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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被告社会地位与审判结果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4

  论文摘要 从侦查起诉阶段开始,到案件审判结束,被告的社会地位都显而易见,非常低下,这常常会使法官先入为主地产生一种印象以至于影响其量刑裁判的结果。本文尝试通过分析文化、观念、法律影响等因素所导致的被告社会地位低下,并提出提高被告社会地位及维护被告权利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被告 社会地位 审判结果 权利

  一、案例引进

  2002年8月28日,云南省丘北县锦屏镇安乐旅社发生一起卖淫女被杀案件。根据举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树红。第一次讯问王树红否认杀人。王树红被刑事拘留后审讯过程中没有作有罪供述,县公安局民警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迫使王树红作出了有罪供述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后根据王树红的有罪供述和有关“证据”,将案件移送起诉,直到真凶王林标被抓获才确定王树红涉嫌杀人案属冤案。
  本案中被告一直处于劣势的地位,对于自己的权利从案件侦查开始就无从行使,即便在案件后续的上诉,提出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等事实以前,被告人的权利因得不到有效的行使而最后使得案件变成了冤案。由此看来,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公诉人的地位确实是不平等的,被告人通常处于劣势的地位。

  二、 被告的社会地位

  (一) 中国历史上的被告地位
  中国传统文化深入中国人的骨血,不喜欢争斗、中庸思想、尤喜和平相处。中国的文化就是“避讼”的文化,诉讼被看做是羞耻的事情,倘若与诉讼扯上关系,身边人皆避之不及。中国古代的公诉方是为官的一方、是政府,政府的地位自然会比平民百姓的高,一旦走进县衙中受审,平民百姓总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受审之人一定违法了。而古代府衙中为了向被告人宣扬官府的威信,进入公堂不问缘由先打来人。即使被告人是无辜的,但一经怀疑并接受审判时,是否犯罪已经不重要了,大多数人会先入为主认为被告是有罪的。在诉讼中,古代府衙总以一种盛气凌人的姿态俯视被告,加之先入为主的标签观念,被告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
  (二) 不同社会背景的被告的地位
  人们对作为被告的这两种不同背景的人看法是不一致的,在判断其犯罪动机时也会带上对被告人社会背景的看法来判断。
  一个社会背景良好的被告,其审判结果可能会比社会背景不好的被告要理想。多数人认为一个社会背景良好的人,说明他在生活中一直以来都遵纪守法,普遍素质都比较高,而这类人犯罪原因更多是迫不得已或者激愤犯罪等等,实际上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也更容易接受审判结果,重返社会后也能够遵纪守法,法律的教育效果在这类人的身上能够很好地实现。
  而对于社会背景不好的人,这类人一直都生活在比较复杂的环境中,素质普遍较低,对于法律的认识以及学习都不足,遵守法律对于这一类人而言并不那么重要。重新回到社会之后,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仍会存在一定的威胁。因此对社会背景不好的人或曾经有过违法记录的人,其审判结果通常要和社会背景好的人相差较多,可能会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所偏重。
  (三) 被告的供述义务
  我国并没有如美国一样规定了沉默原则,这对于被告来说实际上也是非常不利的。在我国,大部分人对自己的权利只是知其一不知其二,在自己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讯问的时候,其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该如何行使。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虽然在近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已经完善了被告的权利,但与义务相比,则这些权利也算不得什么,毕竟还是案结事了更重要。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在实际上法治观念仍然在过渡期,仍然存在一大部分人认为实体正义比程序正义重要,程序不过是走过场。
  在实践中如实供述、坦白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的义务被无限放大,被告方和公诉方处于不平等的关系,这也就是立法所造成的使得被告人社会地位低下的原因。
  (四) 被告自身的力量
  不论被告是普通人还是世家名流,不论被告是个体公司还是上市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相比公诉机关背后的国家力量而言,被告的力量都是微不足道的,无法与公诉机关抗衡。财力雄厚的被告人唯一的优势则在于有足够的资金雇佣实力卓越的律师为自己辩护,而没有资产能够利用的被告人则只能受公诉机关无形的压迫下苦苦挣扎。虽有法援制度,却也不足以改善被告人的社会地位问题。实际上存在很大一部分的接手法援案件的律师并不愿意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因为案件棘手,感觉回天乏术,这使得律师消极对待案件。
  在身后的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情况下,如何能让被告人和公诉机关的地位相平等呢?如何期待被告人在巨大压力之下找到平衡点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被告人的社会地位低下,难以和具有国家力量支持并拥有崇高社会地位的公诉机关相提并论。
  (五) 被告的社会地位与被告的权利关系
  由于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一部分公民对于法律的理解大多仍停留在刑法才是法的观念上。传统文化中对于诉讼的羞耻感,人们视违反法律的人为敌人,因此被告人的权利不受重视,认为他们只能有义务而无权利。没有权利即意味着地位低下,权利得不到保障。这是一种恶性循环,没有了权利的保障,被告的社会地位只会更低下。偏见、低下的社会地位不会因为他已经接受了法律的惩罚而改变,而他曾经作为被告、曾经接受过法律的惩罚的经历可能会使得这些偏见更加激烈,使得他的社会地位一直都无法提升,只能常年生活在这些压力之中,同时也会使被告人的权利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极容易遭受侵犯;而无法被切实保障的权利也就无法保障他的地位。这两者是相互影响的。



