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侦工作中的干扰因素及处置对策
发布时间:2016-06-29 07:18
论文摘要 在办理经济案件过程中,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因素严重影响案件的正常侦办,主要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关系网”、“保护伞”的干扰,利益诱惑的干扰,社会舆论的干扰。为此,文章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经侦工作中排除干扰难的成因,并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具体侦查方略的谋划方面提出对策,从而解决经侦工作中的排除干扰难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经济犯罪 侦查 干扰
在经济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经常受到多方面的干扰,能否排除这些干扰,决定着案件的侦查能否顺利的开展,能否有效打击经济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文试就经侦工作中的排干扰因素的表现、成因和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排除经侦工作中的各种干扰,对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一、 当前经侦工作中各项干扰因素的表现
在经侦工作面临的诸多难题当中,侦查工作的易受干扰性显得尤为突出,经侦工作的排除干扰难问题作为长期存在于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实战工作中的困难,给经侦工作顺利开展制造了极大的障碍。当前经侦工作排除干扰难就难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往往涉及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敏感的经济利益,各式各样的干扰因素来源于多个方面,经侦民警需要花费非常大的精力去应付和排除各种干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地方保护主义作为狭隘的地区和部门利益观,其表现为在本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保护本地区的非法利益为先,,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狭隘利益观的驱使下,很多地方党政领导的认识存在偏差,把外地公安机关正当的追缴行为看作侵害本地区的利益;有的地方领导片面追求本地经济利益,把经济犯罪行为人看作“能人”,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有些地方在外地公安机关前来调查取证、进行查缉时,表面应付,暗中推诿,故意设置重重障碍,对案件的正常办理进行阻挠;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只遵行当地领导的命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积极查办外来的经济犯罪活动,对本地的经济犯罪分子则网开一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使地方、部门之间人为形成障碍,使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受到严重破坏,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威望受到损害。
(二) “关系网”、“保护伞”的干扰
经济犯罪嫌疑人往往在通过非法经济活动获得巨额利益之后,对党政干部进行拉拢腐蚀,这些党政干部容易成为经济犯罪的“保护伞”。以深圳市为例,该市检察机关在推进“三打两建”工作中,深挖违法犯罪活动背后的“保护伞”,查处41名公职人员,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1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案件12件。该市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商业贿赂,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医疗卫生、商贸经销等重点领域和行业掀起办案高潮 。某些党政领导在收受贿赂后,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些甚至公然阻挠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通过“关系网”影响政法部门领导同志,为犯罪嫌疑人寻找理由开脱罪责,严重影响办案人员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 社会舆论的干扰
在当前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这类犯罪大多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权利,已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的潜在威胁。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面比较宽广、涉及人员比较广范,一旦发案往往会在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造成某一地方群众情绪的不稳定,在案件案发之后,民众血本无归,有的开始上访,聚众闹事,围堵公路、铁路或冲击党政部门,甚至有些受害群众在负面情绪的影响下,易受蛊惑,被境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造成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这都给经侦部门侦破案件带来巨大的压力。
(四)利益诱惑对于经侦主体的干扰
经侦民警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嫌疑人的经济利益的诱惑和拉拢。许多经济犯罪嫌疑人为维护自己从不法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利益,想方设法、不惜重金腐蚀、拉拢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如果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纪律作风,就非常容易被嫌疑人收买,从而成为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成为经济犯罪的帮凶。
二、经侦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干扰因素的成因
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经侦民警所遇到的各式各样的干扰,究其根源都有深刻的社会因素和现实因素,经侦工作的干扰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活动涉及地域的广泛性
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地域跨度大、涉及面广,因此对经济犯罪的侦查活动往往要跨越多个省市,一些案件甚至涉及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经济犯罪侦查活动地域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犯罪侦查尤其需要本地公安机关与外地公安机关乃至国外司法机关密切协作与配合,但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阻碍,很有可能让某些案件的侦办陷入难以为继的处境。
(二)侦查对象的特殊性
