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7
论文摘要 发展不平衡程度极高,而且还没有摆脱发展中国家地步的状况,对于法律援助普及的需求可以说是非常的明显的。由于法律本身的普及程度就不是很高,再加上状况的不统一,因而实际上需求极大,对于现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服务量来说,可以认为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由于相对来说律师的数量并不是很多,而法律把基层工作者和志愿者更加数量稀少,以及分部不均等的问题非常的明显(法律援助最大的需求还是在贫困地区,但是这样的地方法律资源本身也不够丰富)。因而面对日益增长的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可以说供不应求,,也有必要对于自身一定的改善来缓解相关的状况。
(三)法律援助的基础和保障还有提高之处
法律援助的基础是需要有一定的支持的,本身由于主体需要无偿的进行,因而相对来说必然的就需要公共方面提供一定程度的资金和人力等保障。但是从现阶段的支出等状况来分析,由于所需要进行的法律援助的数量确实比较巨大,而且相对来说在更加急需的地区进一步缺乏,因而作为保障的费用因素可以收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对于法律援助的正常发挥效果还需要一定的改善。另一方面就是律师本身对于法律援助的态度比较应付,缺少有效和积极的方式来促进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再加上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明确的评价,相对人也很少会对于这样的评价进行正确客观的衡量,从而使得法律援助在效果方面进一步的受到影响。
四、针对法律援助进行有效加强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
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于法律援助尽可能地进行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并且对于各地方的冲突性规定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制。应当说法律援助条例本身是符合当时的社会条件和需要的,但事情是变动之下需要进行改动的地方还是有一些的。比如说就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对于法律援助的评价系统以及对于效果的制约等等,也需要对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并且确定法律援助的具体范围。如果能够对于法律援助进行专门的法律设计,并且上升到法律的级别层次,则必然的会有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要进行一定的下放工作,通过对于地方的授权以及对于实际情况的掌握,都能够更进一步的加强灵活性。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在上位法进行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也需要通过地方的结合实际的方式,来做出更加符合现实状况的规范。
(二)改善法律援助的方法的多元性
法律援助本身的方式也应当尽可能的保证一定的灵活性,由于我国的现状是律师的数量不足,不论是对于本身的诉讼或者是法律援助来说都是如此。因而对于法律援助而言必然的会存在变通的状况,在坚持尽可能地依靠专职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自然需要对于社会律师等其他法律人员的参与保证允许的状况。而且更需要尽可能的扩大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来保证能够满足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性设置
应当说基础性的援建对于法律援助来说依然是不可缺少的,毕竟任何事物都无法离开物质基础来单独的存在。因而进行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的设置,以及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专项支持,其实都有自己的必要性。另外,也需要尽可能的鼓励和引导社会支持,从资金到人员的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够使得法律援助在基础方面得到更加稳定的建设,从而促进法律援助效果的正常发挥。
五、结语
可以说法律也如同一种资源一样,虽然理论上人人都可以享有但由于人本身能力的不同以及环境的差异等等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需要面临更多的挑战,因此就有必要运用公共力量来补全这个现实的缺陷。
本文编号:8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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