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韩非子犯罪预防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0
论文摘要 犯罪预防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积极干预,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家韩非子以遏制犯罪动机的产生作为预防的核心,提出了一系列预防犯罪的手段。本文从韩非子对人性、对犯罪原因、对犯罪预防这三个层面的分析入手,将韩非子犯罪预防理论予以梳理。
论文关键词 犯罪预防 韩非子 自为
犯罪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犯罪预防的作用在于犯罪实施以前采取预防措施,使人们放弃犯罪意图,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尚书》中记载:“若古有训,童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周不寇贼,鸥义奸究,夺攘矫虔。” 由此可见,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出现了犯罪的现象,为了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人们创制了刑罚。“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究,汝作士,五刑有服。” “墨、劓、剕、宫、大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奴隶制五刑。到了春秋张国时期,百家争鸣,很多思想家在其理论中都有关于犯罪预防的思想。韩非子是法家的代表人物,虽然他的犯罪预防理论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今天法治中国的建设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韩非子对人性的分析
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托生于宗教,将西方法哲学从中世纪神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马丁·路德认为人性是完全堕落的,“倘若不被管束,那么在凶暴残忍方面,他就会远胜过所有凶禽猛兽。” 基于对“原罪”的深刻认知,法律体系也建立在“性恶论”和“理性经济人”等思想的基础之上。
诸子百家在讨论犯罪控制理论时,往往以人性善恶为前提加以分析,并提出不同的犯罪控制策略。以孔子为代表的大多数儒家思想代表人物主张人性善,认为“人之初,性本善。”道德教化是对人性本初的巩固和提升,使善具有秩序性和稳定性。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家则主张人性恶,韩非子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自为”,即自私自利,好逸恶劳趋利避害是人性中不可避免的劣性,“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人性平等,没有所谓的君子和小人的区别,人都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侵犯到他人的权利、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定,这与亚当·斯密“理性经济人”假设异曲同工。“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韩非子从职业划分的角度出发,论证了人与人之间没有绝对的亲疏之分、远近之别,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建立在一定的利益需求之上。一般的社会关系如此,父母与儿女的之间也是利益的联结体:“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已也。”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位,由血缘关系向外辐射形成家族,在家族间不断通婚、合并、消融的过程中产生了民族,政治层面出现国家。血缘至亲间尚且以利好与否作为亲疏的衡量标准,君臣之间更是如此:“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
儒家思想认为世人皆可为尧舜,所以礼制教化是调节社会秩序的最佳手段,韩非子“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 的观点虽然有些极端,似乎忽视了人性善良的一面,但是他却看到不同的人主观好恶是不同的,不能以统一的道德标准去衡量一个行为的性质,如果只是按照“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的道德原则去治理国家,会造成官吏阿谀奉承,百姓不服从政令的混乱局面。所以假设人性恶,是韩非子法治理论的基础和前提。
二、韩非子对犯罪原因的分析
基于对人性“好利恶害”的总结,韩非子认为,造成犯罪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生产资料匮乏诱发犯罪。“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人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信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尧舜时代一直是中国古代文人追求的政治形态,但是韩非子却认为,上古时代政治清明、社会和谐是因为生产资料的极大富足,百姓衣食无忧的情况下犯罪现象自然会减少。随着人口的增加,导致生产资料匮乏,当社会出现竞争的时候,人性的阴暗面就会诱发人们为了抢夺生活资料而犯罪。
第二,法制不健全导致犯罪。韩非子认为依法办事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律由官府颁布和保存,具有公开性和强制性。“法”就是君主给臣民们制定的规范——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做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要受到惩罚,做了法律规定应该做的会得到奖赏。法律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可预测性,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人们就会依法衡量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做法律会惩罚的犯罪行为,选择做对自己有利的行为。长此以往,臣民们个个忠于职守,而“君人者高枕而守己完矣。”
第三,用人标准不统一引起犯罪。韩非子不认同儒家所提倡的“贤人政治”,认为那些称颂先王之道、善于辞令,到处游说的学者;聚集党徒,标榜气节,恶意触犯国家的游侠剑客,都会影响法治国家的建立。君主如果凭借个人的喜好和道德品行标准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用,进而授予其官职,“则群臣饰行以要君欲,则是群臣之情不效;群臣之情不效,则人主无以异其臣矣。” 不同的领导使用不同的用人标准是引发人治的导火索。君主用人要采取统一的用人标准,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论功行赏,否则就会造成“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 的拉帮结派、卖官鬻爵的混乱状态。上行下效,官员无视法纪,百姓自然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触犯法律,社会混乱,政权不保。
三、韩非子对犯罪预防的分析
基于对人性的剖析和引起犯罪的原因的分析,韩非子提出以下预防犯罪的措施:
第一,鼓励农业生产。“富国”是韩非子治国的基础环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济基础是保证政治稳定的前提,要促进经济发展,首要任务是大力发展农业产业,“仓禀之所以实者,耕农之本务也。” 韩非子提出了很多发展农业的政策性措施,如“适其时事”——农业生产必须符合自然规律;“民蕃息”——保护劳动力;“卖庸而播耕”——允许雇佣劳动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用。经济发展需要产业结构的平衡协调,韩非子认为和农业相比,工商业是“末业”,要扬本抑末,并不是要将工商业全部铲除,保证工商业的相对稳定性,才能充分发挥其功用,使“末业” 不影响农耕的发展。
第二,推行以法治国。全面且有效地推行法治,是韩非子犯罪预防理论的核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必须公之于众,百姓知法才能守法,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立法层面,根本原则就是“因道全法”,即按照客观规律制定法律,“守成理,因自然。” 立法时还应当因时制宜,因势变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当然,法律在与时俱进的同时还必须具有稳定性,“法莫如一而固” ,制定的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如果“数变法”,“旧新相反,前后相悖” ,法律的权威就不能彰显。在司法层面,法律要做到一视同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 智之弗能辩,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自上而下的阶级分层,如果司法缺乏公平,上行下效,百姓也会无视法纪,寻找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触犯法律的规定,犯罪在所难免。在执法层面,要做到信赏必罚,严格谨慎。“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有效手段,赏罚分明才能激发人们趋利避害的天性,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三,统一用人标准。韩非子的依法用人的原则,首先是“循天顺人而赏罚明” 主要包括“不监官”,即使官吏的职责明确从而奠定赏罚分明的基础;其次要“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赏罚要有可操作性,缺乏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只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存在价值;再次,选用人才要严格遵循法制,“有赏罚而无喜怒”, 君主也有人的劣性,会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拔人才,如果没有严格统一的选拔任职标准,那么臣下就会投其所好,粉饰外表,以虚假的德行换取官职,长此以往党派之争盛行,卖官鬻爵成风,国家的法律就会被束之高阁,君主的权利也会被架空。依法统一用人标准,避免了人性的缺点在选任过程中的负面影响,在全社会树立起规则意识,犯罪现象必然也会减少,形成良性循环。
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体系,就不能割裂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忽视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正确对待法律传统文化,充分利用法家思想体系中犯罪预防的理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
本文编号:8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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