经济犯罪行为人大都属于“白领阶层”,常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由于非法经济利益的联结,形成了较深的社会关系网和保护伞。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触动了这种“关系网”、“保护伞”中的敏感神经,因而最容易受到来自经济犯罪行为人“保护伞”的干扰。相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人员在“保护伞”的压力和经济犯罪行为人的经济利益拉拢腐蚀的双重因素影响下,如果立场不坚定,就很容易被收买,从而使经济犯罪案件的继续侦办成为一纸空谈。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近些年来多发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面广、涉案人数多,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极大压力。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为例,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受害人数众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案件一旦发生,绝大多数损失往往无法挽回,这使得投资者往往集体上访,大规模串联、聚集,酿成事端,再加上由于侦查行为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很多群众对案件进展情况不理解,受害群众易受不实信息影响而对侦查工作产生不信任,负面的社会舆论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引发更加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给经侦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干扰,严重影响经侦部门对相关案件的正常侦办工作。
三、经侦工作排除干扰难问题的对策
经济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要解决经侦工作排除干扰难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改革经济犯罪侦查体制
在经济犯罪案侦办中,要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建立一种便于排除干扰的侦查体制,来协调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以及地方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由公安部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的侦查体制,集侦查与防范于一体,上下统一规范,明确职责,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这种体制按照事权划分清晰、正确,事权与人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经济犯罪侦查系统,能够遵循按照事权划分来界定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的原则,将能够从体制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不良的干扰和影响。
(二)把打击经济犯罪与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进行
从以往案件的侦办中可以看出,很多地方经济犯罪的屡禁不绝,往往与当地腐败势力的庇护和纵容是分不开的。因此,必须把打击经济犯罪和加强反腐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对腐败分子和纵容、庇护经济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惩,对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扫清障碍。与此同时,应当严厉查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犯罪案件,不论涉案单位和涉案领导是何种级别,只要构成犯罪就一律严惩。要打击经济犯罪,就要应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腐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时发现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掌握经济犯罪的新动向,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和各类经济犯罪,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适度公布案情,加强与受害群众的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根据经济犯罪案件的特征和具体情况,我们要在力争取得地方党政部门支持的前提下,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在涉案区域内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增强普通群众的法制意识,并适度公布案情,披露涉案单位或团伙作虚假宣传的真相及经营内幕,揭露嫌疑人的欺骗手段,使人民群众提高警惕、认清经济犯罪的真实面目。
此外也要加强与受害群众的信息沟通,做到对各类相关信息及时掌握,对群众的动态倾向充分了解,掌握维稳的主动权。通过建立健全警民对话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以配合案件相关证据的收集,在涉案区域之内,可以设立接待站,派专人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广泛听取群众的利益诉求,对于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同时,提前筹划,制定好应对策略。
(四) 建立对经侦主体的监督、约束制度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侦查主体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来予以纠正。一般有两类问题较为常见,一是把普通经济纠纷错误定性为经济犯罪。这里固然有办案民警定性失当等认识方面的原因,但也掺杂人为干扰、利益驱动因素等方面的影响,某些办案民警在利益的驱使下,身份转变为讨账工具,对经济纠纷进行干预,偏离的经济犯罪侦查的正常轨道。二是以经济纠纷的名义掩盖实质上的经济犯罪,出现“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部分办案人员出于某些原因对涉案人员进行袒护,掩盖经济犯罪的事实,以经侦不插手经济纠纷的名义敷衍推脱。要纠正上述方面的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侦查主体的监督、约束机制。它包括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公众的社会监督和公安机关纪检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约束等等,以确保侦查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总之,要排除经侦工作面临的各种干扰,不是单个部门单个机构的简单工作能够完成的,需要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具体侦查方略的谋划等各个方面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侦工作排除干扰难的问题,才能保证经济犯罪案件的顺利侦办,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本地区以至国家的经济安全。
本文编号:6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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