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云盘侵犯版权的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8-01 07:46
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云盘成为新的侵权方式,且网络云盘侵权具有隐秘性、取证难等特点,因此2015年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为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制定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本文将结合《芈月传》等案件及现行版权法律体系分析网盘侵权的责任认定、现行法律的不足及规制对策。
论文关键词 网络云盘 集体管理制度 版权补偿金 惩罚性赔偿
网络云盘、网盘相当于在网络上使用的U盘,用户可以保存、分享自己的文件。网盘侵权指利用网盘具有隐蔽性、便利性的特点将他人作品随意分享。
2015年年末《芈月传》成为热播剧,但《芈月传》还未在电视上播完,全集就已在网络流传,后经调查发现该盗版视频是通过百度云盘传播的,但版权人最终未能找到侵权人,可见维权之难。
此类案件在2013年就有发生,例如著名的《搞定岳父大人》案。每逢新剧上映,笔者都能收到以网盘为载体的视频链接,这种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因此有探析网盘侵权的现实需要。
一、网盘侵权的侵权责任认定
网盘侵权的责任主体较多,侵权主体主要有网盘用户、网络服务商、第三方网站。网盘侵权具有隐秘性、取证难等特点,侵权方式也多样,网盘服务商和网盘用户以及其他网站运营商分别具有不同的侵权责任。
(一)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方式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其中以间接侵权为主。直接侵权指网络服务商未经允许传播他人作品,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市场份额较小的网盘企业,百度、新浪等网络服务商很少出现直接侵权的现象;间接侵权指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盘用户分享他人作品,,例如给予热播剧的上传者报酬。
(二)网盘用户的侵权责任
网盘用户以直接侵权为主,侵权方式较多,例如以不合法的方式、渠道取得他人的作品并分享,其他网盘用户利用微信等平台大量传播该盗版作品也构成侵权;或者通过从其他网站下载的视频实现视频聚合向他人推荐。
(三)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责任
第三方网站包括淘宝等交易平台、搜素网站及视频存储网站。网盘用户会在淘宝等交易网站出售盗版作品,例如《芈月传》案件的侵权人就在淘宝网站以10元的价格出售盗版作品。视频网站给予侵权作品存储服务,因此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各侵权主体侵权方式的认定可以落实侵权责任,给予版权人合理补偿。
二、网盘侵权多发的制度原因
(一)侵权人难以落实
《芈月传》侵权人难寻是因为整个网络环境都没有实现实名制,尤其是用户实名制,其原因在于实名制与网络信息安全两者在现阶段还没有得到平衡,现在落实该项制度会出现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一项制度的设立往往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用户实名制的落实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此时版权人会将网络服务商作为被告,然而网盘服务商只是提供了网络存储空间,一般也是免费的,法律上也有免责条款,例如,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使得侵权责任难以落实。2015年10月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要求网盘实名制,但忽视了整个网络环境未实现实名制的现状。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避风港原则指网络服务商履行相关义务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上文提到的《搞定岳父大人》一案败诉的原因就是使用了避风港原则,法院认为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后网盘服务商立即删除了相关链接,履行了相关义务,无过错可以免责。实践中,亦有不少网络服务商以此作为免责原因,避风港原则演变为网络服务商只要删除了侵权链接即可不承担责任。该项制度减轻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会给侵权者更多机会。
(三)“通知-删除”维权模式的不足
《通知》给该模式做出了时间限制,限定网络服务商在24小时之内删除侵权链接,但笔者认为这种维权模式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即使做出时间限制也无法弥补其自身的缺陷,网络传播速度飞快,只要作品一经上传就很难被控制,因为作品会被保存再传播,由此可见24小时亦不足以保证作品不被复制,“通知-删除”模式具有局限性。
(四)欣赏作为“合理使用”的制度不足
《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是不用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该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几种情形都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笔者认为欣赏不应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首先,欣赏和学习、研究的性质不同,学习、研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欣赏就只是私人行为。
其次,从实践来看,欣赏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一些网盘用户以欣赏为目的将他人的作品分享给亲友,最终导致作品的大范围传播,欣赏纳入合理使用制度有其制度不足。
最后法律对欣赏的内容、程度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欣赏和侵权之间的界限不明确,往往会成为侵权人的抗辩理由。
三、网盘侵权的规范路径
(一)加强制度建设
1.建设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项版权事务的组织,例如与使用者订立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代版权人提起诉讼等。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网盘侵权人难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集中管理来帮助权利人寻找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收取补偿金。针对网盘实施集体管理还有其自身优势,“网盘本身因为盈利模式基本为零,所以大多为有较强实力的互联网企业所提供,因此动辄月维护费用千万的消费水准让网盘平台基本局限于互联网巨头手上。”例如百度等,这些互联网巨头往往能形成联盟,因而可以借助此种联盟创建针对网盘的集体管理组织。
2. 构建版权补偿金制度:
当今社会人们以非商业目的复制他人作品并自我使用的行为不可避免且复制人难寻,因此应当给予版权人补偿。版权补偿金制度指网络服务商向使用者征收费用并将此费用支付给版权人。此项制度应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连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版权人向网盘使用者收取费用,对复制行为进行补偿。版权法律制度的精神在于平衡公共利益与版权人利益,在网络云盘版权保护方面,向网盘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可以弥补版权人的损失,并且可以降低损害,在私人复制无法避免的情形下,能够实现“双赢”。
3.完善“通知-删除”维权模式:
要真正完善这种模式应当采取先进的技术直接删除网盘里的盗版作品,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通知》虽规定对实施侵权的用户实行黑名单制度,但是没有考虑到侵权者可以使用多个账号并将侵权链接存储在多个账号的情形,一旦其中一个账号被限制使用还可以利用其它账号再次侵权,只有彻底删除盗版作品才能解决问题,在此应当引入先进的检索技术,因为版权法律制度与科技发展的关系极为密切。
4.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
版权补偿金制度能够实现利益平衡,但是网络云盘侵权具有隐秘性,侵权状况严重,因此还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因而可以结合《通知》的黑名单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侵权者给予惩罚性赔偿,这就增大了违法成本,同时赔偿金额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来确定。
(二)提高公众版权保护的认识
笔者认为上述制度能够落实并有效改善网络云盘侵权的前提是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其实网络云盘侵权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笔者发现人们通常通过微信向彼此传播侵权链接并附上网络云盘的密码,人们得到该链接时并不会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感觉到方便,这种现象与购买盗版书时的心态类似,打击盗版书目前仅限于制作者和销售者,购买者虽没有被打击到,但该种行为仍旧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理,小范围的分享他人的作品相对贩卖侵权链接等行为虽然危害小,但也属于侵权,由此可见,提高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形成对他人智力成果的尊重是规制网络云盘版权侵权的基础。
四、结语
网络侵权问题一直是我国版权保护的难点,“剑网”行动历经10余年,侵权方式从三无网站到深度链接再到网络云盘,证明了网络侵权的治理难度,也表明版权法律制度应随着科技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
针对网络云盘侵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有许多制度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与版权补偿金制度相连接做好事前规范,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增强网络服务商的“删除”义务,最后加大惩处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版权产业的发展秩序。
本文编号: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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