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试论《老年法》在落实“六个老有”方面的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7-19 21:25


  论文摘要 《中国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在“六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面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但是《老年法》在立法及实践中还存在着不足,有关“六个老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提出了关于《老年法》在落实“六个老有”方面的完善建议,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期望我国老年人真正实现“六个老有”。

  论文关键词 老年法 六个老有 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老有所养”方面的完善建议

  “老有所养”是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核心,是实现其他“五个老有”的基础,只有首先解决好“老有所养”,其他“五个老有”才有实现的可能。一般而言,离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尤其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解决的比较好,因为离退休人员可以依法领取退休金,生活基本上有保障,但是非退休的社会老年人(既没有参加工作的老年人,特别是大量的农村老年人,非五保户)“老有所养”不易解决。虽然《老年法》第23条规定的城市、农村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与救济。但是如何救济以及救济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由当地哪一级政府救济?没有明确。“三无”老人享受当地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也无法真正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因为这个标准比较低,老年人身体条件不好。建议参考国外的相关做法,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标准。除了上面所述政策层面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声明不继承老年人遗产的赡养人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子女的法定权利,子女作为权利人对自己从父母处继承的遗产享有处分权,即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但它与赡养义务无必然联系。决定赡养人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的依凭,并不是赡养人是否继承老年人财产的问题,而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赡养作为一种法定义务,赡养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因此赡养人即使声明不继承老年人的遗产,也要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父母对其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就有要求其子女赡养的权利,其子女依法必须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于赡养人在其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时,其父母已经尽了抚养教育赡养人的义务,所以在赡养人成年和独立生活之后,即使宣布放弃对老年人财产的继承权,也依然负有赡养扶助老年父母的义务。
  (二)继子女依法应当履行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继子女及其与继父母的关系。在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形成后,只要继父母对其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是在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下长大成人的,那么在继子女成年和独立生活之后,就应当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继子女和继父母形成了特殊的家庭关系,在现实中,继父母极其继子女的感情程度常常是影响赡养义务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作为继父母,在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应当注意与继子女的感情沟通;做为继子女,则在履行赡养扶助继父母义务时,更要体现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三)(外)孙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履行对(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的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外)孙子女也应当履行对(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个特殊条件应当包括两点,一是(外)孙子女主要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的,依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老年人对其晚辈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晚辈依法应当履行赡养扶助老年人的义务。二是,(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而(外)孙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并具备赡养扶助能力。

  二、“老有所医”方面的完善建议

  老年人,尤其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体器官自然老化,这些老年人得病人数是青年人得病人数的2至3倍,目前普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他们身上更为突出。《老年法》第25、26、27条有关于“老有所医”的规定,但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第26条规定:“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帮助。”什么是“适当帮助”,这个“适当帮助”能否解决“老有所医”的问题?当地人民政府具体指当地哪级人民政府,这些问题建议通过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另外,建议在解决“老有所医”方面应由重“治”轻“防”,转向重“防”重“治”并举,引导老年人从自身实际出发,讲卫生、生活有规律,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维护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老有所教”方面的完善建议

  从2000年开始,我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但是我国属“未富先老”,在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加强对离休和退休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教育,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老年法》第31条虽然提出老年人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但《老年法》只提出了“五个老有”,没有提出“老有所教”,即对老年教育缺乏足够重视。建议应该在《老年法》确定“老有所教”的地位,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确定老年教育的年度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完善教学设施,扩大办学规模,让更多的老年人学有所教。
  老有所教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矛盾随之大量出现,这些矛盾同样反映在老年群体中,尤其是精神匮乏方面的因素居多,所以老有所教工作应当正确把握当前老年群体思想观念上的变化,理解老年人的情绪变化、思想意愿、利益诉求,弄清老年人想什么、要什么,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老有所教工作。
  笔者认为做好老年教育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老有所教要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形势开展工作,让老年人看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变化,老有所教工作才能有说服力。第二,老有所教要结合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开展工作,切实帮助老年人解决好养、医方面的实际问题,老有所教工作才能有感召力。第三,老有所教要结合老有所为开展工作,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组织老年人积极参加关心下一代、文化体育等工作,为老年人发挥余热搭建平台,使老年人的价值重新得到认可,老有所教工作才能有生命力。第四,老有所教要结合老有所乐开展工作,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有条件时还可以开通老年心理咨询热线,组织志愿者、义工、青少年开展亲情陪伴活动,定期和老同志进行交流,让老年人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第五,老有所教要结合老年维权开展工作,要建立老年维权组织,坚定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老有所学”方面的完善建议

  “老有所学”是广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老而好学,如炳烛之明。炳烛之明,孰与昧行乎?”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此乃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老有所学”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而言,是退休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抓好“老有所学”对于步入未富先老的我国意义重大:第一,关心和鼓励退休老人学习本身就是尊老爱老,能让老人晚年生活更充实;第二,有利于充分发挥退休老人的聪明才智,继承服务于社会;第三,有利于老年人将来所学传承给下一代,从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老年法》第31条的规定,老年人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上述问题规定的都很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这里有三个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其一,各级政府具体说应是哪级政府,哪级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否则责任无法落实;其二,如何具体加强领导;其三,如何具体统一规划。

  五、“老有所为”方面的完善建议

  “老有所为,贡献社会”,是某些年富力强的老年人的共同愿望。有一些老年人退休不退志,利用长年积累的丰富的知识、经验和能力,被返聘在一些岗位上,继承发挥余热。做力所能及的有益于社会的事情,是我们应积极倡导和给予鼓励的积极养老的方式。根据《老年法》第41条规定“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但国家应当采用何种方式为老年人参与两种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没有明确规定。据报载我国现有三千万身体条件好,有一定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老年人,尤其是现代人的寿命长了,男的六十岁、女的五十多岁就退休了,不发挥余热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建议效仿西方发达国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做法,让有能力的老年人发挥余热,做到老有所为。建议对此规定具体的政策,比如对做得好的单位给与奖励,英国、日本都有此规定,我国也有这样做的先例,应适当推广。

  六“老有所乐”方面的完善建议

  根据《老年法》第32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是老年人生活的客观要求,要求老有所学、老有所乐都与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联系在一起。《老年法》第32条所规定的:“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该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第一,“国家和社会”的称谓过于笼统,因为两者并不是“老有所乐”的具体执行者,建议将“国家”改为“政府”,将“社会”改为“企事业单位”。其次应明确具体由哪一级政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负责全国老年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老年工作,地级市、省会城市辖区、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以下老年工作。第二,要在政府规划中明确列出经费,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总之,老龄事业发展关系我国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老龄事业法制建设。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使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使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本文编号:7369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7369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41c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