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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谨慎性原则?

发布时间:2016-05-05 10:01

  本文关键词:谨慎性原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企业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表述是“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会计理论史上,谨慎性原则曾被表述为:“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但是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这一表述规则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过度谨慎。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作出了新的定义,对可能的过度谨慎,明确规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一般认为,谨慎性原则是财务会计为合理界定财产受托管理人的经营责任而发展起来的,它反映了会计人员对他所承担的责任所秉持的一种态度,这种谨慎、保守的态度被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管理当局通常持有的过于乐观的态度所可能导致的危险。

在谨慎性原则指导下,会计报表的数据非常保守、稳健,一般不会存在夸大利润、虚增资产等舞弊问题。但是,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也可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即过度谨慎,通过会计方法压低资产价值,或者人为扩大对损失的估计,从而形成秘密准备。

秘密准备指在资产计价过程中形成的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秘密准备金的“释放”将直接形成企业利润。

会计上,通过低估资产和高估负债两种手段都可以形成秘密准备。

  (1)低估资产价值。可以利用高估折旧率(如加速折旧)、可以利用较低的制造成本(对自制设备、产成品、在制品等)、可以利用特定的计价方法(如先进先出、后进先出、高价先出法等)来低估资产价值;

(2)不反映某些特定资产的价值。利用商、税法中一些计价选择权,可以将某些资产直接作为费用处理而不反映为年终报表上的资产价值。

(3)成本与市价孰低。当价值上涨使资产的重置成本高于取得成本时,根据不确认未实现利润的原则,不能对资产价值作出相应的橱整,自然形成了秘密准备金。

(4)高估负债。如有意无意地过高估计养老准备金、过高估计可能招致的损失等。

从理论上讲,只要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只要存在价值估计,就有可能存在秘密准备金。然而,,长期以来,鉴于我国的国情,我国企业往往是“虚盈实亏”,而不是“秘密准备”,因此,秘密准备金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并没有引起足够得重视。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我国企业也会变得越来越“谨慎”,越来越“稳健”,秘密准备金问题终将“浮出水面”。事实上,我国企业一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虚盈实亏”问题,而另一方面也同时存在秘密准备金。例如,帐面价值已经等于零的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市价已经远高于帐面成本的股票投资、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各种低值易耗品等等。而且,“过分稳健”从而形成“不适当”秘密准备金的事件也已经出现,我国上市公司在1999年度计提“四项准备”时,已经有企业“顺便”“计提”了秘密准备金。

秘密准备的存在对保护债权人利益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它对股东权益却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实践中,秘密准备往往也成为管理当局修匀利润的手段,特别是在公司效益不好的年份,将秘密准备转回与不计折旧一起成为管理当局改善财务报表图像的主要途径,这很容易误导投资人。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秘密准备的态度是坚决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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