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历史_法学毕业论文,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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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事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
1 宋代民事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存在的原因在宋代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宋人尤为重视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反对将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唯一的或最重要的手段与方法。而宋代社会浓厚的无讼观念与官员不遗余力的宣教,以及宋代民事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压制性作用, 正是民事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得以产生并存在的重要原因。 张 利,李晓娥:宋代民事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
1.1 无讼的理念无论是道家的“小国寡民”,还是儒家的“大同”社会,虽然在细节的设计上并不相同,但其基本精神却高度一致,这就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安宁无争,把对立面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视为应竭力避免的灾难。因此,在崇尚和谐的传统社会中,理想社会的标志是“无讼”。明人王士晋说:“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 这种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一以贯之的,在两宋时期也依然如此。在宋代社会生活中,争讼同样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在这个社会中,不是没有纠纷,也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得到了完美的解决,而是努力将纠纷消弭在萌芽之中,使整个社会达到一种形式上的“无讼”。
宋代的法官主要从“义”、“利”关系的角度来劝人息讼, 避免民事纠纷的激化。朱熹的“门人有与人交讼者,先生数责之云:’欲之甚,则昏蔽而忘义理;求之极,则争夺而至怨仇’”。胡太初亦说:“或有兄弟讼财,亲族互讼者,必曲加讽谕,以启其愧耻之心,以弥其垂争之习,听其和允,勿事研穷,则民俗归厚矣。”胡颖对此说得更为具体“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婣任恤。” 宋代法官也有从避免讼累的角度来劝人息讼,告诫乡党百姓一旦诉之公堂,无论有理无理,原告被告都得承受巨大的心理与物质上的代价,诉讼的负担令人很难承受。
袁采劝道:兄弟分家发生纠纷,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妨废家务,及资备裹粮,资绝证佐,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费耶!”而贫者也不应要求均分,因为“彼之私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即使侥幸胜诉, 那么获胜者所得减去官司所费,还不如不讼。胡颖也讲: “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 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 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 虽悔何及。
故必须果报冤抑,或贪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 “今世之人,识此道理者甚少,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厉害,才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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