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现代化视角下我国人情观
发布时间:2016-07-01 21:40
论文摘要 本文以现代化视角探析中国国民素质中人情观的基本内涵及其对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产生滋生社会腐败、社会不公、重人情观代际传递等的消极影响,并针对消极影响从三个层面,即公权力机关层面、社会层面及个人层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论文关键词 现代化 国民素质 人情观 法治建设
一、现代化视角及人情观
有学者认为现代化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动态过程。也有学者从人类文化学的角度来界定现代化,认为现代化是人类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综合转变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现代化是解释人类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的概念,包括两个层面,分别是:物质层面的现代化包括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等;精神层面的现代化包括公民意识、法律意识、自由意识等。国民素质是属于精神层面的。因此,从现代化的视角来研究国民素质中人情观就是以中国现代化社会为背景探析“重人情”国民素质对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有何消极影响及应对措施。
国民素质是指一国国民在先天禀赋和传统文化影响的基础上,将对同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实践内化后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综合性质。包括身体、心理和社会文化等方面。人情观属于国民素质中的社会文化方面。这里所要探讨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国民素质中的人情观在现代社会这一时代背景下会有哪些消极影响。
人情观指办事不靠规则,而是找“熟人”,以人与人之间的“熟”的程度与办事的效率和效果成正向关系。为什么在“熟人”和“熟”加引号呢?因为,人情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基于血缘、地缘、业缘关系建立的亲情、朋友情、同学情等,更多考虑的是价值合理性,遵循的是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第二个层面是基于利益关系结成的人情关系,更多考虑的是目的合理性。熟人或是熟悉通常是针对第一层面的亲情、同学情等,而不会说所谓的利益关系是熟人关系。而本文所说的“熟人”还指第二个层面的人情关系。
二、现代化社会中人情观的消极影响
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分化,不再仅仅是费孝通笔下的“熟人社会”。单纯的血缘、地缘关系也没那么亲密了,人们之间关系的维系大多靠的已不再是情义,更多的是利益,也就是上文所说的第二个层面的人情关系。
“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的一个显着区别是:人与人之间习惯用戒备的眼神、怀疑的心态相互对待。导致的后果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相比于价值理性人们更愿意遵循目的合理性,这也就是上文提到过的人情观的第二个层面——以利益来维系人情。例如,我跟你不熟,可我要求你办一件事,这时我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不熟,我怎样让你帮我把这事办得妥当。而对方要考虑的问题是我跟你不熟,我帮你办这事,我能获得什么。这种情况下采取的做法是投其所好,以利益来博取人情,以此来降低办事成败的风险成本,尽量达到双赢。这利益可以是下一次合作的机会,也可以是送礼之类的。总之,因为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不信任感加剧,为了降低工作交往中的风险成本,人们会更重人情。这会使人情观念更加盛行,最终干扰、阻碍现代化建设。这种加剧的人情观念对现代社会的消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滋生社会腐败,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
就普通人而言,很多事情明明就是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职责之事,却要附加人情负担,导致办事效率和办事效果大打折扣,无形之中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就政府部门而言人情观的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导致权钱交易,特别是官商、官官勾结,政府是国家和人民的管理者,职责是更好地治理社会,引导国家和人民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但是渐渐地这个管理者尝到了权力带来利益的滋味,于是滥用私权,搞人情寻租,失去人民信任的同时,也为社会大众起了重人情,不重规则的带头作用。国家权力者尚且如此,作为普通的百姓,无权无钱,办事难,只能求助于人情。近些年出现了很多新词汇都能体现社会这种不良风气,如“拼爹”、“我爸是李刚”。政策制定者腐败,意味着什么,可想而知,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又怎会顺利进行。
(二)产生社会不公,削弱社会成员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当人情与利益之间建立起可以相互转换的地下通道之后,人情也就自然而然成了一种利益的交易载体,成为了一种债,一种负担,社会成员在工作和生活过程中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人情债,生活陷入紧张的状态。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本应带来更舒适愉悦的生活,但却带来了更沉重的人情负担。社会成员见识了种种人情交易之后,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便会逐渐降低。
(三)导致重人情观念的代际传递
