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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27 21:25

  论文摘要 视听资料作为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中。但随着私录视听资料的不断应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何确定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成为目前学术界重点课题。本文现就视听资料定义及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产生背景进行阐述,从不同角度分析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立法借鉴,总结了私录视听资料立法建议与合法性标准。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合法性 私录视听资料

  从本质上来说,合法性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诉讼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视听资料,作为高科技发展产物的一种,在多个领域发挥不同作用和功能。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是法官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但目前视听资料大多是私自录制的,其合法性情况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研究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 视听资料定义

  在理论界,关于视听资料定义的阐述,可谓是众多。如莎士比亚笔下“一千个读者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经过查阅众多资料,列举出三种关于视听资料的定义。
  第一种,视听资料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等先进科技设备,把录像录音信息存储起来,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第二种,视听资料指的是把案件现场的形象和声音用先进高科技设备记录下来,储存到计算机中,并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再现案发现场,以提供音像资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第三种,视听资料指的是用电子磁盘、光碟,录音磁带,胶片存储,U盘,以及反映案件真实的图形影视及音频资料。
  通过分析不同视听资料的定义阐释,不难发现,不同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其对视听资料定义的阐述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一致的。只不过每个学者根据自我理解,对视听资料定义进行描述。

  二、 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产生背景

  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形式是视听资料,近几年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已经愈发广泛。2013年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来,以及同期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的解释》,后者详细规定了视听资料在实际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点审查内容 。可是,在目前的刑事实际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即他人或当事人私自录像录音。学者把它称之为私录视听资料,并重新阐述。私录视听资料,指的是除安全、公检法国权权利机构的公家公务员或相应的工作人员外的当事人,或是公民私自拍摄提供的影音视听材料。大多数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定义持认同态度。但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并没有明确的就私录视听资料进行规定。采用私录方法获取视听资料是否合法,私录视听资料是否可以应用到刑事诉讼案件中,私录的视听资料是否合法等诸多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

  三、 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一)法律角度解析
  根据当前最新修订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之第四十八条规定,一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材料,均可作为案件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当然,前提是所用证据须经国家权利机关查证,并确认所材料属实,方可定案依据。此外,第一百三十五条亦明确规定,对于自然人和相应的机关单位、私企,以及私营业主,均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或无罪书证、视听资料及物证等证据。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作为证据。就修改后的表述内容来看,它从侧面表明了私录视听资料具备合法性。由此可见,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只要经过查证属实,且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有很大的可能成为定案依据。
  然而,视听材料成为定案依据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要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充分考虑,也就是对私录视听资料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内情况进行判断,即私自录制视听资料这种方式是否合法。除安全、公检法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外的当事人或公民私下自录制的影像录音等视听材料,其获取方式可分两种途径:
  第一,即利用引诱、欺骗,甚或威胁等非法途径获取视听资料,通过非法途径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具备合法性。它在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内,因此,要将此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排除,不可当作案件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
  第二种是利用不正当途径获取视听资料,例如对方具有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但却未经其同意开始录像录音,在这种情况下,录像录音是不正当的,但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具备违法性。此外,在此情况下录音录像,并没有伤害对方的人身权利。这种录像方式本质上讲,即是私录者通过大脑记忆,将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言语和行为等信息记录下来,但其实际上对被录者无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或物质伤害,所以,其更应是一种精确而合法将自然对话交流保存的方式。由此可知,虽然获取视听资料时有时是采用不正当的方法,但在法律上其却具备一定的合法性的。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个人和单位,有义务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或无罪书证、视听资料及物证等证据 。可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认可个人、单位采取不正当途径获取的视听材料,且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从另一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默认不违法获取的私录视听资料,具备合法性,即前文谈及利用不正当途径获取的视听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对自然人、企业或单位,以及私营业主提供的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私录视听资料可运用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已被排除。


  (二)学者角度
  私录视听资料问题出现后,国内学者就私录视听资料是否具备合法性,展开激烈讨论,且阐述了自身独到的见解。我国一部分学者认为,能否将私录视频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其是否具备合法性,关键一个环节是质证,如果私录的视听材料违反了法律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既具备不确定性,又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那么无法认定私录视听材料是合法的,且无法当成证据使用。而有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对私录视听材料合法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录像录音者的价值、效果及动机等各个方面。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没有在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录制视听材料,若其未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无法将其判定为非法证据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认为其是违法的,那么应当是合法的,所以,私录的视听资料,可以当作证据,具备证明力和证明资格,但要想将其当作定案依据,必须经过质证。
  除上述之外,还有学者借鉴国外经验,并查阅大量国外文献,从三个层次提出了能否采用私录视听材料的标准:一是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二是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隐私期待的可能性;三是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与一般标准相比,上述三个层次的逻辑层次更强,本质上讲,其内在存在层层递进的排除和选定关系,即当第一个标准无法满足时,看条件是否可满足第二判定标准,若第二个标准亦无法满足时,则参见第三个标准是否可以满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处于最后者,须同时满足三个标准,才能被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角度
  自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证据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68条规定,如果取得的证据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判定案件事实依据 。另外,第70条又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提出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虽然提出异议,但无法有充足的证据反驳,人民法院应该确定其具有证明力。其中,还有一条规定,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而且是没有疑点、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视听资料,或者经核对后,与视听资料相同的复制件。《关于民事证据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68条向我们表明了一点,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定提供的民事证据是否合法,其最根本的依照是界定其提供的证据对他人的是否造成了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相关规定。第70条已很明确的点名了此点,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视听资料,判定机关及双方当事人对此无疑义,或是双方当事人中的另一方无充足证据反驳或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资料有问题,或不符合法律规定范畴的,则法院即可确定所提供的视听资料合法,且具备法律证明力,可作为证据资料。这也在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时,无需再次经过当事人同意,进一步表明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具备合法性。
  从《关于民事证据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就私录的视听资料做了一个规定,该规定默认了私录视听资料具备合法性。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就此项共识达成一致,也就是所谓的,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取得录像录音,那么私录视听资料是可以当成证据使用的。但是如果在获取证据过程中,违背了法律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那么需要利用非法手段将私录视听资料排除。由此可见,确定私录视听资料具备合法性的目的是,保证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客观事实 。如果私录视听资料未获得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但这些视听资料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且能够成为有利的证据证明案件实施,那么在实现实体公正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当事人的能力有限,无法搜集全部的有利证据,那么利用某些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防止对方当事人不承认事实,这是合情合理的,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私录视听资料的立法建议

  从上述学者、法律和民事诉讼角度,分析私录视听资料是否具备合法性,我们可以发现,学者及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确认私录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我们可以吸收和借鉴学者们正确的观点及《关于民事证据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默认私录视听资料的规定,重新定义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标准,私录视听资料不具备合法性的标准:利用引诱、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私录视听资料具备合法性的标准:私录视听资料是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但未违背了刑事法律中关于证据获取方式的相关规定或者未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经查证未存在疑点,法院在质证后,确定其具备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那么可以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经过上述分析和阐述,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实施关于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标准,能够为法院判定刑事案件提供有效依据,那么需要细化刑事法律中关于私录视听资料的相关规定。例如当事人私录视听资料的动机、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地点、合法性的私录视听资料方式等。此外,刑事法律还需例外规定、限制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出发点及方向,才能保障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具备合法性,从而实现加快法治社会进程。

  五、总结

  私录视听资料作为判定案件的一项重要依据,必须需要保证其具备合法性,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中,未明确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判断的统一标准,因此,国家需要细化刑事诉讼中关于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的判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私录视听资料的正向作用,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本文编号:6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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