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6-07-13 08:14
论文摘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提升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截止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一项国家战略。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着许多不足,以至于山寨货横行,知名品牌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秩序能够健康发展。通过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警示他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视司法操作中面对的难题。在打击盗版、侵犯专利、假冒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旧道阻且长。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
1.市场秩序混乱,造假严重,山寨横行。
2.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发明成果,但是保护、注册意识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成果被他人抢注,近些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仍不容乐观。
3.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缺乏主动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指定颁布实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门槛较高,一般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巨大”才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其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结。
三、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只有《刑法》第213-219条以及两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刑法规定的是六中知识产权,关于新兴的知识产权,如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未做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即使发生严重侵犯这些知识产权,也不能规定为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为适时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界限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我国实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 可以这样说,虽然双轨制的做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因此笔者建议,在大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弱化行政保护,强化刑法保护,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外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同时,也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综上,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未来国际竞争核心领域。所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当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本文编号: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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