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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6-06-30 07:53

  论文摘要 网络团购市场在近几年的日新月异发展主要凭借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更新。随着团购和互联网交易者两种新型购物模式的兴起,消费者的议价能力获得了显著增加,产品质量监管、售后服务等环节也在往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向发展。但是,从正面看消费者享受着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从反面看,消费者也在网络团购的过程市时常发生利益受损的事件。相关法律的缺失、行业自律程度弱和企业天然的逐利性共同成为网络团购消费者利益被侵犯事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对网络团购行业的良性发展形成了较大的障碍。以此类现象的发生作为切入点,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论述目的,本文首先简要叙述我国网络团购产业当前的基本情况,接着讨论网络团购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的阻碍,最后论述应对此种问题的有关措施。第一点是“网络团购简介”,简要介绍了网络团购的概念和基本发展情况。第二点是“网络团购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的阻碍”,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目的,结合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分析网络团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损害。第三点是“应对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措施”,针对第二论述点所描述的网络团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种种阻碍,论述应对该情况的具体方针和策略。

  论文关键词 网络团购 消费者权益 保护

  一、网络团购简介

  团购,英文简称B2T,顾名思义是以团队的方式购物。具体是指消费者互相联合起来向销售方购买同样的商品,使得商家获得的售出量更多,而使消费者购买的价格更低,以此达到双赢的一种商业模式。
  网络的进步与发展为团购从线下到线上提供了技术保障,网络团购逐渐成为团购的主流方式。网络团购即在线集体购物,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使有相同购买需求的顾客联合起来提高自身与商家商议价格能力,从而让消费者能在商家处获得更低的价格。《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中将网络团购解释为以互联网作为沟通方式吸引一批顾客,,从而使他们联合起来以更低的价格来获得产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通过以上各个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网络团购是一种正在兴起的购物模式,相比于过去的团购,它是通过互联网作为连接渠道,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低价获得更多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目前,我国网络团购发展迅速,虽然经历了一系列的重组洗牌,淘汰了很多企业,目前依然有许多企业在运作网络团购业务。在五年前“千团齐放”的激烈竞争后,网络团购行业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和并购。一轮洗牌过后,2013 年,网络团购行业进入了稳定向上的发展趋势。伴随着网络团购的日益稳定发展,智能手机普及率的大大提高使移动终端已经成为网络团购最重要的购买、支付方式,移动终端团购成了网络团购的新增长点。而观察网络团购的普及的地域范围,可以看出网络团购这一兴起的购物方式正在中西部等次发达和欠发达地区普及。网络团购的行业规模也是连年增加,2014年我国网络团购市场总成交额为750.3亿元,较上年净增长379.4亿元,增幅为106.4%;参团人数为12.1亿人次,较上年增长6.3亿人次,增幅为95.4%。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了网络团购市场方兴未艾,我国消费者对团购的兴趣仍然十分浓厚,为网络团购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网络团购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的阻碍

  我国现行的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九项权利,这九项权利基本覆盖了消费者日常进行消费活动的所有层面,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但是,随着网络购物这一互联网新商业模式的普及,也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一)对安全权的阻碍
  网络团购其特有的付款手段是阻碍消费者安全权实现的主要原因。网络团购的消费者主要的付款手段为消费者先将购物款打到商家或团购网站账户,商家或网站收到款项后向消费者发送付款消费者所独有的验证符号,消费者再通过验证符号来完成验证购买产品或服务,从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这种付款方式使消费者只能寄希望于商家和网站遵守信用,而缺少一个大型的中立机构来对这笔交易进行保护,一旦商家和网站失信,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就难以得到保护。
  (二)对知情权的阻碍
  网络团购交易的过程中,因为是以网络为媒介,消费者一般很少能够首先直接接触到销售方的实体店,所以对产品和服务的了解主要通过团购网站的广告、宣传,缺少了解商品信息的渠道和来源。因此,网络团购大大加深了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扩大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劣势面,阻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而主要手段有虚假宣传、标高原价、夸大功能等多种手段。
  (三)对公平交易权的阻碍
  由于网络团购所面对的消费者规模庞大,故团购网站一般都采取格式合同来规定消费者和销售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做对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节省成本有较大的好处。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格式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力求使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晰,同时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增加任何一方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的网络团购购物过程中,履行了此项义务的团购网站和销售方极为稀少,也几乎不会向消费者解释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这样就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产生了阻碍。
  (四)对求偿权的阻碍
  网络团购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而网络固有的虚拟性使网络服务商只用提供地址、电话、邮箱等虚拟的联系方式便可以开始运营团购业务,而缺少实体经营场所的稳定性,这样就使消费者权利受损时,很难进行追偿。虽然当商家无法找到时团购网站理应代替商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有关媒体也曾报道过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消费者却连团购网站都无法联系上,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三、应对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措施

  (一)完善网络团购消费者的权利
  1.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不受侵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隐私信息的保护并没有规定到具体隐私的类别上,这就导致具体要保护哪些隐私成了法律上的空白,这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解释,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使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得到保障。
  2.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漏洞进行盗窃用户账户财产,设置支付后门等行为进行严惩。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保障消费者资金账户安全的重要工具,而在当前互联网安全形势仍然较严峻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仍时常受到考验。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犯罪分子利用,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就难以保障。为此,有关部门理应加大对于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到侵犯。
  3.消费者的知情权目前保护力度已经较大,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理应知晓商品内容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但与其同时,法律中缺少对于销售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惩罚措施,这样就导致法律规定容易流于形式而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利益。
  4.格式合同是网络团购的常用合同形式,而当前由于销售方和消费者双方权利地位的不平等,格式合同仍然威胁着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此对格式合同进一步进行严格审核就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有效防止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侵犯和阻碍。
  (二)加大网络团购产业管理力度
  我国网络团购市场的现状仍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主要表现在市场门槛较低,较少的资本就能够进入市场并开始运作,且小型的网站公司极多,对于退出市场的条件也很低,所以小网站小公司可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导致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鱼龙混杂的环境客观上也对相关部门管理团购市场造成了较大的阻碍,但这不应该是不加大整治理由的接口。而且团购市场已经经历了一场洗牌,现存的已有许多较为领先的大企业,但我们仍然需要警惕少数行业领军企业趁机结成攻守同盟,订立行业“潜规则”,从而侵犯消费者权益。同时,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案例仍然较多,对此,必须由有关部门加大对网络团购行业的管理力度,才能进一步制止此类侵犯消费者利益现象的发生。
  (三)提升网络团购法律保护力度
  要想真正彻底地在网络团购市场中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制度先行。而制度的最高层级便是法律,所以应该从法律上对网络团购进行法律上的宏观规划,加强法律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弥补现有法律中的不足,同时加强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打造一个体系严密、完整连贯的网络团购消费者保护体系。与其同时,在面对网络团购纠纷时,也不应逃避,在法律解决的同时拓宽新的解决通道,利用消费者保护协会集体协商等途径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为高效的解决方式,才能让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得到实惠而不是处处受损。



本文编号:6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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