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图书馆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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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图书馆法探析
发布日期: 2013-12-18 发布:
2013年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图书馆;图书馆法;新南威尔士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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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南威尔士州是澳大利亚图书馆事业发展最早和最发达的州,以其图书馆法为例,从建设主体、管理主体、经费来源、图书馆服务及读者权利四个方面来分析其内容以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3)03-0138-03
1澳大利亚图书馆立法现状
澳大利亚图书馆管理体制是一个以州为基础,各系统图书馆分立,全国图书馆“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土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在各州境内都执行本州的法律。各州的法律有许多类似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在发展图书馆事业上,也都是根据本州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图书馆法律、发展政策和管理方式。因此,各州的地方图书馆立法也各不相同,,各具特色。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颁布图书馆法较早的国家之一。1960年颁布《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法》。联邦以及各州都有至少一部图书馆专门法和一部条例。此外,昆士兰州有一部《2002公共记录法案》。塔斯马尼亚州除了图书馆法案和条例外还颁有《1966Allport图书馆和艺术博物馆协定法案》以及《1985Allport图书馆和艺术博物馆条例》、《1989图书馆修订条例》。西澳洲则有两部条例:《1955图书馆理事会(行动引导)条例》以及《1985图书馆理事会(注册公共图书馆)条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或各州提供资金资助图书馆服务。资助的方式有两种:在塔斯马尼亚、西澳大利亚和南澳大利亚等州,州的图书馆委员会用中央事业的形式提供补贴,以用于藏书建设和维修建筑物。在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和昆士兰等州,州政府给各个市政当局提供补贴,然后由各市安排组织它们的图书馆服务。新南威尔士州是澳大利亚图书馆发展最早也是现今澳大利亚图书馆事业最发达的州。
2新南威尔士州图书馆概况
澳大利亚拥有1,100多个不同类型的图书馆,最早的图书馆建于1821年新南威尔士州的悉尼圣经图书馆。1826年,该州建立了澳大利亚捐赠图书馆,也就是现在的新南威尔士州立图书馆,它的藏书包括米切尔和狄克逊图书馆的收藏,内有世界上最丰富的澳大利亚和其他太平洋地区的文献资料。1869年,新南威尔士政府接管图书馆的责任,建立悉尼免费公共图书馆。1895年,改名为新南威尔士公共图书馆。1975年,成为新南威尔士州立图书馆。新南威尔士州立图书馆是目前澳大利亚最大的州立图书馆。新南威尔士图书馆委员会是新南威尔士州立图书馆的主管部门。委员会的目的在于为了新南威尔士人民的利益促进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的发展,提供以及维护,建议部长和地方政府关于图书馆服务的政策及管理。
新南威尔士有375所公共图书馆,139所在新南威尔士的城市地区,239所在乡村地区。近年,公共图书馆使用更加频繁。公共图书馆2011年达到近3,600万访问量,4,900万贷款,超过270万小时的上网时间,330万图书馆会员,48万以上公共项目和活动。新南威尔士公共图书馆由采纳《1939图书馆法案》的地方当局管理,州立图书馆给公共图书馆提供包括支持和咨询在内的广泛的服务。假如地方当局采纳《1939图书馆法案》,依照法案开展服务,有资格获得新南威尔士委员会的资助。在遵循法律所体现的原则下,地方当局有资格从州政府的年度资金项目中获得其他财政资助。当地图书馆接受州补贴和艺术部长通过委员会的推荐的图书馆发展补贴金。
3新南威尔士州图书馆立法及启示
新南威尔士州的图书馆法主要有两个:《1939图书馆法案》、《2010图书馆条例》。《1939图书馆法案》经过了27次修改。《1992图书馆修正法案》修正了《1939图书馆法案》第10部分关于当地公共图书馆的规定,这个修订对当地图书馆免费服务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修订保证了公共图书馆的核心教育以及信息成分免费服务。《2005成文法》(其他规定)对第10部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修订考虑到大量的非印刷材料构成了图书馆馆藏的一部分,把对“书”的定义替换为“图书馆资料”。这个条例根据《1939图书馆法案》制定,目的是对在2010年9月1日被《1989从属立法法案》第10部分第(2)条条款废止的《2005图书馆条例》的规定进行重订和较小的修改。根据《从属立法法案》(1989)在2015年9月1日自动废止。除此之外,在有关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关于图书馆的规定。
笔者从建设主体、管理主体、经费来源、图书馆服务以及读者权利4个方面,来分析新南威尔士州图书馆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31建设主体
确立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以及责任是公共图书馆法的基本内容。新南威尔士州的地方当局和州政府作为公共图书馆的联合建设主体,《1939图书馆法》第10条中规定了地方当局提供、控制和管理图书馆所应遵守的要求;第13条对州政府对辖区内提供图书馆服务的地方当局给予补贴做了规定;第12条规定,两个或更多的地方当局可以签订协议委托其他的地方当局来提供、管理图书馆、图书馆服务和信息服务。但是根据第8条规定,地方当局可以通过选民投票来决定是否采纳这部法案。法案第5条规定委员会有责任对采纳这部法案的地方当局进行管理和调查。也就是说,地方当局如果不采纳这部《1939图书馆法案》就得不到州政府的补贴。一旦采纳了这部法案地方当局就要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开展免费服务。
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基本上按照“一级政府建设一座图书馆,谁建设谁管理”的模式展开。这种模式无法保证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网络构建研究”课题组建议,在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和城乡界限的基础上,将大城市的(直辖市和部分公共图书馆较发达的副省级城市)的区政府、中小城市的市政府、县政府分别作为全区、中小城市、全县的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而对于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省份,可将省政府和县政府确定为该县的公共图书馆的联合建设主体。在各地各辖区的中心位置建设中心图书馆,按人口分布情况,在辖区的不同位置建设若干实体分馆。 32管理主体
