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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犯罪对刑事侦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6-08-04 09:01

  论文摘要 网络犯罪具有犯罪主体和手段多样化,犯罪行为隐蔽性,犯罪扩展迅速,证据毁灭容易等特征,给刑事表明,约有95%的网络犯罪活动不容易被人察觉,侵害的往往是看不见的客体信息。给案件侦查带来新的挑战,也大大增加了案件侦查的难度。

  二、网络犯罪对刑事侦查的挑战

  由于网络犯罪主体和手段的多样化,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扩展迅速,证据毁灭容易,大大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给刑事侦查带来新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网络犯罪对管辖权划分的挑战
  网络空间在全球内是一个完整的领域,是相互联系的、密不可分的整体,不能像土地那样可以对其进行划分。也正因为如此,在对网络犯罪进行刑事侦查的过程中,增加了管辖权划分难度。实际工作中,物理空间有界性和网络空间无界性之间的矛盾突出。如何划定界限,侦查机关对哪些范围的网络空间具有管辖权,这是刑事侦查过程中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具体来说,网络犯罪对管辖权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导致传统实体管辖原则的适用存在困境,互联网的无界限性和虚拟性使传统的属人、属地、保护、普遍管辖原则受到挑战,犯罪地可能不止一个,有些犯罪地甚至在不同国家,给管辖权划分带来严峻的挑战。
  其次,导致网络犯罪的犯罪地难以界定和划分,现行法律有关犯罪地的解释难以有效适用于网络犯罪,加大刑事侦查难度。
  最后,侦查机构难以合理确定。公安机关是网络犯罪的侦查机关,但是实际工作中没有协调好相互间的工作,影响网络犯罪案件的有效侦破。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网络犯罪,但对网络犯罪缺乏类似规定。对网络诈骗和网络盗窃,可以由刑事警察或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但都存在缺陷与不足。实际工作中,如何合理确定网络犯罪的侦查机构是重要的难点问题之一。


  (二)网络犯罪对刑事证据的挑战
  与传统犯罪活动相比,网络犯罪证据问题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刑事侦查过程中,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认定等,既是一个技术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给实际工作都带来较为严峻的挑战。法律规定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应该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但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工作难度是非常大的。目前,电子证据的取证工具不足,取证人员综合素质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此外,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收集缺乏全面细致规定,导致很多取证行为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引导,存在取证困难现象,对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网络犯罪对侦查措施适用的挑战
  网络犯罪往往利用计算机程序实施犯罪活动,数据的修改、资料的窃取等难以被察觉。网络犯罪时间具有瞬间性特征,传统的勘察、检验、搜查、扣押等措施不能适用于网络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缺乏可感知的物理场所,难以有效应用传统侦查措施。电子证据搜集非常困难,并且容易遭到破坏,技术要求高。侦查过程中需要删选大量信息,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这也是刑事侦查中必须有效处理和应对的问题。

  三、网络犯罪刑事侦查的应对措施

  为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给刑事侦查带来的挑战,提高刑事侦查工作效率,实现快速侦破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根据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一)重新构建网络犯罪管辖制度
  为妥善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各国普遍采取的思路是扩大对犯罪地的解释,从而扩大属地管辖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属地管辖为基础,以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和便利审判原则为补充,从而有效对网络犯罪进行管辖,更为有效的侦破刑事案件。属地管辖扩大,主要对犯罪地扩大,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还包括网络接入地、网站管理者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但采用这种管辖方式后,可能加剧管辖权冲突。为此,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对策:明确优先管辖制度,由最初受理公安机关管辖,落实指定管辖和并案管辖制度。 从而有效协调管辖权冲突,提高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效率。
  (二)重视证据搜集与规范化工作
  规范电子证据的搜集工作,采取有效的电子证据采集技术,保证取证程序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电子证据收集主体应该由具有侦查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重视网络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明确电子证据收集对象,包括内容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境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采取有效的搜集方法,包括搜集与扣押,截留电子信息,进行技术侦查等。落实客观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始介质、证人见证原则,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有效,为有效侦破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奠定基础。
  (三)健全网络犯罪技术侦查工作
  网络犯罪刑事侦查工作当中,采取有效的侦查技术是十分必要的,要合理应用监听和监控措施,并保障公民隐私,推动侦查技术的有效利用,确保侦查工作效率。一方面,要合理区分技术侦查的类型。一般可分为侵犯内容信息和非内容信息的侦查措施,但都需要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严格侦查技术适用,落实限制使用原则,加强隐私权和人权保护。另一方面,限制技术侦查适用。 建立司法审查原则,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而对技术侦查有更为全面的认识。另外还要贯彻严格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原则,技术侦查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实现有效侦破案件的目的。
  (四)明确侦查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网络犯罪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为更好应对挑战,明确侦查机构职责和权限,合理配备技术熟练、业务技能强的侦查人员是十分必要的。从而可以对网络系统进行细致全面的监控,实现预防网络犯罪,快速侦破案件的目的。目前公安部门设立网络安全监察机构,对网络系统进行适时在线安全监测。很多发达国家为更好应对网络犯罪,普遍设立网络警察,负责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根据目前我国网络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可以结合侦查工作需要适当扩大其职责与权限。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该包括《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犯罪活动;相关证据主要存留在网上的案件;其它以网络为主要工具的案件。对这些案件,侦查机构应该做好侦查工作,实现快速侦破案件的目的。

  四、结语

  网络犯罪具有自身显著特点,对传统刑事侦查也带来全新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该认识实际工作存在的不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从而更好应对网络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提高刑事侦查工作效率。此外,还要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加强管理和培训,重视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促进他们综合技能提升,实现有效提高网络犯罪刑事侦查工作效率的目的。



本文编号:8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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