一方面,从小到大,我们耳濡目染,接受着“要懂人情世故,搞好人情关系”的教育长大;另一方面,初到社会工作,因为接受正统的学校教育,知道要讲道理要按规则办事,但是不久之后发现周边的人忙着应酬,逢年过节忙着送礼,于是被告知太正经、太不会做人,久而久之,因为看到那么做能获得升迁、奖励等利益,于是也开始学习,最后也变成一个懂人情世故之人。于是,我们又以此教育自己的下一代要这么做,一代又一代。因此,可以看出,人情观正在被一代代传递着。
三、建设性意见
中国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型至现代的“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社会成员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信仰法律与契约。可见,从“熟人社会”的礼大于法至“陌生人社会”的礼的作用逐渐削弱这一角度来看,国民素质中的人情观无疑被削弱了。但是深究这一转型,在陌生人社会中,人情观也存在被放大的可能。中国社会自古重视人情,虽然现代化导致社会经济转型,但是几千年来的观念的转型却不可能同步进行,在中国现代化社会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善之前到法治建设完备之间必然会存在一个过渡期,而在这个过渡期也总会有一些此消彼长,新旧观念相抗衡的现象。正是这种相抗衡不断地为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的契机和动力,最终促成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针对以上提到的几点消极影响,提出以下几点建设性的意见:
(一)公权力机关层面
关键是让权利来制约权力,推进法治建设,以此破除导致人情寻租的土壤。现代化就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传统社会就是迪尔凯姆所说的机械团结,而现代社会则是有机团结。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系方式。分工使人们之间彼此依赖,因为人人有别,才会产生这种依赖,协调一致才能以契约和规则的方式来实现。而现代社会最有效的“契约和规则”就是法律。韦伯认为,法律是为一定的目的制定的、由抽象的规则组成的制度规范的总体,它经由协议和强制而建立。 在传统社会也有法律,但是在传统社会,,由于人情观这种关系意识根深蒂固,几乎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那时的道德和法律都要看所施与的对象和主体的关系而进行变通和伸缩。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与自己有无利益联系,才决定以什么标准对待,因此,传统社会的法律是斟情酌理的法律。而现代社会,我们所有建立的法律体系是剔除了人情观的法律,表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赋予政府人员权力,法律同时也约束上级对下级发号施令,下级服从上级并不是服从个人,而是服从非人格化的制度。因此,在中国,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推进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建设,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关键。因此,还要培养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法治,就是人依法而治,法律并不是排除人的因素,因此只要是有人的因素存在,在法治建设方面人情观的破除紧靠外部的制度建设并不能根本解决,还要靠内部建设,即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真正将法治观念内化到个人的心理结构当中去,并且按照正确的法治观念来实施各项工作,为社会成员树立良好的楷模。
(二)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
1.个人层面:
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应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尝试,将法治观念内化到个人的心理和认知结构中,对法治建设产生认同感,并运用到个人的日常实践中。并且当自身已认识到人情观 带来的种种社会不公现象时,对于那些人情观念已根深蒂固的长辈也可以法律教育之。这样不仅能够避免人情观的代际传递,还可以对上一辈的进行重新社会化。
2.社会层面:
一是学校教育。学校作为社会化的次级阶段的重要一环,不仅要教育学生基本知识,还应该要培育他们独立判断和辨别社会事件是非的能力,培养他们理性、明智和公正的人格心理。为现代化建设输送合格的后备军。二是公共领域应该发挥批判功能。这里的批判不止限于披露社会的种种问题,也在于敢于抨击现存制度、勇于监督和制约公权力机关。但是这种批判应该适当和适度。哈贝马斯基于西方社会提出公共领域的沟通渠道被堵塞,导致公共领域瓦解,他认为应该恢复公共领域的自由性,发挥公共领域的批判功能。但是如果公共领域完全自由,那么各种思潮将会对中国社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冲击力,最终会导致如苏联解体般可怕的后果。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公共领域应该沦为权力者的发声筒和工具。因此笔者认为,公共领域应该在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基础上,发挥其披露社会不公和社会不和谐的批判功能。三是合理利用网络化这一时代契机。现代社会已进入网络化时代,社会成员可以在网络(例如微博)上畅所欲言,因为网络的最大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用担心打击报复,完全可以吐露真情,这就为破除人情观提供了强大的工具支持。人们在网络上抨击社会上的人情现状,引导社会风气走向重规则的轨道。同样,有关部门也可以利用网络来宣传法治精神,传达国家政策,保证信息畅通。当然,也正因为匿名性和网络语言的急剧煽动性,会出现恶意中伤和网络跟风现象。因此网络的运行也需要法治来规范和维护,要引导网络朝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
本文编号:64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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