  三、被告社会地位问题所导致的审判结果

  被告的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审判结果有所影响。古时,王公贵族犯法后,可用钱财或者官爵来抵罪,这是皇家贵族的特权,平民则没有这样的权利,犯罪就只能够接受法律的惩罚。由此看来,一个人的地位或多或少都会对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虽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但古代中国等级制度不可逾越,“同罪”只能是一种美好的祈愿。古代中国,不同的社会地位的人犯法,最终的审判结果其实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中虽然没有古代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但人们的内心依然存在一种隐性的等级制度。这种隐性的等级制度实际上仍然存在人们的心中,会被人们拿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地位等等。社会地位往往对结果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在接受法庭审判时,虽然案件事实已定,但是法官对被告人的认知是会受到被告人的社会地位影响的。
  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很容易影响他人的看法,社会地位常常代表了一个人的教育程度、工作的能力、拥有的社会资源等等。对案件作出最终判断的是法官,法官是人,他也无法避免通过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先入为主地去认识被告。社会地位通过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的认知,无形中调节着量刑裁判的幅度,影响法官最后的判定结果。

  四、 解决方法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法律观念
  我国正在努力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而独特的历史及文化对我国的影响深刻而悠长,传统文化中对法律不够重视,更多的是依靠所谓的人际关系、等级制度等等来维持社会的秩序。中国在强国路上不能缺少依法治国。而仅仅依靠政府机关、公检法机关来实施法律是不够的。国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也不足,我国的法律教育力度不够,需要加大力度推进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更多的宣传和教育,提升人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做到懂法、守法。
  在现代化的今天,法律不仅仅是一项工具,它应当被当做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规则。只有懂法了,人们才能更加理智地去认识每一个案件,才能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被告人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地位。
  (二) 规范程序,实现程序正义
  我国自古以来更注重实体正义,而忽略了程序正义。只有当程序是正义的,其结果才有可能合理,合理即表示实际结果却能最大限度地让人接受。程序本就是用于保障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确保每一个环节是合理合法的、不会出现偏离轨道的差错从而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完善法律程序,这并不意味着繁杂的法律程序就能够保证处理案件的公正性,而是应当以合理而简化的程序处理案件,既能够与人方便,确保公平公正也能够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程序正义,能够降低其他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力求保障被告人权利
  目前依然存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怠于维护被告人权利的情况。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继续完善,加强法律援助监督。为了减少上述援助律师怠于维护被告人权利的情况,法律援助监督是必要。被告人要接受审判,接受法律惩罚为自己所犯的罪负责,但在公诉机关的打击下可能会使法官在量刑裁判时加重对被告人的惩罚,于被告人而言是不公正的,同时在公诉机关的控诉下,公诉机关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人的社会地位也一并进行打击,使得被告人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造成更深的影响。而加强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会对被委派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形成一种压力,以便于促使律师积极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得到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被告的社会地位并非是稳定的,一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打压,而地位因素也是被告的合法权利无法行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在提倡法治现代化的今天,我们必须端正自己的思想与观念,正确对待被告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生的,我们不能单方面要求被告人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保护他应有的权利。而权利与地位也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权利,也就没有地位;没有地位,也就没有保护权利的筹码,正如没有一国公民的身份,也就没有在某国享受公民权利的理由。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无法避免被告社会地位作为影响审判结果的因素,但是却能够通过法律对被告人应有权利的保障,稳固在审判过程中被公诉机关所打压的被告人的地位,同时减少对地位的主观判断影响最后的量刑结果。
  即便在法治发达的国家,也不能完全避免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是却能在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告人保障。我国必须承认这种因素的存在以及影响,并且着手改进,才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使案件得到最公正的审判,中国的法治才能继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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