新南威尔士州的管理主体为新南威尔士图书馆委员会。《1939图书馆法》第2部分对委员会的目标、权力、职责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委员会目标为通过州立图书馆以及与当地图书馆或其它图书馆、信息机构的合作,为了新南威尔士人民而促进,提供以及维持图书馆服务和信息服务。
委员会在履行和实践有关当地图书馆的权力和职责时应服从部长的控制和指导,在有关通过当地图书馆和其他图书馆提供的图书馆服务以及信息服务的政策以及管理的事务上,给予部长、地方当局以及其他团体建议。委员会在支付补贴给地方当局方面给予建议并且要报告部长根据这部法案每年所要求提供的补贴总额。在部长通过亲自书面形式或按照规定的情况下实施以及免除一些其他的有关当地图书馆、图书馆服务和信息服务的权力、权利、责任、职能。
我国正在实行事业单位改革,政府的职责定位,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创新等,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管办分离就是建设主体与管理主体要分开,政府只能依法开展协调和监督事务而不行使直接行使管理的权力。这就需要组建一个图书馆委员会来替政府行使决策权力。在图书馆法中规定理事会的性质、职能、目的,上对政府负责,下对图书馆负责,确定图书馆的发展战略,行使图书馆重大决策权,监督图书馆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的完成以及按时上交给政府。规定理事会人员的组成、任命以及会议的召开等相关事项,确保图书馆工作在理事会的管理下能够有序地开展。我国在制定图书馆法时,只有明确了管理主体,上行下效,才能保障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33经费来源
新南威尔士州在《1939图书馆法》中第2部分7D对州立图书馆的年度捐助做了规定,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法定的资金购置图书、期刊、出版物以及州立图书馆的其它需求,但是不包括州立图书馆运营费用,这部分的法定资金应该由委员会的财务主管来支付,支付的这部分资金由国会提供。这部法律第3部分第13条中对当地图书馆的补贴条件、花费、支付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①条件。依照这部法律提供、控制和管理图书馆,图书馆服务或信息服务所在区域的地方当局有资格获得补贴。②花费。所获得补贴花费为提供、控制和管理图书馆、图书馆服务和信息服务总数的一般或者相当于地方当局地区内的每个居民规定数量的总额。③支付方式。每年,有资格获得补贴的地方当局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把申请和建议提交给部长,国会提供资金,补贴预付款由部长给地方当局,根据地方当局对在图书馆、图书馆服务、信息服务的基础上的支出的估计来进行补贴,时间和条件都由部长决定。
图书馆的经费问题是阻碍我国图书馆事业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现今的图书馆经费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提供,国家图书馆由国家财政拨款,各地由地方政府拨款,由于没有其他经费来源也没有立法保障,所以出现中小型图书馆的经费不足、藏书更新缓慢、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所以应尽快颁布图书馆法并贯彻实施,保证图书馆的经费来源,把图书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完善配套的法规,在保证经费的同时规定图书馆所应提供的服务,满足读者的基本需求。
34图书馆服务与读者权利
法案第10条规定任何一个地方当局或地方纳税人都有资格免费成为图书馆的会员,任何人即使不是图书馆会员都有资格免费阅览图书馆的资料,不过只有会员可以把资料借出馆。会员可以免费进行基本的查询服务。其中(d)中规定,当会员因为生病或者残疾不能亲自到图书馆时,图书馆有责任把图书馆资料或信息免费递送给这个会员。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图书馆弱势群体获取信息权利的保障。第10条(1)(f)规定,这部法案支付给地方当局的补贴必须花费在第10条所规定提供的免费服务上,以保障图书馆的公益性和读者免费获取信息的权利。《2010图书馆条例》中对当地图书馆的借阅登记规章以及资料的使用做了详细的规定。条例第5款规定,如果读者不遵守规章则取消其注册。条例还对资料的逾期以及丢失损坏的罚款做了具体数额规定。在第11款中规定禁止毁坏、损害图书馆的图书馆资料或任何由图书馆提供的设备。所以读者在享受图书馆的服务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读者应尽的义务。
此外。除了图书馆专门法,也有许多关于图书馆的相关法律。例如《1995分类(出版物、电影以及电脑游戏)实施法案》第6部分第3条的第53款中规定一个公共图书馆,或任何公共图书馆的员工,不能违反关于图书馆持有的MA(一部电影或者电脑游戏)资料或限制资料的规定。要遵守以下的规定:MA和限制资料的陈列或阅读以及获得这些资料的人员在限制的方式下使用;MA和限制资料不允许在公众面前拍摄和演示;未成年人不允许借限制材料;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下不允许借MA材料。《1879版权法》第五、六、七章节规定首次出版的每本书的印刷复本连同地图和版画在第一次出售发布后的两个月后缴送给免费公共图书馆以及悉尼大学图书馆。没有按时呈缴的应该要承担违约罚金。
保障读者权利应是图书馆服务的目的。我国没有制定图书馆读者权利的法律,读者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应把读者权利纳入图书馆法中,保障读者享有免费接受服务、平等享受服务、提出建议、接受培训等权利。对弱势群体要更加关注,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服务。此外,也要规定读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所应尽的义务,例如:对图书的破坏应进行赔偿等。图书馆有关读者权利义务法制化的建设不仅能促进图书馆服务水平的进步,也能使读者享受应有的权利、尽到应尽的义务。
图书馆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其服务与教育、版权等方面密切相关,在制定图书馆专门法的同时,应完善其他法律对图书馆的规定,并起到与图书馆专门法做好协调相互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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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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