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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经济行政法视野下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6

  论文摘要 本文是在法的功能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本质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质体现于经济行政法中的平等保护,也涉及到部分程序正当原则。但国民待遇中的平等保护与经济行政法中的平等保护也存在着区别,其法律的执行仍然需要借助国内规则、程序和制度的补充,而国内经济行政法中的平等保护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国民待遇原则对经济行政法的影响
  我国按照GATS的相关承诺,不断调整了国内相关的法律规范,2006年放开了对外资银行经营地域、市场准入、本币业务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使外资银行享受了国民待遇。有关专家组在本案中对于违背国民待遇的决定,“中方对服务归类的裁决持保留意见,认为应在今后的案件中进一步澄清这一体制性问题。” 但从法律观点来看,我国实际上也可以采取相对合理的贸易保护手段: 比如依据WTO各缔约方的国际法律义务而引入的贸易保护。针对目前我国经济行政法最应该做的,是使外国企业受制于国内的反垄断和竞争政策的,但这种受制又需要在条约协定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框架之内。
  就本案的后续来说,没有必要为这个居于支付体系末端的银行卡组织置独家垄断的行政保护。不应该简单将银行卡组织上升为国家金融安全的范畴从而获得国民待遇的豁免。“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开放本身就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一个组成部分,最终走向开放是必然的,只是WTO的裁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中国在这一领域的开放。但考虑到这一领域的安全性及特殊性,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实现一步到位的开放。WTO专家组的报告也明确体现了这一点”。

  四、结语

  “各国的宪政实践过程中,无论是美国宪法还是欧共体条约都没有有效的制约广泛的任意性的贸易政策权力。就此而言,要限制任意的对外贸易政策权力,还需提供额外的法律保障。也正因此,WTO就发挥着这样的宪法功能,在限制各成员方政府权力的同时,也促进了个人贸易自由权的保护。” 我们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可能更多的是对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修正以及外部的贸易规则多边政策的完善,而没有真的落实到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国内所能给予的宪政民主保障。国内的自由经济秩序才是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也必须从国内开始,才能对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有较大的发展。因为确保经济自由的宪法行政法规则,不仅具有伦理功能,还具有经济功能。在德国国内经济行政法应对欧盟贸易与WTO中,也可以看到许多具体的经验实用,尤其是其中对辅助性原则 的运用,在此不作展开。
  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国民待遇原则在经济行政法领域的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或者进行市场经济导向改革的国家都有适用,,适用程度虽然不同,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原则。很显然,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完全超越国家属地优越权原则的制约,通常会规定例外条款,具有伸缩性。虽然以美国为首的服务贸易发达国家主张实现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对开放服务业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还是较为合理的。就本案而言,“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上表示,境内外机构间的合作与竞争符合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方向,中方将继续推进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与国际合作”。



本文编号: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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