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时间:2016-07-03 21:12
论文摘要 公平与正义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随着实体正义的不断推进和发展,程序正义也渐渐成为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重点梳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及发展,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系统分析,从而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的主要策略。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从词义上看,诉讼的本质可理解为“停止纠纷与争论”。而民事诉讼则是对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和法律裁定从而保护了权利人、制裁了侵权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秩序。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就需要对每一个引起诉讼的具体纠纷有一个清楚公正的认识。所以,如何梳理案件、收集整理证据是判断当事人职责及权利的关键。职权主义模式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法院在收集证据认定案件方面有着比当事人更为重要的职责,在诉讼中也扮演着大家长式的角色。随着我国法律机制的变革,以职权主义为核心的民事诉讼、审判模式逐渐向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模式转变。这一趋势的改革无形中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了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从而在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合法权益两者中找到平衡点。在实务中具体体现为当事人为了让向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努力搜集证据,这其中就包括使用非法手段,因为对于这一非法取证行为有必要进行严格的规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两个主要概念,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分析这两个概念之间异同成为探讨这一规则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证据的真实性、联系性、合法性特点,当事人必须真实再现案情,并如实提供证据;将一系列证据真实、关联地提供给相关机关,让其判别、供其使用;在主体、表现形式及收集手段上讲究合法,不违反其他类型的法律法规,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由此看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要符合这三个主要特点,尤其要符合第三个特点,否则我们就称这种证据是“非法证据”。虽然有的非法证据并不是公权力运用非法手段取得的,但极有可能在审判过程中根据“传闻规则”、与待证事实无关联而非“排除规则”被排除在外。所以,我们要严格区分非法证据与不合法证据之间的互通性及区别,从广为广阔的意义上提炼出民事诉讼的规范,促使民事诉讼的法律机制发展更为顺畅。非法证据的范围是主体根据宪法规定及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检察机关提供公民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实证据材料,亦即主体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违背了证据获取的原则,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我们可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解为:在违反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证据收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致其收集的非法证据不能参与诉讼程序,并被司法审判排除在外。
二、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
为有效遏制公权力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不合理运用,美国主张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启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警察工作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线,在前线办案取证的过程中,常常会有因破案立功心切而跨越了法律所允许的权限造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的想象发生。1914年威克斯案的出现与审结标志着“禁止相关执法机关在调查举证过程中肆意侵犯公民的个人合法权力”的规则被确立起来。因为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所以一开始该规则只在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至于各州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没有强制性。所以在那个年代这一规则并没有得到普遍推广,小部分州采纳了这一规则,一大部分却没有。1961 年对马普案的最终裁决标志着美国开始大范围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推动证据收集方面的法律改革。不仅如此,美国最高法院还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进行扩展,将其衍生出来的其他证据也予以否定,从而更有效地规范了证据的收集,这就是后世闻名的“毒树之果”理论。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一规则已经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领域得到确立并适用,其确立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在司法领域中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而随着法制的日趋发展成熟,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声音提出在民事诉讼中也应该构建并广泛适用这一规则。那么这样一种观点真的可行吗?我们仍以美国为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标效果是对将来非法公权行为的限制和震慑而不是对被侵犯权利的权利人进行救济。理清了这一逻辑顺序后,我们可知而且,该规则从来没有禁止在所有的程序中或者针对所有人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而民事诉讼就是以个人收集证据为主要取证途径的,对于该规则的是否适用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讨论。
许多人会有这样一个担忧,若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也适用这一规则那么无疑会让诉讼进程举步维艰。因为民事诉讼中,纠纷主体双方都是公民,并没有强大的公权力介入,本来当事人自主取证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随意使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则可能造成案件材料的减少,使当事人无法正常举证,证据少、材料少必然会影响最后整个案件的公正审判。也有研究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其对中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二是维持司法纯洁性;三是抑制违法收集证据;四是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一,中国推行当事人取证与法院取证相结合的司法审判模式。一方面当事人具有取证的主要义务,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当事人的权利并缺乏有力的保障体系,因此在这种强压之下很容易出现非法取证现象。科技的不断进步既为法院合理取证提供了基础,也滋生了非法取证的土壤。如一些偷听偷录偷拍的专用器材的发明,私人侦探行业的发展等。故而,非法取证对于民事权益的侵犯较之刑事领域也许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二,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合法取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要积极遵循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取证为辅的原则,确保案件审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受举证责任及胜诉的强烈渴求影响,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合法、非法取证并用的情况。为明确双方职责、规范取证过程,我们需要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及规范。另外,我们要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泛运用到每个案例中,完善审理流程,加强该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提高合法取证意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
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规范
我国的法制迅猛发展这几十年来,无论是刑事领域还是民事领域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初具规模,这样也极大的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领域的普及适用,为构建我国民事取证框架奠定了基础。在我国法制史上,证据的合法性早已被提出,但真正得以确立则是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司法解释,《批复》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整体构建,为中国证据的合法化奠定了基础。而真正推行这一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则源于2001 年 1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批复》从正反两面规范了取证方式
《批复》通过从河北省院的请示中得到了启示,从而详细制订了一些排除规则。《批复》反复强调案件调查与审结都应以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为前提。尤其强调若未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私自录音录像的行为也属于非法取证,应该适用该规则进行排除。该《批复》的开创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从正面明确的要求了取证主体要在法律允许的方式方法内取证,确保做到合法取证;如若没有做到,那么该《批复》又从反面对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即过通过非法取证所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该《批复》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它第一次以正式的形式保护了取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与正义。
(二)《规定》提出非法取证的新的判断标准
如果说《批复》是开创先河进行了初步的笼统的规定,那么《规定》就是对证据的合法性、非法性取得进行的更为详尽的解释。《规定》第 68 条对侵犯他人权益所得证据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得的证据排除在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之外。所以,《规定》主要通过反面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说明,从而使禁止非法取证与要求合法取证具有了同等地位。该规定比起之前的《批复》有着长足的进步,最直接的进步的在于之前的《批复》以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认定非法视听资料的先决条件,而该《规定》则取消了这一先决条件。另外,《规定》通过原则化手段对证据的合法取得及非法取得条件进行了详细规范。该《规定》让我国证据法进程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们在进行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要对其许多不足之处引起注意。例如,在对待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以及“陷阱取证”和悬赏取证等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还有一些模糊地带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策略
鉴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基础弱,难免在民事诉讼各项程序中存在遗漏,所以在构建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过程中,既要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又要充分利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一是充分学习国外的法律法规的构建过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构建相对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推动民事诉讼法律的不断完善。二是在吸收外来的知识经验的同时必须基于中国的本土国情,在中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到有效继承现有法理而又能推动现有法律的构建目标,即在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下,明确这一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完善非法证据的具体排除程序,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构建相对完善的民事诉讼机制。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与运用是一项系统的法律工程。这一工程的推进必然涉及中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动,对重塑法律的公正性、合法性、严肃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所以,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排除规则、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据规则体系将成为中国立法与司法的重要研究趋势。
本文编号:6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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