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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地方环境教育立法草案编撰实践

发布时间:2016-06-29 22:09

  论文摘要 我国立法草案拟定与完善

  (一)第一稿
  在比较分析我国地方环境教育立法的基础上,根据南京市的自身实际,引入生态环境的观念,拟定出《办法》初稿。这一稿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形式,将草案内容划分为六个章节,分别是任务与目标、政府组织分工、学校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
  (二)第二稿
  第二稿取消第一稿的章节划分,采用直接罗列法条的方式,将草案简化为二十一条。其中,保障性条款的设置仍保留第一稿中对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企业责任、学校责任、社会组织的责任设定,并采用黄牌警告、红牌警告监督措施。如:“第十九条 企业不配合政府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给出黄牌警告;黄牌警告后仍未配合的,给出红牌警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三)第三稿
  首先,法律体系方面。市、区政府的义务由原来的七条合并为一条,取消第二稿中保障性条款的设定,根据南京市的自身情况设定新的条款,引入“文明单位”、“绿色学校”、“企业环境行为的评价”的评价指标。其次,在内容设置方面,“立法目的”、“环境教育名词解释”的条文内容都进行了大幅改动,删去“教育对象”的规定。
  (四)第四稿
  参考《重庆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形式,给法条标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五)第五稿
  内容设置上,第五稿与第三稿、第四稿一致;法律体系上,第五稿除了保留了第四稿的法条名称标注外,还重新把法条划分成六个章节。
  (六)第六稿
  首先,从“生态”一词的学术性、前瞻性、亲切感三个角度,在草案中标注使用“生态环境”而不使用“环境”的原因。其次,罗列出尚待讨论是否写入草案的条款,分别是关于“鼓励支持参与”、“机构认证”“环境教育师资建设”、“ 环境宣传教育基金”方面的规定。
  (七)报审稿
  首先,在向南京市教育、财政、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区、园区征求意见,以及在南京市环保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南京市环境教育促进办法》草案得到进一步修改完善。例如,草案的送审稿采纳了南京市民政局的意见,删除“支持环保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和“社区环境教育职责”等内容。《办法》报审稿共二十条,其中,第一至五条为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和组织形式;第六、第七条为环境教育活动;第八至十一条为职责分工;第十二至十八条社会环境教育;第十九条为责任追究;第二十条为附则。

  五、南京市环境教育立法草案编撰特色评价

  (一)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
  在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吸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内涵,突破原有环境教育范畴的局限。把实践经验与制度保障相结合,使生态环境教育长效保持并不断深化,使之成为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保障。
  (二)法律体系明确、内容设置清晰
  《办法》共二十条,简明扼要,叙述系统,避免交叉重复。通过条目的归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各责任部门的环境教育主体责任。如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职责(第八条)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第九条、第十条),以“款”的形式列举细化。“社会环境教育”部分,明确了“领导干部”带头接受生态环境教育等规定。
  (三)严明法律责任与奖励处罚
  《办法》对行为后果进行了肯定性和否定性的区分。对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明确“对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公民、法人和组织给予奖励”(第八条第三项)。对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排污者拒绝接受生态环境教育设置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制裁内容,与前面的条款相呼应,使办法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第十九条)。
  (四)注重多方合力、公众参与
  《办法》以“环境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形式建立合作机制,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齐抓共管,避免职能分散,强化管理和执行。“委员会”除政府部门外还吸纳专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突破行政管理壁垒,更加权威和科学。同事《办法》明确环保专项资金应当支持环境教育,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到环境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南京市环境教育促进办法》草案从筹划到审议通过,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中间伴随着不断的自我完善、讨论交流与经验借鉴。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环境教育立法,然而在地方立法层面,南京的环境教育立法从理论联系实际,特色鲜明且在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层面都比较完善,值得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借鉴。



本文编号:6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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