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
发布时间:2016-07-21 15:41
论文摘要 相对古代民商法而言,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并且更加的
完善,但是不置可否的是,现在的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对民商法不够重视的问题。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对树立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利益也是意义重大,通过对民商法的学习,可以使警察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可以更加合理地处理刑事与民商事件的交叉联系部分,以此改善公安工作重刑轻民的传统观点,警察学习民商法有助于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警察执法 地位 运用
伴随经济中的基本法律,它在规范经济主题,圈定交易范围,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经济犯罪几个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于司法理论的学习,它能够帮助警察在执法时区分经济犯罪中罪与非罪。
1. 关于经济犯罪与民事交叉的问题:
在警察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常常需要辨别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一旦判断错误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所以,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双方之间的交叉十分必要。《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以下原则:
(1) 针对不同的法律事实,即使是发生在同一个公民,法人或者经济实体上,都应该改对经济纠纷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分开审理。
(2) 针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纠察出的与原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都应该线索,都应将其转送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
(3)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并伴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应该立即驳回诉讼,将案件相关信息转交公安或检查部门。
近年来,不正当竞争案件与日俱增,其中有一些甚至涉及到商业机密,这类案件往往存在着民商法与经济法上的交叉,一般经过刑事程序处理后,受害人往往会追究民事责任,这样一来就会引起程序上的冲突,对经济秩序产生很大的干扰和阻力。所以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争取尽快理清案情,正确果断地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并将之进行严格执法。
2.具有商业性的欺诈行为与经济方面的诈骗行为的认定:
一般来说,具有商业性质的欺诈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不管是什么样的非善意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有意或者故意的使人陷于错误之中,那么这种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并且这种动机将会被用来判定行为的有效性依据。以我们最长接触到的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为例,这两者往往会出现在同一起案件中,要想正确的区分这两者,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辨别欺骗的内容,区分合同诈骗与行为诈骗往往需要判断实施欺骗的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一般来说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不具备履约的行为能力,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则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除此之外,欺诈的程度也是判断区分两种诈骗的指标。刑事诈骗案件中的行为人通常是没有任何的履约能力,捏造事实,欺诈手段是其获利的根本手段,对非法获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民事欺诈相对于刑事欺诈,欺诈人只能履行合同中的某些部分,对事实进行了片面的夸张,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是根本性、全面的影响。
三、总结
相对于比较专业化的工作,以刑侦工作为例,这是公安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公安人员在工作中侦查时就要利用群众提供线索,可以说与群众打交道基本上要涉及公安部门的各种职能工作。从本质上来说这些工作都是要为人民群众服务。民商法正是这样一部以公民的财产安全为依据,人生权利为体系,从而建立起来作为支柱的法律。在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学好民商法是人民警察加强管理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更好的为我国更好的推进改革开放提供良好服务的基础。以第二代身份证为例,民商法在人口管理上的应用对我国的户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了改革,为人才的高效流动提供了条件。
以我国公民最常见的110报警机制为例,这种报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解决事故纠纷的途径,基本上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报警的案件中,除了比例较小的刑事案件外,主要集中在一些需要及时解决的纠纷案件上。如打架斗殴、夫妻吵架、邻里纠纷、动物伤害等。我们的警察同志只有在很好的学习了民商法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有理有据的解决问题。民商法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对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公安机关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充分保障老百姓可以安居乐业,更好的掌握民商法的知识可以扭转警察人员建立民商法的意识,扭转观念,争取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我国公安队伍的潜力,提高公安队伍的侦破能力,为维护社会治安与人民的幸福稳定而服务。
本文编号:7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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