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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9:01

  论文摘要 在老挝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

  从当前老挝外国投资法现状看,其对于较多内容包括投资形式、投资条件等都进行具体界定,系统性较强。但从现行外资引入需求现状看,外国投资法内容中仍有较多弊病存在。这就要求立足于当前外资引入中存在的弊病,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
  (一) 外国投资法问题分析
  综合当前老挝外国投资法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
  1.在外国投资法内容中详细规定投资者权责问题,并将具体的投资方式与程序进行阐明,对投资者权责不分、权利与义务不明晰、投资方式不合理等问题的控制可起到明显作用。但其中仍存在关于审批时间、审批程序等问题,如审批时间较长、审批过程较为繁琐等,其极易影响外国投资者投资积极性。
  2.配套法规不完善。外国投资法在较多如投资领域等内容上都进行明确,但配套法律内容却处于空白或不健全状态,如关于电力行业、通信行业以及农业行业等方面的法规,其容易造成投资者经营管理中无法可依,且老挝人可能有行政干预问题产生,影响外商投资兴趣。同时,配套法律制度的不规范也较为明显,较多如炒买项目、高控股、虚投资以及偷税漏税等问题都可能出现。
  3.配套资金缺失。对于外资引入,老挝政府一直保持鼓励与认可态度,但由于实际发展中仍不具备就较强的基础,很可能引起财政赤字问题,这样许多项目开展中因缺少政府资金扶持,很可能面临被迫中止局面。第四,人才缺失问题。老挝近年来发展中对于教育问题给予较多的关注,但整体来看,外贸经营业务熟练、设备操作水平较高的人才极为匮乏,难以为较多工程项目的开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 完善外国投资法的相关建议
  针对现行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实际解决过程中首先需在外资立法上不断健全。如针对审批时间与审批程序过于复杂的问题,在立法完善过程中可考虑对管理权、审批权进行分离,所有外资项目审批都交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而投资项目管理则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这样在使投资程序简化的基础上,可使管理部门、审批部门的职权更为明确。而在审批时间方面,也要求做好控制工作。老挝当前涉及的外国投资项目极多,若在审批时间上较长,将造成较多项目被延误,所以可考虑以老挝自身国情与国际惯例为依据,将投资审批时间控制在30天。另外,在国外劳务输出使用管理规定、老挝劳动法当中,都对国外人才的引进有所涉及。而对于掌握先进科技、具有高智慧的国外人才引进,还要对相应的条款进行增设和调整。在颁布的劳动法当中,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劳动关系进行改善,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当中,能够对劳动力进行更加高效的调动,从而使社会工作产量、效率等得到优化,也能够让劳动者享有更高品质的生活。老挝政府以自身国情为基础,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健全和完善,从而使贸易投资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通过这种方式,以期能够更好的应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所带来的挑战和基于。在对经贸法规进行健全的同时,也应注重透明度制度、司法制度的完善,并对相应的监督机制、司法执行机制等进行确立。通过对司法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能够对更好的投资贸易环境进行营造,使老挝社会尽早跨入法治社会。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经济投资合作审批程序与机构的建立,必须体现出有效性、便捷性、简化性,从而更好的促进老挝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

  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当前老挝引入外资的必然要求。实际完善过程中,应正确认识老挝投资环境以及当前外国投资现状,结合现行投资法律制度内容中的相关规定内容,如投资方式、外国企业进入条件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审批程序、审批时间以及配套法律等问题,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这样才可为外资引入提供保证,推动老挝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编号:8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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