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法理学视角阐释户籍改革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6
论文摘要 户籍制度在中国的存在,在一定的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相一致的户籍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设计
结合当前我国的城市发展状况,要有计划的进行户籍改革制度。特大城市每年年均流动人口是40-50万,其自身的人口数量相对于本城市的承受量已经达到了极限,所以要限制其户籍的迁入;大城市的发展潜力很大,同样也吸引着大量的人口的进入,,故其户籍的迁入限制相对特大城市较为宽松;中小城市的发展潜力是不可小视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制度的重点是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
(一)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贯彻执政为民的理念
第一,户籍改革中尊重农民的意志。“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基本行为准则,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正在得到广泛的普及“以人为本”思想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贯彻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民权利”开始受到应有的重视,其中包括公民居住权、迁徙权、社会保障权等。在进行“农改非”的进程中尊重农民自己的意志,如果农民选择保留农业户口,不能为了当地的政绩,强迫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如果农民愿意选择城市户口,也要按照当地的政策法律给予补偿。
第二,“因地制宜”各地可以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国务院的户籍改革指导意见进行相应的变动。特大城市可以在户籍改革政策方面进行较严的要求,因为特大城市的容纳空间已经很小了;一些大城市可以采取广东省的户籍积分制度;中小城市可以放宽进入制度,提高自己的城市综合能力。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能力,便利的交通有助于吸引人才的到来,大量的知识分子才能使城市的的各个方面得以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使新进入城市的人员,能够稳定的生活来源。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独特优势,要结合自己的特色,在进行户籍改革中可以有相应的变动。
(二) 剥离附着于户籍制度背后的利益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首要问题是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于当前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不是单纯的户口迁移就可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高考移民,同命不同价等)的。而是需要社会各方在管理中相互协调、相互统筹。户籍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综合性的改革,不是一个部门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到与其相关部门或制度之间的配合,例如,户籍制度的改革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跟上户籍制度的步伐;户籍制度的改革同样还需要国家政策的强有力的支撑。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必须要得到与其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施行,否则户籍制度改革将成为纸上谈兵。
当前我国的户籍制度不仅仅是户籍制度的改革问题,而是需要消灭户籍制度背后附着大量的利益关系。如果只是剥离户籍上附着各种的利益关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户籍问题。完善户籍改革制度的关键是健全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因为它可以提高个人和社会应付风险的能力。 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农业户口是这个制度受害者,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到了多数。部分学者建议在城市施行“积分制”只要达到该城市规定的分数即可拥有该城市的户口,同时也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积分制”是存在一定的歧视因素的。所以我们既要学习国际各国的经验同时也要结合自身条件进行户籍改革。扩大社会保障层面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是剥离户籍制度背后利益的重要支撑。户籍改革制度的重点地区是农村,重点人口是农民。故要在农村地区分步骤地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最重要是要落实与农民生活最密切的社会保障,如最低生活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户籍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户籍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开始越来越追求公平、平等、正义、自由,存在诸多弊端的当前的户籍制度应该在统一的户籍法的指导下,实行重大的突破改革。《户籍法》的出台是解决当前户籍问题的重要保障,同是也是户籍管理走上法治化轨道的一个重要过程。目前,全国人大、公安部已经起草《户籍法》,但进展进程比较缓慢,跟不上户籍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要加快《户籍法》的立法进程。同时在制定《户籍法》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台湾、以及国外在人口管理立法上的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内容上要尽量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要明确户口申报人和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确立公民自由迁徙、自由落户、户口与权利分离、取消户口分类、户口强制申报、按居住管理、受害救济等原则与制度、对于一些不确定的事项,在具体立法条文上可以规定原则一些,以待今后的不完善。
四、结语
户籍改革制度不是朝夕之间可以实现的,中国发展到今天,户籍改革已经到了“深水泅渡”时期,户籍制度改革涉及的人口数量达到了3亿人口,涉及面广,决定了其改革的艰巨性。中国当前的二元户籍制度割裂了城乡关系,最明显的表现是户籍制度的僵化与不平等。国务院在2014年下半年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意见》其中对户籍改革提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可以解决当前的一些社会问题,但为了长久利益的考虑,我国还是应该及时的出台一部总领纲要的法律——《户籍法》,为下位法提供法律依据,增强具体的可操作性。
本文编号:8351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517.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