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婚姻家庭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共计有五十六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有五十五个,云南以其 25 个少数民族成为了全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因此一提到云南,想到的就是秀美的自然风光和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彝族作为我国 56个民族中最古老的民族之一,也是云南少数民族队伍中最庞大的一支。据 2010年中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云南共有彝族 5041210 人,占全省人口的10.97%[1]。任何一个民族,都避免不了恋爱、婚姻、家庭这个永恒的话题,彝族也不例外。在中华民族绚丽多彩的婚姻家庭文化中,彝族以其独特的婚姻家庭习俗散发着光彩,但是,这些丰富多彩的习俗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或多或少和国家制定法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和矛盾。这些问题处理好了,有利于多民族的团结发展,但是反过来说,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造成多民族地区的秩序混乱,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国家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发展。 中国的法制在近代以前是一种国家法和民俗习惯并存的格局,二者之间相互弥补,共同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其中,民俗习惯主要作用在国家法难以严格管控的婚姻家庭领域,对家国天下中的家庭邻里关系、乡族关系起着不可替代的调控作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浩浩荡荡的推动之后,虽然民俗习惯也随着社会的变革发生了变迁,但是社会意识和社会变化并非是同步的。由于传统民俗习惯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地理历史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其仍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展示着蓬勃的生命力。 巍山彝族,这个来自于阿普笃慕三子和五子血脉的彝族支系或许之前并未成为国内外法学界研究讨论的对象,唐贞观二十三年(公元 649 年),彝族祖先在云南地区建立了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唐王朝统治的南诏国,其故都就是现今的巍山。南诏国作为彝族历史上最辉煌的一页,距今已经一千多年,其后裔即至今仍居住在巍山境内的彝族腊罗拔,历经千年沧桑,已发展成为拥有近 11 万人口并以茶、罗、字、左、阿、闭、石等众多姓氏为主体的彝族大家庭,占其总人口的30%以上,因此巍山彝族的研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2]对其习惯法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也是极具现实意义的。然而,无论是从专著的角度还是在几个网络学术资源网站的检索结果来看现今国内外对彝族习惯法特别是彝族婚姻家庭习惯的研究基本聚焦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对于巍山彝族习惯法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成果甚少。且对于婚姻家庭习惯来讲,即使是同一个民族,因其地域的不同往往有着显著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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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回顾近几年来中国对彝族的学术研究,学术界很多的学者已经做出了卓越的成就。四川民族出版社出版的,由方国瑜教授所著的《彝族史稿》是我国范围内研究彝族历史文化的第一部专著,该书资料详实,对彝族的传统文化,历史演变和经济发展状况都有着很深入的分析与论证。[3]但是,介于对某个民族的研究常常立足于一个典型的族群、村落,因此纵观学术界对彝族习惯法的研究多是针对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地区的。典型的比如王学辉教授的《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1988 年)该著作中,作者把彝族习惯在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的人类进化轨迹中,与其他几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的对比分析,以此来探寻法律起源和发展的过程。[4]之后,杨怀英主编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概况》又首次以专著的形式论述了凉山彝族自治州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概况。[5]1998 年出版的《彝族社会政治与军事》一书,作者张建华以彝族人口、经济形态入手,顺着历史沿革,论述了彝族社会的政治军事状况。[6]此外张晓辉、方慧教授所著《彝族法律文化研究》一书,顺着历史脉络,通过实地调查,全书对彝族的法律文化的历史和现实做了跨地区、划时代、按族别的分类研究和整理。且在历史上顺从了 1993 年出版的《中国彝族历史纲要》脉络,努力探讨彝族固有的法律文化。之后陈金全、巴且巴火所著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2008)在充实的田野调查的基础之上,详细介绍了凉山彝族习惯法产生和存续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并且在当地”德古“和知情人中采集到内容极为丰富的案例和习惯法则,并在书中总结提炼了三百多条习惯法规范,和一百多个案例,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无疑是具有丰碑式的资料性价值。[7]当然除了笔者以上介绍的一些研究成果外,还有很多极具代表性的期刊论文和社会调查报告。比如说王学辉教授在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发表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婚姻习惯法初探》,[8]范利平的《凉山彝族有关女性问题习惯法特点》,曾青、张晓蓓的《凉山彝族继承习惯法研究》等。[9]张晓蓓认为,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具有等级原则、血亲原则和宗族加之原则[10]。总结一下众多学者对彝族习惯法的研究,大多将焦点聚集在凉山彝族的家支家族制度和“德古”制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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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及婚姻家庭习惯概况
