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教师论文 >

司法错案的产生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16-09-11 15:43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014 年岁末,“汉语盘点 2014”活动评选结果揭晓,“法”字荣膺中国年度汉字,反映出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法,古写作“灋”。是一个会意字,左从“水”,喻意执法公平,惩罚公正,似水的表面;右上从“廌”,即解廌,上古中的神兽,甄别是非曲直是它的特殊技能;右下从“去”,意指鸣冤断狱时,动物廌可以分清好恶,“铁面无私“地触及罪犯,惩罚罪犯。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① 反思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有法治则兴,无法治则乱。千禧年后,党和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举国上下正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高举法治的大旗,厉行法治。司法作为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手段,其所具有的内在品质是法治建设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一方面,公平正义作为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更是司法的生命线。另一方面,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弘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律是一张张写满人民权利的丛书。我国的立法工作都是经过前期科学的调研论证、民主协商,并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制定的,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司法者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权,在具体个案中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人民群众尊重、信赖、敬畏司法权威。从内心深处自觉遵循司法者的指引,自觉维护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秩序。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中国自古以来乡民社会的一种朴素纯粹的愿望和追求。然而,天不遂人愿。有违法犯罪,有司法机关的存在,就有错误裁判的危险。因为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在某些阶段,还具有局限性。所以司法错案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司法活动以及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近些年来,社会舆论上时不时地会有一些冤假错案的报道,但在这些报道中,刑事错案无疑更吸引公众的目光,容易激起社会大众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究欲。习总书记讲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系列司法错案的出现挑战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也客观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削弱。 
.............

(二)研究状况及框架 
不同语境中关于错案的定义形形色色,各有千秋。①关于司法错案的原因及对策分析,这两方面关系密切,前后承继。国内关于错案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法律出版社 1991 年出版的李建明的专著《冤假错案》,这本书详细、全面地描述了冤假错案的历史性;总结了冤假错案的基本特点、危害以及形成过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学术范围内,探讨了错案的成因、补救及可预防措施。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一些重特大刑事错案相继曝光,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理论分析更加地深入和透彻。② 西方法治国家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刑事错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蔚为大观,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美国的一些教授、学术团体或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深入搜集刑事错案,并运用社会学、统计学的相关方法对错案资料进行分析。①研究发现刑事错案成因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错误的辨认、不可靠的证人证言(含告密者与共犯等的伪证)、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垃圾”鉴定科学、检控方的不当行为以及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等。针对刑事错案(包括死刑错案)的发现和纠正,除了国家公权力机关检察署努力工作以外,美国的诸多大学和非政府组织(NGO)也承担起广泛的社会责任。 英国注重建立程式化错案应对路径,重大司法改革或司法进步的推动往往都是以重大错案的发现为契机。迅速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刑事错案的确认及原因展开详细调查,并由专门调查委员会出具报告。对调查报告的重视,使得一部分报告被立法机关采纳,转化为立法。②其次,英国注重在现有错案纠正机制外建构独立的错案发现机制,主动纠察冤假错案。建立了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冤假错案的官方申诉机构。 
.............

二、司法错案之语义分析 

2016 年 3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两会汇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指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667 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 372 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审判监督,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 1357 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①沉冤得雪,错案得以平反,无奈斯人已逝。迟到的正义虽非正义,归根结底也是对死者的告慰和对家人常年奔波四处申诉的一个交代。 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是一项系统而强大的工程。对于什么是错案,大众,学者各执牛耳、各抒己见,不知孰是孰非。舆论媒体在媒体上的报道也是直抒各家之言,引起社会上广泛的讨论,有时甚至左右法庭的审判。与欲取之,必先“明“之。首当其冲要对错案进行语义分析,对错案的概念进行清晰而规范的界定,意义显而易见。它将有力地承接启迪接下来对错案的讨论,多角度地对已经发生的或者未来可能发生的错案,有一个概括和交代。 那么,错案一词究竟具有哪些语义?不同群体由于自身的立场、研究背景等各种原因的不同而对错案所作出的语义分析亦各有春秋。 

(一)理解“错案”语义的三重维度 
专家学者指的是除去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法律实务、研究法学问题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法学家等等。他们对错案的语义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出现了众多不同的学术判断标准和分析结论。弱水三千,以下摘取一些主流错案的评判标准。 陈学权教授根据错案在不同语境下、不同阶段下各自可析发出不同的含义和辩错标准。第一种是错案纠正之错案标准。是指对裁判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视原判存在错误而应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第二种是错案赔偿之错案标准,以国家刑事赔偿之标准为错案标准;第三种是错案追究之错案标准,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① 刑事程序的复杂性和刑事证明标准的多层次性决定了错案的判定标准应有区别。但在当下的中国,司法改革任务紧迫,司法错案尚未找到防控的良法,以致错案时有发生,对于我国的司法工作者适用三重标准去界定错案不太现实,也会使错案的概念变得日益复杂。 
..............

