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坟产管理交易习惯概述
第一章 传统中国坟产的概念及其意义
传统民间社会的坟产观念及坟产意识是民事习惯形成的思想基础。我国历史长河中,坟产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它受到传统宗族规制、传统宗族思想的影响,分别归属于各个不同的权利主体,而在历史上,这些权利的归属权主要依托于族谱、契约、墓碑等等来实现。正是由于坟产的特殊性,家族内部特别重视其管理以及维护。 本章预期从坟产的概念、坟产对于百姓的意义、坟产的所有凭证以及其最初来源等方面,对坟产作一些大致论述。
一、坟产的概念
首先,从字面意思上解释,传统社会中“墓”、“坟”、“茔”、“冢”、“丘”、“陵”属殊途同归。上古时期,,“墓”常常指挖坑将棺木穴葬,然后盖土与堆平,而且不植树。古代丧葬仪式中没有坟丘这种习俗,一般都是下葬之后土地就被修平整,恢复原样,为墓。 “坟墓”类似的词还有“陵”,“陵”的本义为大山。《尧典》云:“荡荡怀山襄陵。”此处的“陵”就是大山。《诗经》中有记载:“高岸为谷,深谷为陵。”[1]“陵”现在也常常被称作帝王之墓。《史记》有载,赵肃侯十五年“起寿陵”[2]。按,此字本训大防也。注:“坟取名于大防也。”古也,墓而不坟。注:“土之高者谓之坟。”[3] “茔”也是坟墓。《说文》曰:“茔,墓也。”《玉篇》也有提到:“茔,墓也。”《广雅》云:“茔,葬地也。”由此可推断古代“茔”同“墓”。 “冢”又作“塚”,本意为“山顶”。《尔雅》中有云:“山顶,冢。”《诗·小雅·十月之交》曰:“百川沸腾,山冢崒崩。”郑玄注曰:“山顶曰冢”。“冢”字也有形容为高大的坟,《说文》曰:“冢,高坟也”,清代段玉裁注释为:“坟者,墓也。墓之高者谓之冢。” 在之后一些的汉语中,除“陵”作为特定词语指帝王之墓外,“墓”、“坟”、“茔”、“冢”还有“丘”的概念几乎一样。在没有特指的情况下,便可相互替换使用。故此,常在古文中有“坟墓”、“坟茔”、“坟冢”、“坟丘”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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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坟产的来源
祖先留存是坟产取得的主要方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族在进行财产分割过程时,通常都会先将一部分风水比较好的山地划分并保留出来,之后以这些留存出来的山地作为家族内部的坟山。一般情况下,这些山地在留存之前就已经有先祖坟茔的存在,并且为了表明这个坟山属于整个家族所共有,严禁任何人私自出卖。在学界也有学者指出“民间的墓田最初是家庭中的普通用地,在分家的时候专门留出来作为修缮坟墓和祭祀的费用,一旦成为墓田,为了保证其物尽其用,必须好好的使其被继承,不可以分拆,也不可以典或卖。”[9] 对家族而言,所有宗族都严格遵守只许买不许卖的准则,子孙要永远保护祖产,但凡有扬言要典卖坟产者,都被整个家族视为不孝子孙。[10]而且对于这些坟产,清朝有法律明文保护:“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管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11]足见清朝政府对传统乡间家族内的坟产问题颇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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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传统中国坟产风水、管理、茔地界限面面观
笔者将《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与民国十八年至民国二十年的《安徽省高等法院公报》结合,整理出有关传统中国风水习俗方面习惯六件,具体管理方式方面三件,茔地边界五件。
一、风水观之于坟产习惯的影响
在考察资料过程中笔者发现,坟产习惯常与风水、坟茔的禁止以及摘留习俗等之间紧密相关。“坟产”已于上章中进行阐述,由整理出的习惯可体现传统宗族内部对于风水也有着相当高的重视,人们认为坟地与宗族子孙的吉凶和家族的兴衰紧密联系,使得坟产的意义与我们常说的“地产”有所不同。 因此,论及坟产习惯,必将涉及坟产风水。“风水”在《辞海》中被解释为:“风水,也叫堪舆。旧中国的一种迷信。常认为房屋户主或葬者的运势取决于房屋或墓地附近的朝向、水流等因素。也有指测宅、墓址。”。 “风水”一词最早见于郭璞所著的《葬书》中:“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郭璞首次明确了风水的概念,指出安居必然选择“生气”旺盛的“藏风聚气”之地,所以后人尊郭璞为风水鼻祖。[21]直至北宋时期,“风水”一词已广泛应用于生活中,传统的风水常指古代百姓们总结出的,关于房屋、坟产等相关的时辰、朝向、方位以卜吉凶的一种方术。 风水不仅是民众的一种信仰,也是一种民间习俗。李零曾在《中国方术考》中提到:“风水”衍生于以小农经济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是当时的民俗核心文化。海内外汉学家及社会学家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将之纳入中国传统知识理念的一部分,并且是有中国特色的宗教信仰的重要内容,以此可探究当时的亲属制度、宗族观念等内容。自秦汉以来存在着两条发展脉络,一条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正统学说,它不仅保存和宣扬了儒家的经义,同时还与刑名法术相融合,来发挥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的功能。而另一条脉络以方术为核心,承接早期文化,开辟阴阳术和道家,贯穿于道家文化的发展始终。[22]据上述可知风水应属第二条脉络,它融合着早期的数术,而又兼具巫术的性质,又在传统文化中有着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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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坟产茔地范围之诸项习惯
