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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发布时间:2016-06-28 21:50

  论文摘要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纳入其中,这使得技术侦查人员从幕后走向台前,也使得技术侦查所获相关材料具有了证据的可能性,同时也要求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相应要有所提高,从以前的收集的“材料”思想转变为技术侦查取证所获得“证据”思维中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技术侦查立法还不完善,制度规范也不够周密,使得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被忽略,这无疑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符,亟待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 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人员 证据意识

  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 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新增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开启了技术侦查从幕后走向台前的新篇章,将隐形侦查手段转变为合法的侦查措施,这也意味着通过技术侦查所收集的证据可以无须再经转化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将会在当前犯罪智能化、高隐蔽化的趋势中起到积极作用;而证据一直以来作为诉讼的核心,在打击犯罪中起到巨大作用。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传统的侦查模式包括技术侦查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技术侦查人员如果继续沿袭传统的办案方式不进行变革,不培养和提高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就难以达到理想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效果。

  一、技术侦查人员树立证据意识的意义

  (一)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需求
  技术侦查获得资料在我国早期的侦查中因其秘密性而被限制作为证据使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才开始对特殊侦查措施获得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因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同时技术侦查人员在这样的情况下证据意识也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做出一些侵犯公民的隐私等情形屡见不鲜。
  技术侦查的制度化和法定化是体现了时代发展的需求和现代社会形势发展的需求的。现代社会人口流动的增加,人们离开传统世代居住的社区到陌生的城市,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再也不像传统社会那样熟悉和方便,需借助一定的现代化手段与设备进行交流。同时人们的思维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不断提高,因此带来的刑事犯罪除了总数增加以外,高智能的犯罪也日趋增加,给侦查机关的破案也提出了较大的挑战。这使得通过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手段成为获取相关证据的最有效的方式。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中对证据制度做了重大调整,既有对法条的修改,又增加了8个新条文,总的看来,证据从概念、种类到证明标准都作了修订。作为在侦查阶段实施技术侦查的人员来说必须熟悉与技术侦查相关的法律条文,除此之外,还要了解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大作用,从精神上高度重视在采用技术侦查过程中一系列的证据收集、检查、鉴定、保管使用等法律程序及证明标准,树立正当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适合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
  (二)可以提高办案质量
  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对技术侦查作了新规定外,还增加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安工作的难度。而技术侦查这把“双刃剑”在实践中的具体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公诉机关的办案效率、在侦查阶段采用技术侦查的人员对特殊案件或特别需要进行技术侦查时,其通过高科技手段收集、或者通过特殊手段如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等获得的相关证据和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中作为提起公诉和进行庭审甚至判决时的重要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所以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由于实施人员的不同,导致在技术侦查过程中收集方式、程序的不同会导致所收集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要求与标准,极易导致公诉机关败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在办案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错误,直接导致证据的证明力度下降甚至无效,降低了办案效率,影响了办案质量。 因此,技术侦查人员树立正确证据意识,以证据为本、转变取证思路、树立科学合法取证观念,对整个刑事诉讼来说至关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其可以提高办案质量,使诉讼理性、迅速审判完结, 最大限度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

  二、长期以来我国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表现

  (一)缺乏技术侦查程序正当性证据意识
  首先,现代社会犯罪的有组织性、高智能性和隐蔽性等激发了应对新型犯罪的武器——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规定的出现。但是,技术侦查在其作为有效武器发挥其侦查犯罪线索和获得相关证据时,也会对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和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这与技术侦查措施的天生侵犯性和难控制性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传统的技术侦查措施,虽然实施数年,并且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却一直被作为内部控制措施来秘密实施,并未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导致其合法性饱受质疑,所以其法定化存在经验不足。其次,从我国目前现有立法看技术侦查,尽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仍存在法条规定模糊、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和有效地监督以及相关的法律制裁措施等弊端,还需进一步完善。以上原因既是目前技术侦查人员技术侦查程序正当性证据意识缺乏的一个主要体现。
  其次,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刑事诉讼观念根深蒂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刑事诉讼追究那些经审判认定有罪的罪犯的刑事责任,而设置这些刑事诉讼程序本身也是为了通过一种公开、公平、法定的程序将其绳之以法。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广大公安司法工作者对案件结果的关注远远超过于对正当程序的关注,将犯罪嫌疑人仍然等同于罪犯,忽视其合法权益尤其是一些隐私权利的保障,导致侵害相对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安工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除此之外,长期在侦查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侦查本位主义思想,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下衍生出过度重视公权力,尤其在侦查阶段过度重视侦查权力,而忽视对侦查相对人的相关权利的保障,普通侦查尚且如此,技术侦查中这些问题更是突出,侦查人员在有关案件中更是将技术侦查当作调查取证的制胜法宝,担心一旦将其方法和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会使有关犯罪嫌疑人提高反侦查能力,使侦查陷入被动局面,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在这些观念的长期影响下,技术侦查人员在技术侦查过程中,正当程序意识极度缺乏,使其成为一种侦查机关的内部行动,忽视其法定性。