第一节 巍山县人文背景及历史沿革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简称巍山县)位于祖国西南边陲的洱海盆地以南,是云岭横断山脉四大分支之一乌蒙山的起点,也是国际性河流红河的发源地,境内河谷、盆地、山地相间分布。巍山全县总面积 2266 平方千米,县境东与弥渡县毗邻,西与漾濞彝族自治县和保山昌宁县接壤,北与大理市相连。据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全县辖 6 乡 4 镇共计 314829 人,包括汉、彝、回、白、苗、傈僳等六个世居民族,其中彝族人口 10.6 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4.1%,是巍山县的土著民族。[21]巍山彝族的语言有腊罗语和格尼语两种,巍山彝族在古代曾使用过彝文,后来因南诏国灭亡和杜文秀回民起义和李文学彝族起义斗争失败多次遭到掠杀,大批彝文经典和彝文史料灭失。巍山彝族多居住在山区、半山区,习惯依据山形地势而居。 1952 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之后 1956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巍山县彝族聚居的中部及南部建立巍山彝族自治县,在巍山县北部回族聚居地区建立永建回族自治县,到了 1958 年 10 月,在中共大理州委的指示下,将巍山、永建两个自治县合并为现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并以 1956 年 11 月 9 日为自治县成立日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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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巍山县历史沿革
根据史书记载和县境内新石器时代历史文化遗址的发现,巍山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居住,且这些人类就是现今巍山彝族的先民。早在先秦时期,活动在整个西南地区的原始氏族、部落群体分别组成了几个大的近亲集团,称之为近亲部落群体,基本上可分为三个大的近亲部落群体,即氐羌系统的部落全体、百濮系统的部落群体和百越系统的部落群体。据民国时期巍山地区的地方志《蒙化縣志稿 》记载,境内“初仅罗罗摩、蒲落蛮二种”,又“倮罗有两种,一种即古之罗罗摩,为哀牢九族之一,唐南诏细奴逻后也;一种为蒲落蛮,即古百濮周书所谓微卢彭濮是也,后讹濮为蒲??”[23]可知,巍山彝族先民主要属于氐羌系统的部落群体,当然也有一部分地方志上称为“浦落蛮”的人属于百濮(孟高棉)系统的部落群体和百越系统的部落群体。巍山彝族先民同居住在西南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在秦、汉时期被统称为“西南夷”。后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壮大,“西南夷”中又分化出不同的部落群体。西汉王朝时期,曾在昆明族部落群中设置郡县,在今云南省设置益州郡,在益州郡的西部地区设置楪楡、云南、邪龙、比苏、不韦、雋唐等六县,而巍山就属于益州郡的邪龙县。魏晋南北朝时期,巍山彝族被称为“叟”、“乌蛮”。此时的“乌蛮”除了彝族之外还包括其他少数民族,“叟”也即“雋”。到了隋、唐、五代、宋朝时期,巍山彝族统称为“乌蛮”,而此时的“乌蛮”就仅仅专指彝族不包括其他少数民族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乌蛮”都是巍山彝族先民,当时西南地区的“乌蛮”分布十分广泛,大致可以分为西部的“乌蛮”;东部的“乌蛮”;北部的“乌蛮”三大片,其中,巍山彝族属于西部“乌蛮”的一部分。直到元朝、明清时期,巍山彝族才被称为“罗罗”,康熙《蒙化府志》记载:罗罗,“土著之乌蛮也。”之后随着彝族内部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罗罗”下面又出现了更多更细的称谓,比如将巍山彝族成为“腊罗”、“迷撒”、“蒙舍”、“摩察”、“土族”、“土家”、“土俚”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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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彝族婚姻家庭习惯与我国制定法的冲突之调适 .... 30
第一节 解决彝族婚姻家庭习惯与国家法间冲突的现实必要性 ...... 30
一、愚昧、封建的落后因素阻碍了国家法的实施 ..... 30
二、“失范”境遇的出现,亟待冲突的解决 ..... 30
第二节 彝族婚姻家庭习惯和国家制定法冲突调适的原则 ...... 31
一、法制统一原则 ......... 31
二、尊重民族文化 ......... 32
三、普遍性原则 ..... 32
四、社会效果原则 ......... 32
第三节 关于彝族婚姻家庭习惯与国家法冲突调适的具体建议 ...... 32
一、对民俗习惯整理汇编并选择性的继承和改良 ..... 33
二、摒弃“恶俗” ......... 34
三、完善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法制体系 ......... 34
四、建立习惯法和制定法之间的桥梁 ......... 35
五、构建民间调节机制,发挥基层说服作用 ..... 36
六、构建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体系 ..... 36
七、加强巍山彝族地区的普法教育 ..... 38
第四章 构建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解决机制的意义 .... 40
第一节 社会治理方面的意义 ...... 40
第二节 对法制建设的意义 .......... 41
一、国家法存在局限性 ......... 41
二、民俗习惯可以有效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 41
第三节 对社会发展的意义 .......... 42
第四章 构建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解决机制的意义
第一节 社会治理方面的意义