所谓的坟产茔地之所以有范围之规定,正是由于民间百姓为了祭拜祖先,一般在坟墓四周一定距离以内设立祭拜场所,以便于自己烧纸、燃香、叩拜等。在这些行为所必备的范围以外,对周边也会特意地留出一定距离作为“禁区”,“禁区”范围内严禁安葬另一棺木、耕作、他人随意挖掘此类一切有损该地区行为,这在当时也有被称作“坟茔禁步”。 这种“禁步”主要是为了防止外人破坏祖先的坟墓,而在坟产买卖之时更能体现其作用,不论在买受还是卖出,都应当明确这个范围,以避免发生争讼。通常而言,民间坟产坟墓面积大小相差无几,因此“禁步”常常也都是相似的。一般地方习惯会对于坟产的“禁步”进行具体规定,为免对比不明,特此整理以下书中记载三县的习惯列入表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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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传统中国坟产风水、管理、茔地界限面面观......... 11
一、风水观之于坟产习惯的影响....... 12
(一)传统中国社会的风水观.......... 12
(二)风水诸项习惯简述.... 14
二、关于坟产茔地范围之诸项习惯.......... 17
(一)关于坟产茔地范围规定的具体习惯.... 18
(二)关于坟产范围争议引发争讼的官方调处情况......... 20
三、关于坟产具体管理之诸项习惯.......... 23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坟产移转习惯调查..... 26
一、坟产之非买卖获得......... 28
(一)坟产之非买卖获得之习惯...... 28
(二)有关坟产之非买卖获得争讼......... 29
二、坟产交易中之买卖习惯汇总....... 31
(一)坟产买卖移转之凭证....... 31
(二)关于坟产交易中买卖习惯之具体记载....... 36
(三)关于坟产交易中买卖习惯之司法实例....... 39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坟产移转习惯调查
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是极其重要的生活资源,土地的开垦、占有等等决定着国家的财政状况、社会能否安定有序。在田土纠纷中,坟产纠纷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且情况十分复杂。 正因古代社会的宗法伦理与坟产有极大关联,孔子有云“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45]儒家讲究“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仁智备矣”[46]。民国时期正是延续了传统思想中的“孝道”,所以不论是司法还是执法过程中,官方都对其极为慎重。 本章拟从《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各省县习惯记载以及具体案例出发,对传统社会的坟产动态移转,非买卖取得、买卖取得和买卖习惯,如交易凭据、卖地葬坟、继受、乞葬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将其与《安徽高等法院公报》结合,整理出有关传统中国借葬(讨取坟地)3 件,交易凭证 4 件,交易习惯 21 件。由于此类习惯多数涉及坟产转移问题,所以在此一同进行讨论,并收集列入下表以期便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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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提及 20 世纪前期之中国立法,不得不提到自清末时期沈家本修律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开始融入了西方法理精华。而且到了民国时期,无论是北洋政府司法部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法制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在法律变革中依然有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单就坟产而言,它对传统社会百姓具备着重要而又特殊的意义。如何解决“坟产争讼”问题让人十分困扰,随着近代法律发展,传统法律内关于祖坟和墓地的特殊性法令渐渐消失。《大清律例》中尚有对之保护的条款,至民国时期却消失于成文法典中,但在《中华民国民法》中第二条规定,“民法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到了今天关于这类法令以及习惯彻底消失在司法过程中,此类因法律移植导致的制度断裂引发了诸多问题。 2012 年的河南省周口市的“平坟”事件中,本意意图整合农村的土地资源,构建新的土地秩序,而且政府还推行了新式的丧葬政策。于国家发展的问题上,市政府的行为并没有问题,但在推行该政策过程中却忽略了百姓的情感,因此该“运动”被抵制。民国时期社会、经济、法律文化处于转型期,一方面在国家推行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改变了中国社会的社会、文化、经济、法律秩序;但另一方面广大农村却由于环境、教育、生活方式等因素并没有随着国家推进的法制现代化同步变化。在现今社会中,仍然有广大农村地区的民间秩序和社会环境与古代中国社会环境极其相似,虽然国家政治、经济迅速发展,但民间的地方性习俗依然流行。百姓心中“祭祀”、“风水”、“祖坟”都是难以动摇的思想,传统社会百姓对祖坟和墓地有特殊的情感。此事不妨看做是传统的坟产制度与现代民事法律规范的一次冲突,坟产制度作为形成于传统中国百姓生产实践中总结出的“行为知识”,在过去其合理性不亚于现如今的科学辩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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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1765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uzhibaogao/117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