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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研究评析

发布时间:2016-07-11 08:48

  论文摘要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对审查的可预期度和维护的整合有重要意义。本文先介绍了国内学者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研究的现状,又对国内研究状况做了简要分析,最后做出了今后研究的展望并提出了一些研究建议。

  论文关键词 经营者 反垄断 审查

  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研究现状

  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法》第21条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是否禁止集中时需要考虑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这从竞争政策去考虑。但第27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要考虑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这从国家的产业政策角度考虑。考虑到各国做法,我国当以竞争政策为导向。第28条将要件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较大问题:反垄断法限制的竞争必须达到程度严重乃至排除竞争,而现行法用语极不准确。是否达到排除竞争的程度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经济分析,考察相关的市场结构。
  曹博认为,各国大多以“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和“支配性地位”标准为立足。但审查指标实体标准呈现出新趋势:效率指标的强化使采用实质减少竞争标准比采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更容易被接受。
  高垚垚认为,只有明确审查标准才能判断个案是否在规制范围内,这要求立法中要明确实质标准。实质标准决定着反垄断实施的成效,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体系的核心。
  史建三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在于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太差。第27条规定的实质性标准需要配套制度与原则性规定相衔接。可借鉴美国反垄断执法经验,通过在细化市场上使用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指标等五步来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 他提出要将效率抗辩作为该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对效率抗辩的构成要件做了研究。
  慕亚平、肖小月认为经营者集中规制过程包括市场界定、计算市场集中度、依据有关市场份额进行反竞争分析。他们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认为:定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强化基本控制标准的指引性;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虑因素。
  武夏宇认为我国的实体审查规则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可操作性。在审查中计算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能够反映市场结构情况,但是否作出批准还需要经过后续的分析才能得出;实体性审查环节要考虑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的反竞争效果;抗辩事由需要主管机构的配套法律作补充。
  孙曼曼认为我国实质审查标准欠缺合理性。第27条规定太过粗糙,使得商务部的个案公告中没有明确的经济分析。审查标准的认定因素要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量化方法和具体指标。并对抗辩事由提出了将“明显改善竞争条件”改为“明显提高效率”的建议。
  王姣认为,效率抗辩和破产企业抗辩是对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完善。我国配套规定应细化反垄断法的原则性规定。要考虑那些节约社会资源,有利社会和经济发展,并选择消费者福利作为衡量集中效率与反竞争性效果的标准。
  应品广认为我国应制定利益等非竞争因素。
  《反垄断法》第1条确立了多元化的立法目的,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设计和执法要考虑非竞争因素。同时第27条第5款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和第3款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包含对非竞争因素的考虑。因此,立法上我国并不反对在审查制度中考虑非竞争因素。
  第二,今后研究要同时完善对该项审查标准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能够确定审查制度的总体方向不变,定量分析却能够在定性分析的指引下为定性分析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提供具体的方法策略。并且,定量分析既能够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实践提供技术支持,也能够为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当事方提供明确的指导,方便他们对本次经营者集中是否能获得执法机构批准的合理预测,提高经营者集中的效率和成功率。
  定量分析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不能简单地引进西方国家的评级审查指标体系并,且引进来仅仅是解决我国反垄断审查问题的手段而不能成为目的。
  第三,抗辩事由不局限于效率和破产企业抗辩,潜在市场进入、公共利益等都是经营者集中抗辩的理由。抗辩制度是对实质审查标准的合理补充,使得经营者集中规制具有灵活性。首先,,要明确潜在市场进入和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其次,还要对将这两项抗辩事由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最后,通过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两项抗辩事由结合中国本土实际构建适合中国的抗辩制度。
  第四,鉴于学界讨论宏观层面的反垄断审查较多的情况,要侧重对微观层面具体的审查指标的研究,特别是针对具体审查指标的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分析。对于具体指标的研究往往涉及到各种指标的评价方法问题,而这些评价方法又与经济学和计量学密不可分,单凭法学界的学者对该问题的探索只能是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与经济学界和计量学的学者共同讨论研究。
  第五,要加强对个案的研究。个案的审查不同于学术研究,个案的审查过程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这就需要反垄断审查机构寻求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而对个案的研究也会使学者面对反垄断审查机构当初面对的难题。因此,加强对个案的研究能够避免学者针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所提的意见与反垄断审查实践的南辕北辙。

  四、结语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涉及大量的经济学分析和方法论证,是整个反垄断审查制度中与经济学理论联系最为紧密的部分之一。我国目前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已经形成了宏观的制度框架,现在所做的努力都是在以往设计的制度框架内进行细化和量化的一个过程。



本文编号:6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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