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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形势下我国反腐败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10 07:58

  论文摘要 反腐工作需要全社会参与,包括国家机关的参与,及除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主体的参与。网络时代促进了社会主体之一的民间组织参与反腐的积极性。本文分析了民间组织参与反腐的特点、问题,对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行了探索,期待可以为民间组织参与反腐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反腐败 社会参与 体制外 民间组织 

  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了反腐新时代,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有目共睹。2015年,反腐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常态化阶段。本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变化,也对反腐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作为社会重要力量之一的民间组织的参与,对于推进反腐败社会参与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腐败社会参与的界定

  (一)反腐败社会参与的概念与意义
  1.社会参与的概念。腐败是一个在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参与反腐工作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及除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大众。本文中,反腐中的社会参与指的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力量(包括公民、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各种方式参与反腐,亦可称之为“民间反腐”“体制外反腐”。
  2.社会参与反腐的意义。我国的反腐体系是“惩防并举”的体系,国家的反腐能力,“包括对腐败的打击能力和预防能力” 。从惩治打击犯罪的角度讲,社会参与是反腐的源动力。社会公众可以提供给有权机关关于腐败的线索,帮助打击犯罪,监督反腐工作。从预防能力来讲,社会公众对反腐工作的成效起关键作用。各主体应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制度,帮助塑造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以此支持反腐工作。
  (二)反腐败社会参与的法律依据
  我国社会参与反腐的制度支持散见于法律体系之中,主要可分为两种法律渊源。一是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尤其是2005年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和打击腐败” 。二是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党政文件。如,《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监督权、建议权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了群众举报的受理条件及部门等。除此之外,中共各项会议、中纪委相关文件中,也提出要重视“群众监督”。
  (三)关于反腐败社会参与主体的三个问题
  在开始下文的话题探讨之前,有必要说明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要区分社会参与反腐的手段与主体。网络反腐是一种手段、方法,不是独立参与反腐败的主体,不同的主体都可以选择网络为其参与反腐的手段。第二个问题是,依据不同的标准,社会参与的主体有不同的分类。(1)依据参与人群不同,可分为公民、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民间组织、媒体等。(2)依据与腐败行为人有无直接接触,可分为知情公众(包括行贿人、利益相关人等)、非知情公众。第三个问题,本文所称“民间组织”,指广义的民间组织,即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看近年来,“民间组织”参与社会反腐取得的成果。

  二、我国“民间组织”参与反腐的现状

  (一)“网络反腐”威力彰显,“民间组织”初现端倪
  网络曝光有其自身优势,一是其往往“有图有真相”,说服力强。二是其扩大了参与的主体范围。任何人,无论其知情与否,都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进行梳理,并提出质疑与控告。三是震慑力强。将事态公布于众,引入公众监督,使得贪腐行为人有所收敛。
  这种方式的出现,促进了“民间组织”参与反腐行动。他们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自发地开始参与反腐,形成具有一定公益性但相对比较松散的“组织”。比如“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始人、被誉为“民间反腐第一人”的李新德,浙江温州703网站等。
  (二) “体制内反腐”与“体制外反腐”开始良性互动
  网络反腐、舆论媒体的曝光,引起了有权机关的高度重视,“体制内”与“体制外”就反腐问题有了互动。其中典型的代表是浙江省温州市703网站的出现及运行。703网站出现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一带,温州市地方政府的包容性,给予了该网站相对较宽松的成长环境。网站通过网民爆料等形式公开、揭露了诸多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直至司法机关介入。



  三、“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民间组织”组织性不足,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
  目前我国民间反腐组织发展还很不成熟,,并不能算为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原因简单说来有以下三点:一是,人员组成及知识结构无法支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民间反腐组织一般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最先发起,团队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相对缺乏,人员组成较为松散,知识结构不足以满足反腐工作的要求,在将反腐作为一项长远系统工程进行构想并参与宣传上,行动有限,参与改进社会氛围意识有待提升。二是,资金来源成为制约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民间反腐机构基本上是非营利机构,因此,资金来源成为制约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有一些机构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将机构公司化经营,用营利来支撑反腐网站运营所需支出,如浙江省温州市703网站。而一些机构还在蹒跚前行,如“民间反腐第一人”的李新德坦言,他对于反腐举报人选择性收费 。三是,“尴尬”的处境、不正规的运行方式给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工作带来极大阻碍。民间反腐网站基本上没有正式的新闻采编资格,其所发放的“记者证”往往也是自行印制,非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正规记者证 。大部分民间反腐组织成立的目标局限于帮助当事人行使权利,未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工作愿景,这直接影响了其在反腐工作中的参与度。
  (二)“民间组织”的信息审查义务履行效果有待提升
  “民间组织”往往选择使用网络曝光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但网络空间相对开放,自由度高,网络信息具有传播快但可靠性无法保证的特点。言论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影响了公众参与反腐工作的效果。民间组织在这方面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四、加强和规范我国反腐败社会参与的途径

  (一)加强合作,提升民间反腐话语权
  “体制内”反腐与“体制外”反腐各有各自的优缺点。二者不应是竞争与敌对的关系,而应是合作关系。有权机关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给予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工作以合理的发展空间。一是在合理范围内对民间组织给予适当帮助与扶持。尤其是在组织注册、网络运营、信息可靠性审查等方面,充分激发民间组织在反腐工作中的积极性。二是探索建立联席通报制度。对于通过民间组织提出的,问题突出的控告和举报的线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评估并做出回复,保障民间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的权利,给予民间组织话语权,多种方式提高举报畅通度、透明度。
  (二)开拓思路,“民间组织”加强对宣教工作参与度
  反腐能够达到的效果最基本地取决于社会整体反对腐败的决心,其中包括有权机关的决心,以及社会大众整体对腐败的容忍水平。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民间组织”可以制定详细的年度宣讲规划,宣传腐败的危害性、反腐的必要性,告知公众本应享有的权利及公共服务,使学生、年轻人、社会公众认识到反腐不仅仅在自己是受害者的时候才有意义,使公众看到腐败对于整个社会的危害。“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李新德曾经到访过中国政法大学 ,为政法大学的学子们讲述其反腐历程。这是一个很好的形式,值得借鉴。
  反腐是一项系统工程,是项“持久战”,这场战争不仅是为了个人权益,而且是为了公平、正义的人类共同价值追求,在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谈到个人利益得到保障。民间组织参与反腐是社会参与反腐的重要进步。期待“加强合作、开拓思路”,可以为反腐败社会参与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本文编号:6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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