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罚金刑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6
论文摘要 本文以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为基本视点,在对两者进行对比与分析的基础上,详细介绍刑法罚金刑具体使用情况、刑法罚金刑基本适用原则以及数额裁量方案、刑法罚金刑具体执行程序等内容,期待可以成为相关人士学习和参考的重要指标,从而不断优化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使之能够充分体现其使用价值。
论文关键词 内地刑法 澳门刑法 罚金刑
一、前言
现行澳门刑法由1996年开始颁布实施,该法典中表现出十分浓厚的大陆法律体系特征,并以一国两制方针作为基本前提。基于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来说,两者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着相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主要表现于刑法罚金刑执行情况、地位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为了优化内地的刑法罚金刑,应当要对澳门刑法罚金刑进行有效借鉴,再结合内地实际状况,确保刑法罚金刑各项内容都能满足实际需求。
二、刑法罚金刑具体适用情况
(一)刑法罚金刑具体适用范围
基于刑法罚金刑具体适用范围来说,主要涉及到刑法罚金刑犯罪事实及其犯罪主体,本次研究重点探讨刑法罚金刑具体适用情况和犯罪性质、轻重罪之间的关系。内地刑法在罚金刑方面涉及到的罪名包括一百八十四个,其适用范围基本特征如下:第一,罚金刑具体适用范围囊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济罪以及财产性质犯罪等。第二,较之故意犯罪类罚金刑来说,过失犯罪当中罚金刑基本适用率明显偏低。第三,较之重罪类罚金刑来说,轻刑类罚金刑基本适用率明显偏低。第四,在对相关单位造成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需要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方式为罚金。
澳门刑法基本立法形式属于第三种立法,因此其罚金刑基本适用范围十分广阔。在澳门的刑法典中,涉及到罚金刑的有一百七十多处,仅有第三编中危害和平与人道罪未涉及罚金刑之外,其他的所有内容均包含罚金刑内容。同时,澳门刑法中明确要求,除了另有规定的对象之外,只需要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要求强调法人在部分专有规定范围内才可能会变成犯罪主体,其当其变成犯罪主体之后,法院根据相关刑法要求可以判处其罚金。
基于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之比较来说,内地刑法所规定范围之内的主刑要求限制或者是剥夺犯罪主体人身自由,通过刑种在严厉程度方面和犯罪主体严重性之间存在着直接关联,因此每一种刑法均具备特定规则,同时其适用对象已经被明确限定,所以并不会出现主刑互相转换、互相代替等情况。与之不同的是,澳门刑法当中存在着徒刑代替的要求,对于徒刑在半年之内的犯罪主体,可以用相同天数的罚金去代替。在此刑法规定中,表明澳门刑法强调量刑原则,同时其罚金刑整体使用率也随之得到有效扩大。
尽管这种罚金刑方案在澳门得到广泛使用,但是在内地却受到极大争议,部分研究人员认为以替代的形式执行刑罚存在着无钱坐牢、以钱赎罪等问题。而基于笔者来说,笔者认为自由刑和罚金刑均属于刑罚方法,其本质方面并无明显差异,但是自由刑强调剥夺犯罪主体自由,而罚金刑则强调剥夺犯罪主体金钱。就具体实现情况来说,剥夺犯罪主体金钱同时也是剥夺其自由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犯罪主体已经失去其物质享受方面的自由。
