,全国人民都在关注该项事件的处理进展时,与传统维权案件的处理方式相比,网民舆论就会“迫使”有关部门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理措施,以安抚民心。
  如今的网络维权,正印证了一句话: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

  二、网络维权的利与弊

  通过网上爆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新型维权方式确实有诸多好处:一是易于引起相关方的重视,以实现权利维护的目的;二是可引发政府关注弱势群体和各类违法违规事件;三是有利于网民就腐败案件发挥网络检举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满足其知情权;四是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五是加快了一些法案的立法进程。
  但是,网络维权就如同一把双刃剑,有好处的同时也有诸多不好的方面:一是关于网络维权者的问题。新华社中国新闻电视网总编辑陆小川认为:自媒体时代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传播越来越发达,公信力越来越折损。任何虚拟的网号都可以成为消息源,但是谁为所发言论的真实性负责呢?网络其实有很多弊端,其中之一就是网络信息因不够完善的监管机制而缺乏真实性,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网络的这一特性,编造虚假信息,捏造不法行为,借助广大网民的“天然正义感”使得虚假信息迅速在网络平台上发酵、传播,以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虽然有些时候虚假信息的散布者确实也曾属于真实事件当中的受害者,但是,由于他们过分期望借助网络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惜僭越道德底线,故意夸大事实、捏造情节,进行恶意炒作。二是关于网络相关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监管机构以及审核机构的设置不健全,一方面因为网站管理者对维权信息的查询不够及时,才导致网络上总是散布着各种虚假信息误导网民;而另一方面,部分新闻媒体对这些散布在网上的维权信息都不经过进一步认真核实就开始转载、报道,致使不知情的老百姓们误信了这些信息。三是关于网络平台不健全的问题。网络平台的不健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技术环节的不健全,由于网络信息量大,需要经过筛选才能确定哪些为维权信息、哪些是虚假信息和不实信息,这些都需要时间,就目前情形,往往都是网站还未检测出该信息是虚假的时候,该信息就已经在网络上四处传播了;另一方面是网络舆论环境的不健全,受制于技术原因,信息往往都没有经过核准就被发布在网络上,这种缺乏准入机制的运行方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信息真假难辨,而且大多数网民比较单纯,其价值观易受舆论造势的影响,因此目前的网络环境还不够理性,舆论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四是关于网络维权本身的问题。在司法领域

有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它被英国法官誉为“刑网上的一根金线”,其实在媒体报道领域也需要贯彻这一原则。回到我国,反思网络维权这一新型的维权方式,了解网络维权的整个过程后,就会发现,其实网络维权极易破坏“无罪推定”理念,同时也极易破环司法独立。如今网络爆料中,常常会出现“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现象,事件当事人的隐私全被暴露在网络上,网络舆论的非理性状态导致这些负面事件会在传播过程中成倍的放大,给当事人造成诸多难以弥补的伤害。而媒体、政府过多的干预司法,容易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不信赖,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促成网络审判,会极大的影响法官判案,导致司法不独立,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网络维权的改进措施