  (二)忽视技术侦查中的证据标准意识与非法证据排除意识
  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传统的技术侦查中所获得侦查成果一般在技术侦查中通过转化,或者用作线索情报。例如,技术侦查人员往往会将技术侦查所获材料作为刑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个突破点,使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产生压力,进而作出有利于技术侦查的供述;或者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因为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往往还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多采用转化方式进行使用,转化的方式包括重新制作、补正、当事人明示同意、推定同意以及真实性调查。 因此,技术侦查人员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相关材料,在实际获取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大多也并未以证据标准进行审查,如技术侦查人员通过秘密录音、录像形成的一些视听资料就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在收集、保存等程序中存在漏洞,使得其不被法庭所认定。同时,,尽管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肯定了通过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地位,甚至允许其无须转化或无需经法庭质证直接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但是,由于其存在的诸多缺陷,使得技术侦查部门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容易不按法定证据标准进行诉讼活动,违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致技术侦查措施滥用,不利于案件的最终依法审判。除此之外,受传统的证据观念的影响,技术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仍然大量案件依靠“口供”,在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后,就开始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获得其他相关证据。可见,技术侦查人员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识也比较弱。

  三、在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技术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证据意识

  在犯罪刑事日益严峻的情形下,要想技术侦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起到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必须重视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思想决定行动,只有技术侦查人员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技术侦查的重要性以及具备了法定的证据意识,才能真正发挥技术侦查的作用。
  (一)技术侦查中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证据意识
  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亮点,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或增加相关条款,例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将强制侦查措施中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等等,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对于技术侦查而言其所涉及的侦查内容和方式更容易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技术侦查人员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牢固树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证据意识,改变过去那种侦查为主的权利本位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申请审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技术侦查的时间、技术侦查过程的保密等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技术侦查中证据标准意识
  关于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所有定案的证据要达到的证据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及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所有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综合以上三个条件,技术侦查人员在收集相关证据时必须要具备以上证据标准意识,即所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收集,并且予以查证属实,以及与案件的其他证据之间只能得出唯一结论,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都予以排除,使得案件的结论具有唯一排他性;技术侦查人员对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坚持这一证据标准,使刑事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从而杜绝冤假错案,保证刑事案件质量。
  (三)技术侦查中无罪证据意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条文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还要收集各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以往的侦查实务中侦查人员一般都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例如,很多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主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过程、结果等的证据,但是对于其可能减轻刑罚甚至不予认定有罪的证据,如过失、意外、正当防卫等方面的证据,则不予或者很少考虑和收集。这样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是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原则明显不相符。对于技术侦查人员而言,由于其侦查手段的特殊性——侵犯性较强,在其技术侦查过程中,必须将技术侦查手段既用于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用于收集其罪轻、无罪的证据。这种做法既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能使技术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而给公诉人员一个比较全面的视角来审查案件,最终达到提高整个诉讼的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四)技术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意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到第53条的规定,刑事证据获取的判断标准主要考察主体、责任、手段、程序以及内容等方面是否合法,只有这几个方面全部合法,所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否则就是无效的证据,甚至是非法证据。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取证过程和主体的复杂和多样性,即使是合法证据也要经过审查判断。在技术侦查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也是技术侦查人员必须经过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技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转变传统的办案观念,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要规范证据的收集与保管,要加强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证据意识。因此,技术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全面、客观、细致、公正的开展收集、保管证据的活动。如在技术侦查人员收集、记录证据时,不能按照自己对案件的理解随意的收集、记录,使用非法律语言,或者模糊词语、更不能随意增减、删除语言。



本文编号:6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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