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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

发布时间:2016-08-04 09:01

  论文摘要 幸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又包含着丰富而具体的内容。现实生活中,影响人们幸福(感)的因素很多,诸如传统中的“礼治”、“法治”的精髓,把法治效果作为基本标准,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从而尽可能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从而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公正、和谐的生存环境。
  其次,从法律实施上讲,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后防线”。豏 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司法机关秉承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至关重要。其通过调解纷争、利益协调,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案件、惩处罪犯,使法律尊严得到维护,使违法行为收到制裁,使人民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司法系统的运作也需要有充分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是否有足够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法律工作为人们提供必需且必要的法律服务,法律知识的宣传是否到位、民众法治意识需要达到什么标准等等,,都事关人们的矛盾解决是否圆满、法律实施是否顺利、通过法律解决纠纷是否顺畅,关涉到法律最终能否使人们具备相应的幸福感。
  再次,从诉讼实务上讲,也可以把幸福作为终极目标来理解、来看待。豐可以说,整个司法调解工作、审判工作都以人们的幸福、和谐生活作为基本出发点。比如,民事审判主要是通过纠纷解决,促进和谐,使违约行为、不诚信行为受到相应制裁,使应该履行的义务得到履行、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行政调解、裁判工作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矫正,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维护,使法律尊严得到维护、法律知识得以宣传;刑事审判主要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它是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也是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最后保障。试想,在一个社会犯罪率高、犯罪活动频繁,人们没有丝毫安全感的环境里,还谈何幸福感?所以,从整个司法实务工作来讲,都是为增进人民幸福、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而做的努力。
  最后,诚如孟子言:“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 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培养司法人员的“不忍人之心”,建立一种司法的终极目标理念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以这样的心境从事司法工作,我们追求的幸福目标就永远走在健康、合理、积极的道路上。

  四、结语

  曾有律师提出“法律养护心灵”、“法律滋养生命”豑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法律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从深层次上讲,“法律就是大自然,给我们提供空气、水分、养分,规范整个社会秩序,让整个社会安全、平和、稳定”。豒人类认识和利用法律,不是为了概念、真理,而是为了生活得更幸福。法律要充分地体现对人生命的尊重与关爱,而不能极端理性的机械阴冷。从法理上讲,人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评判案件,因为越是如此,法律对生命的关怀就越充分;而当遇到疑难案件时,人们又能依据情势变化并结合善良公平的社会愿望,确立法律的基本原则,使法律赶上现代社会的步伐,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幸福。



本文编号:8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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