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16-07-11 08:48
论文摘要 荀子作为先秦儒家最后一位大师,其思想在中国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隆礼重法”思想的提出更是堪称儒学体系的创新。本文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隆礼重法”思想对于当今依法治国建设的借鉴意义,进而探讨“礼治”对于“法治”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应该摒弃对“礼治”的极端抵制思想,取其精华为现代法治所用,并对二者在实务中的有机结合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 荀子 隆礼重法 礼治 依法治国
荀子是在中国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儒学大师,后世对他有很高的评价。“隆礼重法”,即“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就是将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使礼与法共同化导人心、共建社会秩序。
在荀子看来,“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一个有担当的人,一个真正的君子,首先应考虑如何处理与天地的关系、与先祖特别是父母的关系、与君王和国家的关系。这就是荀子强调的,“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君子必然热爱自然、敬畏生命,必然慎终追远、孝敬父母,必然忠君爱国、至死不悔。而礼正是实现这些理念所必需的。
文学大师郭沫若曾说:“汉代儒家总汇百家而荀子实开其先河。”中国当代哲学家冯友兰曾说:“孟子以后,儒者无杰出之士,至荀卿而儒家壁垒始又一新。”荀子之所以获得这么高的评价,在于其学问渊博、广为涉猎和吸收各家思想学说,进而形成了他独有的一套儒学体系,被冠之以“儒学中的荀学”,不仅包含“制天命而用之”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性本恶的思想,还有关于王道霸道兼施和隆礼重法的治国理政思想。这些思想虽从儒学体系中产生,却独树一帜,尤其是荀子采集法家“法”的思想,将其引入儒家“礼”的思想体系之中,主张礼法并举使得儒法和流,礼法统一。这一思想是儒学体系的大胆创新。实际上,就当时的时代背景而言,礼法结合的思想恰恰反映出了从百家争鸣到学术一统的历史趋势,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到汉代礼治秩序得以重建,荀子虽不是直接的促成者,但其思想对秦汉后自觉引礼入法、文人仕进制度和儒学开放的思想品格有一定的影响。作为中华思想艺术的瑰宝,荀子隆礼重法的核心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治国理念也有一定的启发。
一、荀子生平
荀子名况字卿,是战国末期赵国人。战国末期社会动荡,正值全国统一的前期,政治经济处于激烈的变革之中。清代学者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说:“战国者,古今一大变革之会也。侯王分土,各自为政,而皆以放恣渔猎之情,听耕战刑名殃民之说。”战国末期的社会变革必然会反映到意识形态领域。荀子的思想正是在这一时期发轫。关于荀子的事迹,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有简括的记载,他曾和孔子、孟子一样,为实行王道统一中国而周游列国,思想受到统治者的赏识,然而都为能重用,晚年隐居于兰陵,“著书万言而卒,因葬兰陵”。著有《荀子》一书,他的主要思想被记录于中,被后世所吸收,成为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二、隆礼重法
(一)隆礼
荀子的礼学思想出自儒家,而儒家主张“礼治”和“德治” ,崇尚用礼仪制度和道德教化作为统治工具。“道之以礼,齐之以德。有耻且格。”身在春秋战国这个“礼崩乐坏”时代,荀子也主张恢复西周礼制,以达到社会等级分明、有礼有序的效果。
1.礼的起源:关于礼的起源,通常认为“礼”源于祭祀。“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也就是说中国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统治者的需要,把礼仪规则系统化和体系化,并强化其神秘性和强制力,便使“礼”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或法律规范。而荀子认为礼的产生源于人的欲望,欲望是每个人所固有的自然本能和生物本能,所谓 “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这就是荀子所认为的人性之本质。但人的欲望又是无穷的,而资源是有限的,一旦得不到满足产生争执,引起纷争,是所谓“人之性恶”。“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针对人性本身的恶,荀子提出通过礼义的教导和道德的教化可以使人逐渐向善,以达到欲望和实际之间的平衡,使人们恪守礼义,安分守己,不奢求虚无的欲望,从而避免纷乱。“(礼)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相长,是礼之所起也。”
2.礼的本质:有关礼的本质,《礼记·大传》中记载为:“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亲亲”便是必须亲敬自己的亲属,也就是“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尊尊”便是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长长”便是小辈必须服从长辈;“男女有别”便是男尊女卑。通过以上解释可以看出礼的本质其实就在于等级制度。荀子认为“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阐述的也是等级制度。礼制作为统治阶级的治国理政工具,是通过一些典章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来区别人们的等级,使人们在各自应属的等级范围内行该行之事,借以维持社会秩序。
3.礼的功能:既然礼制作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那便必然会起到有效保护统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调整人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作用。此外,礼调整范围十分的宽泛,政治、经济、宗教、军事等等无所不包,“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可见礼调整上至天人,下至臣民方方面面的关系,统治者如此依仗也就不足为奇了,荀子隆礼的原因便在于此。“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礼制对于国家的政权建设,百姓的行事规章都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重法
1.礼法并举:荀子正确地认识到了礼仪制度和道德教化并不是万能的,单纯地依靠道德并不足以教化百姓,所以荀子在强调道德教化的同时,也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主张礼法并举,礼以赏善,刑以罚恶,礼法相统一。“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意为偏于用刑罚而不进行道德教化,则必然会导致刑罚罪名虽多,却并不能有效的起到禁止奸恶犯罪的作用;相反如果单单依靠道德教化而忽视刑罚,那么犯罪的人便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引起社会混乱。荀子将礼法结合,相互为用的思想是当时社会战乱的必然反映,必须刑赏有类,治法为彰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