社会治理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各类治理主体运用自身资源和社会权威,为满足区域内公众的需要,处理各种社会事务的过程。“治理”是相对于传统的“管理”而言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也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现有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这样的社会格局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怎样通过治理模式的创新来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解决各种矛盾,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成为我国司法机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这样各种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时期,应当通过良好的社会治理维持健康的社会秩序。从传统来看,少数民族地区主要以社区内的自我治理为主,国家的宏观管控为辅,在过去,维系少数民族社区内部有序、稳定发展的是存在在民族之间的一种以传统习俗为基础的社区权利体系,拿彝族来说,是他们古老的习惯法、原始宗教信仰、原始禁忌等“软规范”在他们社区内起着“治理”的作用。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国家虽然以民族区域自治等有特色的制度保障了民族地区人们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或多或少也以普同、刚性的国家治理模式管控着少数民族地区。在巩固国家政权的过程中,国家也通过整治的途径将国家政权深深嵌入少数民族地区的正常生活中。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下,少数民族地区一方面是依赖原有的宗教、信仰、禁忌等社区权威进行着自我“治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国家权力的网络覆盖。由于二者之间没有一个良好的沟通合作,因此很难维系该地区的有效治理。虽然这么多年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国家对于偏远边疆少数民族的治理模式,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制度等治理方式不断提出并完善,然而种种私下变通的纠纷处理机制还是在夹缝中活跃于各基层地区,往往经过政府、法院、公安等处理过的纠纷又会折回最传统的用习惯法加以处理的方式重新来处理一次。这样不仅会造成国家治理资源的浪费,还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治理的权威所在。由此可以看出,现存社会治理机制是存在诸多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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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中国广博的民族历史传统中,彝族是其中璀璨的一小部分,虽然历经千百年,但仍保有其独特的一面。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其是科学的还是愚昧的,彝族的婚姻家庭习惯已经形成一个独特的体系影响着一代又一代彝人的后代。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各族文化的交融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彝族婚姻家庭习惯也在发生着改变。但是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它都有序的维持着彝族婚姻家庭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研究彝族的婚姻家庭习惯的具体内容,并与国家制定法相比较,最终探究并总结出巍山彝族婚姻家庭习惯和国家法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具体路径不仅是对现代法治具有理论性的价值,更对巍山彝族地区婚姻家庭秩序的调整有着现实的意义。二者之间实现积极的良性互动不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或者是司法过程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且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和民族的繁荣团结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笔者认为,在研究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追逐国家法的权威而否认民俗习惯的调节作用,也不能一味的推崇民俗习惯而削弱了国家法的权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样法律多元的背景之下,少数民族多姿多彩的民俗习惯和其独特的治理能力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但是介于我国单一制的国家体制,我们要确保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且“法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因此辩证的来看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的管控作用。既要确保多元的民俗色彩又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无疑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笔者作为一个在巍山彝族地区出生长大的青年人,在与本地各年龄阶段的同族人交谈、询问的过程中,深深感受到了那种无奈和困惑。因此更希望也更迫切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出一种融合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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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2504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uzhibaogao/125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