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罪_打击假冒专利方案_上海律师朱小锋,您身边的刑事辩护专家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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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本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非法使用,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海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
(2)假冒专利的行为给专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4)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2)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说明]
一、 本罪是新罪名。其定义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非法使用,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因科研等使用不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专利权。客观方面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假冒他人专利,致使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多次假冒他人的;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等等。
三、 本罪原无单位犯罪的明确规定,这次《刑法》修订新加了这一规定。
四、 假冒专利的认定,主要看《权利要求书》内容和有无使用他人专利号。对两者的宣传资料和产品特征进行比较。有的技术来源相同水平相近的专利,是产生自另一渠道,不构成故意假冒行为。
五、 《专利法》》2000年已修改。按其六十八条规定,对专利侵权的制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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