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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_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发布时间:2016-11-11 14:40

  本文关键词:以德治国,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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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新华网 2001.03.23 08:20:43



    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的结合,对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而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

    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例如,围绕孝敬老人这一美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从财产、人身等不同方面作了保障性规定。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已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职业方面的法律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已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

    今天的立法是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一部人类法制史已确凿无疑地告诉我们,,历来的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地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这一点来说,统治阶级的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提高公民的素质。公民素质包括哪些内容呢﹖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当前我国公民素质的主要内容是“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当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自觉自愿遵行的规则,这时的法律规范对公民来说便成为一种道德规范。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

    法律与道德在调整范围方面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划分、工作程序、技术规定等,道德是不去调整的。而道德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法律是不去调整的。但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又不是固定不变的。有些问题原来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根据新的情况,法律可能不再过问而交由道德调整;而有些原来由道德调整的问题,由于新的需要,则可能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再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撑。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单靠国家推动和单靠社会力量推动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才最为有效。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赖于道德素质高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保证立法者和执法者不滥用权力,廉洁奉公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只有人的素质与制度约束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促成廉政、善政。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与发展,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其“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不无关系。“德主刑辅”的思想肇始于周公的“明德慎罚”,孔子则明确地把德治放在第一位,把法(刑)治放在第二位。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见《孟子·公孙丑上》)既“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见《荀子·富国》)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因此,要“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此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而汉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并且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的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牧师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宗教来约束人的内心活动;所谓刽子手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法律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宗教是神化的道德,是剥削阶级道德观念的宗教化、神化。剥削阶级用神的力量来宣传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教既是“神治”,又是“德治”。因此,与中国“德主刑辅”历史传统不同的是,西方国家有借助神的信仰推行德治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由政府来推进道德建设。大体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国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机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取这一方法;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对象与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美国、加拿大、北欧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

    我国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要借鉴中外历史经验,但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的历史,转而由多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这是性质的不同。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这就在内容上既不同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亦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今已成共识。主要理由是:市场主体资格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由法律来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要由法律来规定;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依赖法律;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要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需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又是民主的根本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证。而依法治国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浓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气氛和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就没有团结一致的纪律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的自觉行动,就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建设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只有牢固树立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才会对精神文明建设常抓不懈;忽视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则势必对精神文明建设掉以轻心。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和思想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两大内容。关于前者,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关于后者,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亦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工作已逐步纳入法治轨道。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

    四、积极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包括先进思想道德)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楷模。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示范群体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是我们执政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作者郝铁川: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法学教授 《求是》杂志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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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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