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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资源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16-06-26 21:31

  论文摘要 自然资源的保护是当今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由于大部分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因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杜绝浪费已经成了当今自然保护中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除了经济总量的显著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攀升之外,由于近似于掠夺式的经济发展方式使我国的环境每况愈下,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人类都将是其最终的结果承担者。本文将惩罚性赔偿引入自然资源的保护中来,以此来配合原有的民事补偿机制。可以更好地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更有效率的保护环境。

  论文关键词 自然资源 保护 惩罚性赔偿

  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天然存在的,未经人类加工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生物、气候、水利、海洋等资源。现今,在我国,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地域分布的不平衡性以及不合理的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已经逐渐缺乏,很多资源虽然总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都不及世界的平均值。因此,保护自然资源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我国为了保护自然资源,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耕地红线、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措施。笔者认为,鉴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可以援引经济法中惩罚性赔偿,以提高自然资源保护的效率。

  一、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全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价值中重大的损害赔偿或附加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损害赔偿、它时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有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始于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随后的十余年间,《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为模本,先后作了多种加倍赔偿规定。 惩罚性赔偿与传统的私法责任目的是不同的,传统的私法中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目的是在于对被害人的补偿,因为当事人承担的私法责任的范围与受害人所损失的范围是一致的。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除了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之外,还有对侵权者进行惩戒,通过对侵权者的惩戒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侵权者再次进行侵权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不单单只会造成相对人的利益损失,而可能造成了社会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损失。因此必须杜绝这类行为,防止对社会更多人造成了利益损害。

  二、惩罚性赔偿引入自然资源的必要性

  我国许多自然资源的总量都能在世界名列前茅,但是自然资源地域分布不均,同时人均的自然资源也很少,可见中国的自然资源现状并不乐观。同时,中国从新中国建立时起,政府和国民的关注重点在于经济建设上,而很少关注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由于长时期沿用以追究增长速度、大量消耗资源为特征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从贫穷落后逐渐迈入富强繁荣的同时,自然资源的消耗也在大幅度上升,致使非再生资源呈现绝对减少的趋势,可再生资源也显出明显的衰弱态势。
  现阶段我国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国民的环保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就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立法来看是比较完备的。我国现如今已经涵盖了九种自然资源形式,并且这九部自然资源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地位仅次于宪法,可以看出这九部自然资源法的立法规格非常高。但现阶段,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的工作在实践中的推行却举步维艰,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污染事件屡屡发生,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在我国储存的现状都十分严峻堪忧,在这种现实状况下,保护自然资源已成为国民刻不容缓的责任,但纵观现如今我国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情况,却是很不容乐观的,水资源污染日益严重,导致我国各地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饮水缺乏;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的面积范围逐渐扩大,中国土地质量水平正在逐年下降;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也由于人口众多,粗放式生产和发展方式造成资源消耗,导致可利用的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资源短缺的现状堪忧。各种自然资源的短缺现状并没有因为有了立法而有了改善,同时由于自然资源所引起的各种事故如煤矿事故等也频繁发生。这些现象所存在的一个原因就是自然资源保护法里的惩罚性条款不够,不足以规制违反自然资源法的行为。
  鉴于自然资源的现状与自然资源现行立法的关系,在自然资源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无疑是正确的。首先,惩罚性条款通过对责任的设立明确了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更明显地表现了自然资源法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的作用,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目的,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要求以及全社会的价值判断。 其次,依照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有关环境污染达到污染事故的认定标准,只有符合了这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而一般的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并不能通过刑法来进行规制,没有任何的惩戒的情况下行为人只会继续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同时,行为人即使违反了《刑法》,受到法律的规制,所应承担的刑法责任也比较轻,这样的刑法规制并不能强制阻止行为人污染环境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再者,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从科学技术方面着手,需要高投入。对于企业,单位或个人来说,由于违法成本低,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更愿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选择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来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处罚金额相对于违法者所取得的高额利润来说微不足道,就无法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关于自然资源的立法,需要增强法律刚性,加大惩治力度,从这个角度来说,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加强自然资源立法的刚性,从一定程度可以防止污染、破坏污自然资源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往往会给社会一部分人的利益带来了损害,由于自然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且行为人受到损害的原因往往具有隐蔽性、行为发生具有不特定性、以及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复杂性,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补偿。在现实实践中,由于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往往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进行。对于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也是通过让其承担行政责任,进行行政罚款来对侵害人进行威慑作用。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却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而无法从行政罚款中获得其从污染、破坏自然资源中受到的损失所应得到的补偿,如果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惩罚性补偿制度来获得补偿,这样可以使社会的利益恢复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三、惩罚性赔偿在自然资源法上的确立