2.赏刑相称:这一思想要求赏以得当,能使贤者得进;而刑罚不过,能使暴者受惩。荀子说:“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此外荀子还有一个有别于人们通常认为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荀子认为对在治世犯罪的人应予以严惩,而对在乱世中犯罪的人应宽怀处理。这表明荀子虽然重视刑罚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但其基本思想还是在于隆礼,而不是在于重法。他只是肯定了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法的重要作用,强调礼法相互为用,但要以礼仪制度为根本,强调礼是法的纲领,法是在礼的基础上产生的。即他所说的“礼义生而制法度”,这与法家的世事一断于法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三、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荀子作为先秦继孟子而起之儒学最后一位大师,广汇吸纳先秦诸家的思想,创立了独有的思想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礼法并举,共同为治”的观点更是改变了“礼治”和“法治”的对立,将这两个社会治理手段相结合,各自在相应领域发挥作用,演化出更有效的治理模式,有利于长久地维持社会关系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宁。而这一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只是每个思想都会有其时代的局限,要想汲取其思想的精华为当代所用,必然会有一个剔除糟粕转化吸收的过程。
(一)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完善: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6年,我党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并随即将之确立为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基本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主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之后又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概念,“全面依法治国扮演者法治保障的角色。”《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的发展建议,是针对依法治国所提出的具体要求。
2.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与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重要论断既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又继承和创新发展了我国传统文化中“隆礼重法”思想的合理内涵。
我国重视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顺应国际民主法治建设的潮流,适应当今社会建设的需要,把人们的行事约束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但在探索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西方的经验固然先进、值得借鉴,但是不能一味地崇外,否则会产生“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后果,可能并不适应中国社会的特殊状况。我们不得不认识到,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思想艺术流传至今,具有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认同和深厚的人文土壤,有些已经深深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流淌于我们血液中,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不应该忽略这些因素,反之更应该汲取其中的营养为法治建设服务,会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和遵循。
(二)礼治与法治结合
1.礼治与法治的关系: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伴随着对西方法治经验的借鉴,以西方法治为模式和价值目标对传统礼治进行价值批判而展开的。而在这一批判中,产生了极端的礼治与法治两相对立,水火不容的思想,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缺乏根基和本土资源的原因。我们应该对礼治这种狭隘的批判进行反思,应当像荀子那样去寻求礼治与法治的结合,更多地发掘礼治的现代价值为法治所用。诞生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礼治思想中还有其不可避免的时代局限,其中不乏封建落后因素,诸如君权至上、等级观念、男尊女卑等,但这并不代表礼治一无是处,没有借鉴意义。如果细细研究会发现,其实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有着相同的内在精神和基点。不得不说礼治至今还在以某种固化的形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而必然可以从中找到有利于当今发展的因素,而这些皆是源远流长且最为人们所认同的优秀宝藏。建构于此之上的法治便会富于中国特色而蓬勃发展起来。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冲破极端对立的思想误区,把礼治看作是同一治国理念里与法治互补的必要层次,使其与法治融合综合有效地进行治理。
2.礼治现实价值的挖掘:“礼”是封建社会系统详备的典章制度和礼义道德规范。礼治是指以“礼”作为统治纲领的治国手段。虽然礼治在近现代由于过多的批判,成衰颓之势,但是礼治的现代借鉴价值仍值得人们所探讨。
(1)礼治的双向责任思想。礼治虽然具有等级制度的本质,但是礼制也有一定的开明性,不是强调单向的顺从关系,而是强调一种双向的责任。儒家所阐明的等级制度无论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还是“亲亲尊尊”无不强调一个双向的关系,即为君者有号令天下臣民的权利,同时也有尊臣爱民的义务;为臣者有建言献策的权利,同时也有遵从君主的义务。同样,父母子女关系也是这样,“父父”不仅意味着子女要孝敬尊重父母,也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教育责任。这与法治观念中权利义务对等有着相同的内涵。但是由于当时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歪曲了传统礼制的双向责任思想,故而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当今社会应该强化权利义务观念,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权利的行使必然伴随着义务的产生,同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秉持双向责任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2)礼治的人本主义思想。荀子提出“君者,舟也。庶民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认识到了百姓对于君主政权稳定的重要性,要求君主敬民爱民、惠民保民。统治者虽然具有无上的权威,但是要认识到百姓是他统治的根基。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统治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统治者提高道德修为,增强责任意识。故而在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下能贯彻民本思想的君主少之又少。当代法治社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宪政逻辑起点,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社会和主人。同时注重人权保障。“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人权,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及一切民主自由的权利。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应该更进一步挖掘传统礼治中的人本主义思想,认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今后的改革发展方向以人民利益为重,改革结果有有益于人民,才能稳固国家建设的根基。