内地刑法罚金刑具体适用范围存在着狭窄的现状,而刑法若要想实现轻缓化目标,必须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适当扩展,而具体实践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程序进行:第一,适当扩展自然人在单科罚金方面的规定范围。对于部分轻刑犯罪主体,为了保证刑法得以有效落实,较之自由刑而言,予以科处罚金刑在执行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适当扩展过失犯罪类犯罪主体的罚金刑基本适用范围。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在本质方面存在着绝对性差别,基于犯罪主体的内心来说,并不想要犯罪事实的形成,所以行为人在人身危险方面相对偏小,予以轻刑即可达到教育或者是惩戒等目标。第三,对于部分危害性相对偏小、同时犯罪性质也相对偏轻的犯罪主体,例如偶犯或者是初犯,都可以考虑处予罚金刑,即可实现预防犯罪等整体目标。第四,对于澳门刑法当中涉及到的自由刑代替机制,应当予以辩证性借鉴,由罚金刑直接取缔拘役刑。一般而言,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主体多为轻罪,不仅刑期相对偏短,同时矫正功效、惩罚效果以及威慑力等方面都存在着有限性,通过改科罚金,有助于罚金刑在经济性以及非监禁性等方面的特征得以有效体现。
(二)刑法罚金刑具体使用方式
刑法罚金刑具体使用方式即为其适用形态。基于理论层面来说,其使用方式具体涉及到四种不同类型:第一,复合制;第二,单科制;第三,选科制;第四,并科制。在具体使用环节,各个国家在开展刑法立法工作时,对于不同犯罪事实通常会采取不同立法方案,也有部分相同犯罪事实的法定刑包含着几种不同方式。
内地刑法当中有一百一十四个必并罚金刑,但是只有一个得并罚金刑,同时有六个选科罚金,在单处罚金方面处于缺失状态。与之相比,澳门刑法当中所适用的罚金刑模式具体包含两种,即选科制以及单科制。两者相比较来说,内地罚金刑在实用程序及方案等方面具有多元化特征。然而,内地刑法强调并科制,重视适用必并制的罚金刑。出现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由于内地重刑思想十分突出,强调提升刑法剥夺功能以及威慑力。与此同时,澳门刑法罚金刑剧本适用范围则以选科制为主,而且其罚金刑在优先性等方面的特征十分突出。所以为了能够有效适用各项规定,在面对各种犯罪时,澳门刑法均明确规定了两种主刑,即罚金刑以及徒刑等。
基于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至比较来说,两者在刑法价值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随着刑法价值不断发生改变,刑法制定程序、刑罚执行程序的重要性也逐渐递增,已成为刑罚是否严厉、是否人道的直接体现。以罚金刑为例,假使将罚金刑基本价值目标定义为威慑力,那么罚金在惩罚属性方面就会表现出过于严厉的程度,因此必并制的广泛使用,其诱发因素体现为不满足于自由刑基本威慑力,试图以罚金等形式提升惩罚力度而导致。就澳门刑法来说,,长期以来都受刑法经济、教育刑等基本思想及理论的直接影响,所以立法者普遍认为财产和自由处于等价条件中,因此刑事责任具体实现程序中,剥夺经济财产以及剥夺自由在本质上都属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直接体现,同时其惩罚力度具有一致性特征,均能达到教育目标以及改造目标等。
(三)刑法罚金刑基本适用原则以及数额裁量方案
罚金刑具体适用程序方面涉及到两个环节:第一,对某个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判断,查看其是否属于罚金刑各项适用范围内;第二,对罚金刑基本数额进行准确裁量。一般而言,裁量程序既可以参照法律规定,同时可以由法官进行裁量。由于罚金刑本身属于一种财产刑,因此其裁量程序除了要严格以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作为其基本原则之外,还应当对利于执行原则进行充分考虑。
鉴于此,刑法罚金刑基本适用原则方面,应当考虑到以下诸多方面。其一,在罚金刑基本裁量环节,必须以量刑一般原则为主要指标及出发点。以犯罪主体恶性程度以及犯罪事实具体危害程度作为重要依据,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同时直接限定刑法内容。其二,对罚金刑具体适用效果进行充分考虑。罚金刑基本内容是剥夺犯罪主体的金钱,所以犯罪主体支付能力对于罚金刑具体适用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内地刑法当中明确要求,如果犯罪主体在缴纳罚金等方面不具备行为能力,法官应当结合其实际状况取消罚金刑具体适用程序,单处予自由刑。在澳门的刑法当中,选科主要适用于罚金,而单科罚金则属于法定的适用情形。鉴于此,如果犯罪主体在缴纳罚金等方面具备一定行为能力,必须优先选择罚金刑。
基于罚金刑各项数额裁量程序来说,内地刑法当中要求以犯罪主体的犯罪情节最为基本参照点,刑法分则当中详细描述了三种情况。第一,罚金数额处于相对确定状态;第二,以倍比方式对罚金数额进行明确限定,同时以违法销售以及违法所得的金额作为参考指标与基准,采取相关比例、倍数的形式对罚金数额进行明确限定;第三,无限额状态下对罚金数额进行明确限定。
