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1 07:47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如何更好的保证农民土地的财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相协调,已经成为发展经济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其中人的全面发展是以财产权为基础,在城镇中部分居民以及其他阶层人员所享受的财产权较多,而农村居民享受的财产权较少,我国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比重较大,由此保护农民财产权是重中之重,尤其是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文中对在经济发展条件下,如何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做了简单的论述。
论文关键词 经济发展 农民 土地财产权 保护措施
土地财产权是指有关土地财产所有的权利总和,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定义则各有不一,其中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地权,集体经济制度下农民土地财产权指的是农民享受法律条件下的集体土地中的各种财产性权利,在其中包括着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农民拥有的各种土地权利的总和。但是在集体土地制度中农民没有真正的掌握土地财产权,在土地的划分以及承包中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部分,若要解决“三农”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就是保护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权,土地是农民安身立民的根本,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务之急。温家宝曾在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我国农民的财产权利,这一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这次的政府报告会议中还出台了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条例,同时依法赋予了被征地的农民的基本话语权与保障权。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中最基本问题,在当前的三农问题中农民土地的财产权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是最尖锐的问题,而要想真正的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将土地财产权作为工作的起点和解决农民问题的突破口。
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现状
(一)部分土地制度落后与经济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之初我国就已经形成了土地征用制度,其主要是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的手段,将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存在着不平等产权交易的问题,其主要是强制性的征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失地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土地的产值来定的,也就是作为农业用地时的价值进行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的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实施给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措施时,在原则上来讲这块土地的后期增值费用与农民没有任何关系。
(二)土地的储备制度存在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现象
土地储备制度在客观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商业用地与房地产经营用地需求,增加了土地级差收益,这样一来虽然给各类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提供了保障,但却使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遭受极大的损失,致使农民受到极大损失的原因其根本并不在土地的储备制度上,而是在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规范与不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需求量必然大增,若农民土地财产权还不能进一步落实,则农民还是不能作为所有者来参与土地的市场交易,这样一来还是不能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也不能实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若是不能及时的进行处理,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损失与资源配置的扭曲,严重时会引发社会冲突。
(三)农民没有真正的掌握土地财产权
随着改革开放下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财产权,但是财富依然是集中存在于官员、城市部分居民、社会特殊群体手中,而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农民手中是缺乏财产的,掌握财富的人群拥有着丰厚的社会保障,而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还处于低水平的状态,并且农民还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在有些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农民不得不外出打工,放弃土地的管理,来增加自己的收入,使得农业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同时农民只拥有30年土地的使用权,而在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发展对土地需求不断扩大时,各级政府和房地产商联手合作,开展圈地活动,在回收土地时出现强圈、强拆、强制回收的现象,先是将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再高价进行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来解决政府的财政问题,造成很多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连30年都不到,就连承包的权利也都失去了,农民没有真正的掌握土地的财产权。
三、在经济发展下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具体办法
(一)加强管理法规的修建
我国的土地资源丰富但是其利用的不合理现象严重,虽然我国在不断地完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尤其是日本,我国的农村土地保护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在部分地区的农地保护法规依然过于宽泛,尤其是在农村土地的整理、居民点的整理以及部分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方面,土地保护制度标准规定过宽,在一定程度上很那控制占用土地的需求与贪欲,我国针对这样的现状在不断地进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在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时,需要更多的关注土地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要将关注的重心放在如何提高农民土地的收益以及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在进行征地时土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农民的补偿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经济保障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的补偿机制,协调好土地资源占有者与补偿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农民土地的保护机制的建立,充分利用好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来解决有关土地纠纷问题;同时做好土地保护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包括土地监察制度以及违法征地行为的惩处办法等,提高土地保护工作的效率。
(二)完善补偿制度
我国的农业若要走现代化的发展道路,需要几个基本的构件,,一是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二是做好土地流转与相对集中工作,三是失地农民的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推进现代化的农业发展进程工作,土地自然是需要进行流转,并集中到少数农民的手里,使农业进行规模化经营,或者在推进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时,也需要集中大量的土地,由此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与保障工作便是经济发展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如此激烈的今天,并且发展农业经济的风险性较大,就需要政府不断进行补贴,并做好失地农民的保障工作。
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征地的补偿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的管理措施,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被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并及时支付给农民土地的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同时还需要将土地的增值利益与农民利益相协调,在合理的范围内提高对农民的补偿费用。二是完善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制度,在进行城镇规划时,需要将无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就业的体系中,并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三是在农民自愿转让土地的前提下进行征地工作,在开展征地工作时需要按照正规的程序,相关部门需要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防止出现强圈、强拆、强制执行征地的情况。
(三)划清财产权的范围并规范用地
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只用30年,在有些地区承包地也早已被征收了,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中的主要资料,是农民的主要财产,若是农民没有切实的掌握土地的所有权,就相当于农民没有了生产资料,所以必须清楚的划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的所有权真正的交给农民,政府部门需要层级的监督,防止在土地的划分与流转过程中,出现利用职权之便的人员中饱私囊损害农民的利益。
在农民拥有了土地财产权后,土地的产权流转便拥有了排他性,在进行土地流转时,政府和开发商不可以进行随意补偿或补偿的进行征购土地,若是需要进行征地,则要按照市场价值来进行谈判,切不可以单方面进行决定,土地在市场中进行流转时其属性是商品,而作为商品自然也就有其市场价值,必须按照土地级差的原理、不同用途、不同地段来衡量其价值,在与农民进行谈判时若出现恶意欺骗或者诱导的行为,则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并做好相应的补偿。
我国既是农业发展大国,同时也是农业资源稀少国,我国人口众多导致人均农业资源少,还没有达到世界人均农业资源的一半,同时耕地面积也没有达到世界耕地平均水平,土地资源的稀少需要我们更加珍惜,然而在我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条件下,我国农业土地用途被不断改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耕地面积已经从十八亿亩减少到十五亿亩了,已经踏上了人均耕地红线,由此我国要严格管制农用土地的用途,控制我国耕地的面积,控制耕地减少的速度,保证耕地不再减少。
(四)充分利用物权法来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物权法》是在《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财产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制定的,旧的土地管理条例早已不适应《物权法》,就某种角度而言会与《物权法》发生抵触,二者之间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但是下位法不可以与上位法冲突,所以旧土地管理条例阻碍着物权法的实施,在修改旧土地管理条例时,要按照《物权法》相关内容来颁布新土地管理条例。
《物权法》是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法,其中限制发包人通过随意制定不合理的承包合同条款剥夺承包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在维护权利方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其中明确的将土地划为物权,保证农民拥有较高的土地财产权,保证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经营与投资;《物权法》中还确立农民是土地直接利益的主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防止集体经济组织中土地资源流失;同时《物权法》还确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充分占有与使用、处理土地,并有权利享有土地的收益,极大程度上促进土地的合法的流转,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土地经营的效率。
四、结语
在经济的发展下,加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工作,可以不断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经济的发展也对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中对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重要性做了简单的论述,并针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现状做了详细的论述,同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意在提高保护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工作效率。
本文编号:8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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