(3)礼治的和谐社会思想。礼治中有很多值得当今和谐社会建设借鉴的因素。荀子认为礼的起源是源于人之性恶,欲望得不到满足引起的纷争。故而“制礼义以分之。”礼治是使每个人无限的欲望限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同时保障物和欲相持相长,为的是避免纷争。这一思想反映出礼治追求的就是人民和谐相处、社会和谐有序。其实和谐是礼治思想体系的精神追求和终极价值目标。它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人不能违背自然规律,要敬畏自然,永续发展;人要克制忍让,待人须谦虚有礼等等思想不胜枚举。这与追求公平正义、建设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落实也是为了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此外和谐社会的其他方面也需要法律保障实施。传统的和谐社会的理想由于统治者疏于重视始终停留在理想层面,当今社会由依法治国保证下的和谐社会建设必定会展现出辉煌的前景。
3.引礼入法,礼法并举:荀子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实现了礼的思想体系的大飞跃,将“法”的思想融入“礼”的思想体系之中,礼法并举,交互为用。这对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针对当前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更应当更加重视礼的作用,引礼入法,将礼治中的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因素应用其中,发挥礼治的积极作用,实现礼治和法治两种治理模式的互补。
(1)礼俗-民间法的重要渊源。作为礼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礼俗以民间习惯的形式依然存在,构成了民间法的重要渊源。所谓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根据长期的生活实践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由于人们对礼俗的长期践行,渐渐形成了不成文的民间法。如婚姻六礼中的“纳征”就是纳彩礼,人们至今仍保持着这个传统,成了人们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后来由于彩礼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不得不对彩礼返还制度做了专门的规定。这是引礼入法的明显表现。在法律移植和法律与国际接轨的大浪潮下,尊重民间法的观念对中国法治建设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苏力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中说,“中国演化出的自己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些法律制度依据西方标准来看未必是‘法律的’,但这不可能是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所能替代的。”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要考虑地方实际,应在民间法和制定法中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不能一味地去移植外国的法律制度,却忽略了我国尤为重要的本土资源。
(2)教刑结合。“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意为刑罚和道德教化应该一同实施,通过刑罚来起到惩治犯罪和警示民众的效果,通过道德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使人们认识到违反法律的谴责性,使其遵纪守法,刑教二者缺一不可。具体在社会主义这个大背景下,建设法治会,应当同时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实际上是以道德建设为前提的。首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其次,某一法律本身或者执法者对其所做出的口头或执行性的解释是否是客观地反映着真实的社会关系及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大多数人的意志,,不仅直接和法律的制定者、执法者的道德水准有关,而且与整个社会成员是否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道德观念有关。最后,道德法律化趋势明显,道德伦理入法是为了倡导“最低限度的道德”。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常回家看看”列为明文规定,先抛却其司法操作的可实施性不谈,单单这一法条就反映出立法者考虑了传统孝道对民众的影响及现实中的贯彻不足。2015年8月29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一条关于规范考试秩序的条文,对组织作弊者、提供作弊器材者、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者、替考者依据情节的轻重施以刑罚。这一规定的出台引起很多争议,但是从其立法本意看,是为了挽救诚实信用的日益滑坡,倡导考试中最基本的诚信道德以维持考试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由此可见现代国家的合法正当性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或法制,而且也需要树立高尚的道德伦理和文化精神。两者应相互促进,亦步亦趋。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考察山东时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习近平主席强调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兴国”,可见道德建设的作用不仅现代法治建设甚至对国家整体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提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以“礼”治国是取得天下的重要途径,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他明确提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天论》)成汤和武王取得天下,就是因为“以国齐义”的缘故,先王正是因为以德治国才治理好国家。荀子明确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隆礼尊贤而王,尊法爱民而霸”(《大略》)。只有隆礼贵义、爱民勤政,才可以治理好国家。“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并不象孔子和孟子那样重义轻利,但是,放纵人欲又会造成国乱民贫的局面。因此,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
总的来说,荀子一方面发展和修正了孔孟关于礼的思想,另一方面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学思想。他强调礼的功能在于积极规范、法的作用在于消极刑禁,将礼和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思想,对我国秦汉以后的政治制度、伦理道德、思想观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仅要积极吸取西方先进的法治经验,还应该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入挖掘适合法治发展的传统思想文化土壤,正确认识法治与礼治,法治与德治之间关系,“引礼入法”、“刑教结合”。使二者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发挥促进作用,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
本文编号:6880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68800.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