(二)司法实践对“错案”的认定 
以上是专家学者、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这三类主体对错案进行的三个方面维度的分析,基本厘清了错案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不同的评判和界定标准。由于错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诉讼中经常发生、难以逃避。退一步说,错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认定? 从错案认定的任务来看,其程序的要求必然是一个司法审判程序,我国审判权由法院来行使,所以错案毫无疑问是必须通过一种审判程序来认定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修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都可以作为认定错案的标准要素;“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率”、“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3 个标准也是对上级法院的正向公正的评价指标,也是判断案件是否为错案的一个客观指标。 案件进行司法裁判的整个环节,都是围绕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展开的。通过诉讼双方的攻守对垒,法官积极行使职权,确定法律事实。具体可见《民事诉讼法》的 170 条、199 条和 200 条;《行政诉讼法》的 61 条、63 条、72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225 条和 242 条。对于一个案件来说,不管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还是程序出现了差错,都能引起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对原审的改变。从这一角度而言,事实、法律和程序任一方面的错误都构成错案出现的理由。② 
...........

三、司法错案的三种典型表现形式 .......... 11 
(一)事实认定错误之错案 ....... 11 
(二)法律适用错误之错案 ...... 12 
(三)违背正当程序之错案 ...... 14 
四、司法错案产生原因的法理分析 ......... 16 
(一)传统的司法理念 ....... 16 
1.倾向运动式治理,轻视常规型治理 .... 16 
2.重实体轻程序,容易作出“有罪推定” ..... 17 
(二)司法职能认识的偏差 ...... 18 
(三)功利主义的惩罚观 .......... 20 
(四)执法与司法体制不协调 ......... 21 
1.公检法之间呈现并列关系 ...... 22 
2.警检关系错位冲突 .... 22 
3.法检关系失当扭曲 .... 22 
4.警法关系规定缺位 .... 23
(五)司法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 ...... 23 
1.司法人员非职业化 .... 23 
2.司法人员非精英化 .... 23 
3.司法工作评价机制不科学 .......... 24 
(六)人类认识客观事实与规则的有限性 .......... 24 
五、关于防范司法错案的若干建议 ......... 26 
(一)转变司法理念 .... 26
(二)完善司法职能 .... 28
(三)推进制度革新 .... 30
(四)规范媒体监督 .... 33 
(五)借鉴域外有益经验 .......... 34 

五、关于防范司法错案的若干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
创新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运动式治理模式所形成的“路径依赖”①,运动式治理机制也面临深刻的社会危机,且与现代社会日益强势的法律权威摩擦碰撞,关系紧张。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治国的总目标,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从“路径依赖”过渡到“路径创新”。因此,在司法领域也要紧跟国家政策和时代潮流,建立健全法治主导型治理模式,创新纠纷解决方式,以实现纠纷的疏导分流。错案在整个司法治理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我们必须严肃处理,依法治理,做到既惩罚犯罪又切实保障人权。 法治主导型治理是一种常规型的治理模式,不因机关或领导人的裁撤或更改而改变。其基本内涵有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公民的社会管理主体地位,二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②。运动式治理带有严格的治罪意味,与运动式治理模式不同的是,法治主导型治理的核心在于确立法治思维和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需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落实与实施来实现法治主导型的治理模式。 社会问题纷繁复杂,给他们找个出口的话,路径就是司法化。以司法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是法治主导型治理的应有之义。之前运动式治理将违法犯罪当做维稳问题,以强势、压迫式的治理手段,严厉地促使犯罪在短时间内得到判决和平息,违背了司法规律和法律程序。现在要以民众的正当的利益诉求为第一位考虑,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和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以高超的司法技术和严格科学的司法程序来办理案件。诉讼双方在理性的对垒下,运用证据和法律为己方提供论据支持和辩护。法治就是法律之治,是一种规则之治。因此要最大可能地发挥司法的理性和权威。 
.............

结  语 

David  Garland 把法律惩罚视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惩罚是一种恶。惩罚会产生一系列痛苦和不利后果。加之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颇受思维的局促和形势的局限,故而出现错案不可避免,乃社会正常的司法现象。因此法律惩罚必须慎重,司法官必须三思而后行。墨菲定律有言:无论发生某件事的概率有多小,只要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那么事件肯定就会发生。定律对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深刻清晰的启示意义,任何时候不都不应该忽视细枝末节的小概率事件,否则积重难返,易形成“蝴蝶效应”。 错案在问题中产生,就要在司法过程中得到纠正和解决。“人类应该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错案仿佛打开了一扇改良刑事司法体制的窗户,我们应该从错案中寻找司法改革的现实方法,而不要让机会白白流失。”①这是美国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基思·芬蒂利的肺腑之言,可知错案是可以得到控制和避免的。我们要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贯彻法治思维和科学、统一的司法理念,借助法律、制度和观念的力量,对现有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整合,依靠广泛的社会监督,共同创造良性的司法环境。同时不忘打开国门,放眼国际,学习发达国家的错案治理经验,以实现对司法错案的源头预防和治理。 防范司法错案,我们要有衣带渐宽终不悔的决心,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毅力,知耻而后勇,知难而进,敢于负责,善于担当。推进阳光司法、公正司法,最大程度地避免和纠正司法错案。作为法学理论的研究生,会持续关注司法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之法,以法律人的情怀投身司法实践,为维护法治的生命线和司法的灵魂——公平正义,贡献绵薄之力。 
.........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1381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uzhibaogao/11381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595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