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本文关键词:法家人性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人性及其善恶问题是中国思想史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个永恒常新的话题。利用传统资源进行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法治建设,必须发掘中国传统伦理学解释模式的转变:从儒、释、道转向墨、荀、韩,把利益作为道德研究的出发点。目前,对法家人性论的性质还存在争论。先秦法家对人性问题的观点,与从经济角度分析伦理道德问题的方法存在不少一致性。出于上述考虑,本人认为对法家人性观有进一步分析、阐发的必要。因此,本文就在阐述伦理准则与经济原则一致性的基础上,从经济的视角来分析先秦法家的人性论。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导入部分。主要是说明人性及其善恶问题的复杂性以及选题原因、分析方法和论文结构。 第二部分是本文立论的基础,,主要是在梳理历史上的人性、善、恶、人性善、人性恶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人性观。人性是人之性,是一切人所具有的一切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性是普遍的不变的人性,变化的是人性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对自然欲望的满足需要、对理性能力的追求需要、对德性生活的满足需要是人永恒不变的需要,是人的本性,是人之性。需要就是人的最高本质,就是人性,就是人的本性。人的本性没有善恶之分,是后天的社会影响使人有了或善或恶的特征,但现实中人性却是恶的。 第三部分是对法家人性论的辨析,是对法家人性论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首先,在分析法家人性论存在的两种对立观点的基础上,指出法家人性论既不是人性恶论,也不是人性本恶论,而是趋利避害的好利自为人性论。理由之一:自利、为己的本性可以导向或善或恶的结果,法家也没有对它的性质进行界定。理由之二:人们对法家人性论存在误解:法家人性论与性恶论的出发点相同、论据相似;中西方传统上恶的观念不同;传统与现代的恶观念不同;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习惯的影响。其次,在事实和逻辑上,性恶论揭示了自爱、自利是植根于个体之中的天然倾向,深入分析了它给人类带来的消极影响;从形而上学上,性恶论是对人性完美主义的彻底否定,是对人类具有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克服的根本性缺陷的觉醒。因此,只有性恶论才能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人性基础。 第四部分根据前面对法家人性论的定性分析,着重从经济角度对法家人性论和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分析。法家已经认识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与道德是决定与反作用的关系。求生、为己、自利的本性要求实行收大于支的经济原则。法家认为恶的出现是由于“人民众而财货寡”的客观存在,这正与经济学基本假设的资源稀缺性、经济人、稳定偏好相一致。法家所描述的人与人之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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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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