  网络维权,看似是一种新型维权途径,可是进一步思考,这样的路径其实颇具了讽刺的味道,本来“监管”应当是主导的,现在反而被网络舆情牵着鼻子走。这样的被动透出的其实是老百姓的一种无奈,更是一种抗议。本来维权应当是一件好事,说明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在增强,法治社会正在变得越来越好,,可是为什么网络维权却在发展过程中变成了一个“畸形儿”呢?就比如前文所述的宰客事件,当舆论还没有高度关注的时候,仅仅是个体游客企图寻求合法渠道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相关职能部门对于饭馆宰客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不闻不问,打马虎眼,间接偏袒宰客的餐馆经营者。而一些政府部门表现出来的推诿、偏袒、漠然,让不少宰客事件中的受害者只能“另辟蹊径”,选择“先把事情捅出来”。杨涛法律博客中提到:在我们这个法治的转型社会,媒体审判甚至包括行政的干扰司法,在某种程度上,又是民众寻求正义的不得已的渠道,某种程度上讲,这是法治的一种悲哀。这种法治的遗憾反映了二个深刻的问题,一是地方党政领导干扰司法仍然大量存在,二是司法自身的素质与民众的要求相距甚远,司法自身腐败与渎职仍然非常严重,某些司法者仍然愿意屈从于权势,为虎作伥。因此,这些告诉我们的最大教训就是,为老百姓撑腰不能不主动,不能不积极。
  (一)倡导网络维权与其他维权途径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维权模式
  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网络维权应当只是众多维权方式之中的一种,而不能把网络维权看做成万能的,也不能把网络维权看成唯一的维权途径。不可否认,网络确实有诸多好处,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网络的虚拟性给维权带来了诸多弊端,如果可以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巧妙的结合在一起,网络维权将会变得更具有意义。网络再好,它也只能作为现实世界的补充;网络维权手段再新颖,也不过只是借助了网络这一独特的媒介工具而已。因此,我们应当引导新型维权途径与其他传统的途径相结合,正确认识到,网络维权应当只是针对传统维权方式的一种补充手段,而不能因为网络的部分优越性就完全忽视了传统的司法维权途径,我们应当清楚的意识这一点,事件最终要想得到解决,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
  (二)加强对网络维权者的维权意识和伦理道德的培养,加强网络维权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
  现实生活中,有些维权者为了受到网民的广泛关注,不惜僭越道德底线,违背事件的真实性,吹嘘、夸大、捏造信息塑造自己想象出来的“受害者”形象,以博取网友的同情心和正义感。作为一名合格的网民,应当遵守互联网使用的规章制度,不随便发布虚假的维权信息是基本道德素养的体现;同时还需要努力培养伦理道德,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人生观、价值观;最后还应该有意识的去增强自律意识,面对网络上满天飞的维权信息应当采取一个辩证的态度,不要轻信网络信息,也不要随便传播转载,这都是一个合格网民应该做到的基本准则。
  (三)加强对网络相关者的管理和培训
  一方面,既然前文已提到网络平台的技术领域不健全才导致了虚假信息大量传播,因此,应当加强对网站管理者的培训,建立健全信息准入机制,保证对网站内容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同时还要做好事后监督,跟踪相关事件的发展情况,一旦发现有网络侵权事件,应当立即删除这类信息,最大程度上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操守培训,不要沦为阅读量的奴隶,严格审查信息来源,保证其报道、转载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以减少虚假报道的可能性。
  (四)从技术支持、网络管理、精神引导等方面加强网络平台的建设
  技术上,大力开发网络信息筛选、审核新技术,缩短信息检测时间,降低虚假信息四处散播的几率,同时推广采取网络实名制,最大程度的防止不良和冲动行为的发生;管理上,加大日常监测频率,及时处理虚假信息,对散布虚假信息和夸大信息者予以严肃处理;精神上,网站管理者要注意营造网络舆论环境,建立专业维权的社会网站,维权信息得到聚合和互动,创造民主、理性的舆论环境,使得人们有机会、有途径关注到事件的发展进程,也使得维权者的正当权利更容易及时实现。
  (五)进行立法跟进,健全网络维权立法,加强他律
  互联网在迅猛发展,而法律却具有滞后性。基于现代网络的发展,依法规范网络维权行为的前提是必须要有法可依,因此,要想正确发挥网络维权的积极作用,最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关于网络侵权方面可以制定侵权责任法,使得网络维权有法可依,把打击虚假维权行为的口号落到实处,制裁“人肉搜索”等各类侵害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不法行为。同时,立法还有一大好处就是,通过立法明确违法与合法的界限,能让维权者、网民、网站管理者清楚的明白哪些行为已经触碰到法律底线,使他们更容易、更方便的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这将从源头上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维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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