  就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而言,惩罚性条款是作为国家保护自然资源最有效的方式,也是自然资源保护的最后屏障。惩罚性赔偿应被援引在自然资源的保护中来,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法中预防为主的原则的实现,结合自然资源法中现有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也有益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一)立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在自然资源保护中得以实现,就首先必须通过法律确定下来。才能在自然资源的保护中得到应用。自然资源法与经济法的性质不同,自然引入惩罚性赔偿也应该有所不同。因此,《自然资源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需要重新进行规定。但是保护自然资源同样也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完成的,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会影响社会不特定的个人、单位以及组织群体。这与《食品安全法》中的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相似的。因此关于自然资源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参照这两个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了能确保惩罚性赔偿的实施。可由全国人大关于惩罚性赔偿进行立法,形成法律。然后各地方人大立法机关结合自己本地的自然资源储备的实际情况,在人大确立的法律的基础上,确立符合自己本地实际情况的法规。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确定。惩罚性赔偿才能真正的有法可依,实际中受害人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力。
  (二) 内容
  惩罚性赔偿存在的目的除了填补受害人所收到的利益损失之外,最主要的目的是在于对行为人进行惩戒,通过对行为人进行惩戒,达到法律给行为人和其他人的震慑和指引作用。在自然资源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需要考虑到惩罚的特性。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和经济性,由于自然资源的这种特性,导致保护自然资源需要耗费很多的钱财和物力,当事人如果没有惩罚性条款来进行限制,就不可能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同样的,如果惩罚性条款所确定的惩罚过低,就不会达到法律所达到的威慑和强制作用,法律如果规定的违法成本过低。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一定的成本,当事人在比较之下,就会选择破坏自然资源后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会主动的选择保护自然资源。这种情况下,法律本应有的威慑力就不复存在,而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也会被削弱很多。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引入自然资源法中,就优先得考虑惩罚成本,应跟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学习,加大破坏环境、自然资源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违法成本。只有增加了违法成本,当事人在对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进行比较后,会自觉的选择守法,才会自觉的保护自然资源。同时,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往往会带给其他人的利益损害,当给他人带来利益损害之后,受害人理所应当要求侵害人赔偿其所受的利益损失。但是,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过程中,由于与侵害人的地位相比处于弱势,信息极度的缺乏,索赔的道路十分艰难。如果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不大,要通过繁琐的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受害人往往会放弃索赔,只有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当事人在进行索赔的过程中有了动力,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让侵害人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自然资源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后,可以结合现有的自然资源法中民事赔偿的部分一起适用。因此,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该是受害者。受害者由于侵害人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而受到了利益损失,理所当然有独立资格向侵害者提起赔偿要求。这与行政管理部门是不同的,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对破坏自然资源的人进行行政处罚。而受害者对于侵害者而言,地位是平等甚至是属于弱势地位。这时,惩罚性赔偿就是保护受害者的最后一道屏障,受害者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来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也可以增加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可以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四、结语

  惩罚性赔偿作为惩罚性条款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引入自然资源法是相当必要的,它能贯彻自然资源法的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能利于实现实质公平,也有利于自然资源法律作用于现实的环境中,适应当前的社会自然资源状况的不断变化,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发展。



本文编号:6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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