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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6-07-19 21:25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大大提升。我国在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同时,对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补充与修正。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一个重要的补充受到广大人民的重视,这就是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列入犯罪行列,一度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所以,本文在此就以醉酒驾驶为例,对危险驾驶若干问题进行探索,供大家参阅。

  论文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法律 司法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增设的条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对于醉酒驾驶进行刑事立案,不同的人对此保有不同的观点。对此笔者根据对相关资料的查阅,结合公安部办法的公告,对危险驾驶罪的内涵以及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的饮食质量也不断优化。尤其是当今的社会关系体系,酒便成为一种能够拉近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代名词。不管事实是不是这样,因为醉酒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前几年持续上涨。可以说,醉酒驾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又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例如成都孙伟铭案件、保定的李启铭案件等等,这些事件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鉴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将醉酒驾驶列入刑法是必然的。那么,危险驾驶罪的意义是什么呢?
  1.为了弥补只有行政处罚的不足。众所周知,醉酒驾驶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将醉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之前,醉酒驾驶一直都是靠行政处罚来进行警告威慑。但是,毕竟属于行政处罚,简单的说就是能够通过罚款解决的问题,所以人们对醉酒驾驶依旧不放在心上,社会上因为醉酒驾驶而产生的严重的交通事故也屡禁不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2009年8月到9月这一个月的时间内,我国公安部门在全国的范围内集中查处酒驾行为。这场全国范围内的运动在这一个月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在这成就的背后,我们也发现了更严重的问题。尽管查处力度十分大,由于醉酒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竟然高达三百多起,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多达118人。这是个让人不寒而栗的数字,这样高的死亡率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醉酒驾驶一度成为我们国家危害人们生命的最为危险的行为。所以,,从这个事例我们也不难看出,单单靠行政处罚是无法对醉酒驾驶产生威慑作用的,因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酒驾驶被列入危险驾驶罪,上升至刑法的高度。
  2.为了健全我国的法制体制。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刑法对醉酒驾驶的规制作用。刑法在这个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尽管对醉酒驾驶有相关的条例对应,但是,能够依据刑法进行处罚的,必须是醉酒驾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交通肇事或者危害社会安全时才能够通过刑法进行追究,而那些在大量饮酒,已经构成醉酒驾驶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隐患人员便受不到约束。这样的环境下就给了人们对醉酒驾驶的侥幸心理,从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醉酒驾驶行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所以危险驾驶罪也应该根据我国现有的社会形势所设立。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阐述,其中,对于醉酒驾驶的条文只有一句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简单的话但也包含了很多方面,下面笔者就对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进行阐释。
  1.首先是犯罪主体,也就是刑事主体。在这里,醉酒驾驶责任的承担人不是我们所说的十八岁自然人,而是十六岁。另外,在这里的条文并没有显示犯罪主体必须驾驶机动车,所以这就意味着犯罪主体可以不是亲手驾驶机动车的人,教唆犯也可以让罪名成立。
  2.主观条件是故意的行为。相对于以往的需要造成社会危害而言,新制定的醉酒驾驶罪构成,只要有醉酒行为就可以成立。这样的环境下就给了人们对醉酒驾驶的侥幸心理,从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醉酒驾驶行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所以危险驾驶罪也应该根据我国现有的社会形势所设立。
  3.故意行为指的是自身能够意识到自己醉酒驾驶,但是还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4.罪名成立还需要有客观条件,即“醉酒”“机动车”“道路”。下面笔者就来分析这三个词的内涵。(1)醉酒。我国对于醉酒的构成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为醉酒。这个规定是我国公安部普遍承认并且认定的标准。而在以往的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存在纰漏,所以在新制定的刑法条例中,这个标准依然成立。(2)机动车。关于机动车也有明确的规定。在刑法中,机动车就是以动力装置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样的环境下就给了人们对醉酒驾驶的侥幸心理,从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醉酒驾驶行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所以危险驾驶罪也应该根据我国现有的社会形势所设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提及的机动车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汽车,还应该包括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等。(3)道路。关于道路也有明确的定义,我们身边的道路有很多,而条文规定,道路包括了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包括在单位管辖之内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甚至是停车场、广场等等地域。当然,我们知道的水路、铁路、航线就不在道路的包含范围之内了。道路需要根据语境来决定其包含的范围。(4)醉酒驾驶的定罪已经摆脱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限制,对于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不再要求其情节恶劣,我们只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判定,存在恶意追踪以及醉酒行为的,就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刑法的相关条例,醉酒状态则不需要再考虑其他因素或者体制进行评判。