澳门刑法罚金刑基本数额裁量方面主要以日额罚金机制为主,罚金数额范围则由分则以及总则进行规定。与此同时,对于各项具体的犯罪行为,澳门刑法罚金刑分则还对其罚金数额进行了明确限定。由此可见,澳门刑法强调日额罚金机制,而与之不同的是,内地刑法强调数字罚金,因此两者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对刑法罚金刑基本数额进行裁量时,是否应当把犯罪主体具体经济状况作为参考指标。笔者认为,对于某个犯罪主体已经确定要实施罚金刑以后,才能对其基本数额进行裁量。因此,如果犯罪主体本身具有罚金刑可发性以及适罚性,对其刑法罚金刑基本数额进行裁量时,除了要坚持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之外,还要保证罚金数额和犯罪主体实际罪责、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
其二,内地刑法可否合理借鉴澳门刑法当中的日额罚金机制。日额罚金机制本身具备两方面优点:(1)当贫富差距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日额罚金机制能有效解决罚金效果缺乏平等性等问题;(2)通过采取日日交付的形式,能够促使犯罪主体不断进行反省。各个制度在设立环节、运行环节都存在着紧密联系,澳门刑法采取日额罚金机制,主要由罚金刑整体制度所决定,并与其罚金裁量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一致性。然而,内地刑法明确罚金的具体裁量数额时重点考虑犯罪主体的犯罪数额、犯罪主体各项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等方面,所以两者在确定罚金刑实际数额方面都存在着可行性与合理性。
三、刑法罚金刑具体执行程序
内地刑法罚金刑具体执行方案涉及到四种不同形式:第一,分期缴纳或者是一次性缴纳;第二,强制性追缴;第三,减免机制;第四,随时性追缴。然而,由于罚金想减免条件涉及到的范围过窄,价值强制性缴纳方案在范围方面缺乏明确性,以至于执行规定呈现出笼统状,而保障机制方面也处于缺失状态,导致强制性缴纳之后仍然拒缴的犯罪主体逍遥法外。与此同时,澳门刑法则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各项特别规定,对于罚金刑缓刑、易科监禁以及劳动等方面都重新予以界定,因此体现出十分明显的灵活性特征。
澳门刑法罚金刑具体执行方案也包括四种:第一,分期缴纳或者是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即判决方案下来之后的两年以内即需将罚金缴清,所以分期缴纳判决程序中,法官通常要明确限定缴纳时间以及缴纳数额等基本信息,如果犯罪主体存在着欠缴等行为,剩余各期的罚金就会被视作同时到期,此时需要犯罪主体一次性缴清所有罚金。第二,劳动代替方案。所谓劳动,尽管存在着强迫性特性,在此环节并非强调剥夺犯罪主体的自由劳役行为,所以是用自由劳动与代替罚金的一种基本方案。第三,监禁代替方案。澳门刑法当中明确规定,如果犯罪主体拒绝缴纳罚金,而且无法用劳动方式替代其罚金的犯罪主体,都必须予以监禁。基于刑法分则来说,虽然犯罪主体犯下的罪行还未达到科处徒刑等标准,但同样不会对罚金转变成强制性监禁这一行为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如果犯罪主体能够随时缴纳其罚金,就可以避免被强制性执行监禁。第四,罚金缓刑方案。如果犯罪主体拒绝缴纳罚金被强制性监禁之后,调查发现犯罪主体拒绝缴纳罚金存在着客观因素,可以暂缓一年强制执行监禁或者是暂缓三年再强制执行监禁。
四、结语
基于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来说,两者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鉴于此,为了确保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均能有效体现其使用价值,建议立法者充分考虑两者差异,再结合各地具体使用现状与发展现状,对现有罚金刑进行不断优化、改革及补充,使之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在达到教育以及惩戒等基本目标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其适用范围以及使用价值。
本文编号:8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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