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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后可以上诉吗_缺席判决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13 20:18

  本文关键词:缺席判决,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而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一方无故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二款对缺席判决作了明确规定。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有: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被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经法院立案后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6、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唤仍不到庭的,经开庭审理,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要慎重,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注意审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了缺席的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那么怎样送达诉讼文书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指定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里要注意,邮寄送达的必须要有回执。用特快专递和邮寄送达不适用留置送达,因送达人不是法院工作人员。

    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怎样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经审查,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送达给制席一方当事人的可以考虑缺席判决。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依法送达就不能盲目缺席判决

    二、要注意审查是否给受送达人留足答辩期

    只要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必须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才能开庭,公告送达的,在公告期满60日后,再给其15日的答辩期。

    三、要注意审查当事人未出庭是否有正当理由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没有到庭,或者当事人已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等待答复等情形,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延期审理。

    四、要注意审查未到庭的当事人是否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扶育、扶养义务如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因此,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未到庭,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只能延期审理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采取拘传措施。

    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可以考虑缺席判决

    五、要注意查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明的,要依照证据规则,确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缺席判决的案件上诉后有80%左右出现改判和发回情况,虽然有的是因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不属一审错误,但二审的结果还是改判或发回。所以缺席判决一定慎重使用。庭审中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方面全面审查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从而认真查明案件事实,不可盲目缺席判决。为查明案件事实,我们可以指导当事人举证、或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可以缺席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明,要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确定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在判决书中要注意引用缺席判决法条

    凡是缺席判决的案件,判决书中一定要注意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等条款。引用时要注意引用顺序,即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岚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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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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