  三、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分析

  根据调查显示,各地在实施修正法案后,因为醉酒驾驶而触犯刑法的案件数高达17723起,如此大量的危险驾驶案件被立案侦查,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逐渐显示出了一些问题。
  (一)刑种单一
  拘役,是危险驾驶罪所对应的唯一的刑种,对犯罪嫌疑人的措施也只是停留在监视居住以及取保候审,而所谓的逮捕措施,作为最为有力的强制手段却没有被写入处罚措施,这就使得公安部门处理这类问题存在很大的监管压力。而大量的触犯刑法的醉酒驾驶者被判处拘役的同时,也是在对审判以及监管机关增加工作量。


  (二)刑法规定的不周延性
  从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其的简单性。这样就有可能让一些醉酒驾驶行为找不到确切的评判标准,在判处上也缺乏公正性。比如,若是有醉酒驾驶者造成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只是轻伤,这样的情况下,达不到交通肇事的标准,并且并不能与防火、爆炸等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而且由于醉酒者是过失,也不是故意妨害公共安全,那么就只能够通过危险驾驶罪进行拘役。这样的结果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中的问题:不管醉酒者造成多严重的后果,若是达不到交通肇事的最低标准,就只能按照危险驾驶罪判定,尽可以处以拘役处罚,造成刑法的不平衡。
  (三)犯罪证明存在难题
  在醉酒驾驶中,需要证明两个问题,其一是醉酒。根据司法实践,每百毫升血液中八十及以上的酒精含量,就可以认定是醉酒。但是,醉酒状态的检验依赖于公安部的查处力度以及速度,因为酒精含量在人的体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时间会直接影响最终的测试效果。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若是在被检查以前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醉酒驾驶,那么在测试时,可能就会导致因为时间过长,酒精含量已经低于八十毫克每百毫升血液。尽管嫌疑人已经构成醉酒驾驶,公安部却也证明不了其曾醉酒,导致存在漏洞。其二是驾驶证明。我们明白这个问题,若是醉酒状态,不是其本人进行驾驶,那么肯定不能够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证明其在醉酒状态下进行驾驶行为是关键。但是若是警方在现场查处嫌疑人时,嫌疑人坚称自己没有驾驶机动车,而警方又缺乏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存在驾驶行为的,仍然不能够证明其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四)追诉难以适用
  追诉是需要时间的,这就意味着追诉难以适用危险驾驶罪问题。因为危险驾驶罪只有拘役,追诉的时效期限比拘役的时间要长,所以产生不适用的问题。另外在实践中的追诉需要在现场追究,所以,若是已经过去的醉酒驾驶行为,在证明上会存在一定的难点,在追诉上也难以继续。

  四、 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进步,危险驾驶罪开始登入历史舞台,他的设立代表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时间会直接影响最终的测试效果。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若是在被检查以前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醉酒驾驶,那么在测试时,可能就会导致因为时间过长,酒精含量已经低于八十毫克每百毫升血液。尽管嫌疑人已经构成醉酒驾驶,公安部却也证明不了其曾醉酒,导致存在漏洞。但是,尽管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法律上的空白,但是其还存在着很多漏洞,所以笔者就此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完善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 完善条文规定
  低于条目的完善需要针对我们当今条例的漏洞进行补充。比如没有逮捕,然后是刑法不周延,再者就是诉讼时效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在醉酒驾驶的表述后可以增加“情节严重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就可以解决上述三个问题。
  (二)完善对于醉酒驾驶的侦查手段
  现阶段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侦查手段单一,大部分只是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以及血液鉴定。其实我们进行醉酒驾驶的侦查,可以通过更多的方面进行,比如证人证言、刹车痕迹、加大视听资料收集等等,当然我们更加可以通过实验的方式对嫌疑人的口供进行检验,来用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这样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的执法难题,解决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中是否是驾驶者的证明难题和诉讼难以适用的难题。

  五、总结

  社会的不断进步给我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生活水平上升,汽车在我国的数量也日益增加,加之我国千百年传承的酒文化,解决醉酒驾驶问题是当务之急。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在法律上为这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打上了犯罪的印记,同时也做到了处理这类问题有法可依。尽管在很多方面以及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们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人们对于醉酒驾驶危害意识的增强,危险驾驶行为终会在我国消失灭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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