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零售商通道费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15 08:12
【摘要】: 在当今的商业流通领域,作为供应商,如想把产品进入到大型零售商的店铺销售,就要向大型零售商的经营者缴纳进场费、新店开业赞助费、店庆赞助费、新品上架费等通道费用,这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有人甚至称之为“商业惯例”或“国际惯例”。但是,这种做法直接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同时供应商要交纳昂贵的通道费用,要么降低产品质量,要么提高售价,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这些费用作为大型零售商的利润,长期游离于税法之外,造成税收漏洞,损害国家利益;大型零售商把自己的利润建立在通道费的基础上,也不利于零售业的长远发展。深入研究通道费的原因、危害,分析它的实质,吸收与借鉴对通道费在立法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一些有益做法,提出对其进行规制的新思路,维护供应商、消费者、国家利益,全面提高零售业竞争力,是营造一个有效的竞争法制环境,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必然选择。 本文共包括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前言部分对问题提出的背景进行了介绍,从而为本文研究主题的提出作铺垫。并就本文的文献综述、研究意义、研究进路以及研究方法、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作了交代。正文部分是论文的主体,分为三部分,全文从通道费的涵义入手,分析了通道费的产生原因、合理性与合法性、性质和可能的现实危害,列举并分析了国外针对通道费的相关立法,讨论了我国通道费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通道费规制的建议。结束语部分则简单总结了全文。 正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通道费的性质和可能的现实危害。全文从通道费的含义入手,首先简要介绍了通道费在外国与我国的产生原因。针对有学者从三个方面阐释了通道费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有学者从专门立法、税法、合同法三个方面阐释了通道费的合法性,笔者随后对通道费在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重点是对其合法性进行了评析。 接着主要分析了通道费的性质和危害。通过对相对优势地位概念的表述、理论基础、大型零售商在交易中相对优势地位确立的现状出发,认为大型零售商以各种名义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通道费用行为的性质,是一种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首先,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引出相对优势地位,比较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但当居于相对优势地位者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时,它对竞争的危害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样的。接着分析了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基础——依赖性理论,并介绍了供求关系倾斜的六种表现形式。然后从目前我国商品的供求状况(100%的商品供过于求和供求平稳)出发,认为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中,特别是大型零售商与中小供应商的交易关系中,前者处于优势地位,因为销售通道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大型零售商通过对购买过程和销售过程的控制,确立了它在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最后是分析大型零售商以各种名义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通道费用的行为性质,通过对商业贿赂说、市场支配地位说的否定,得出结论:大型零售商以各种名义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通道费用行为的性质,是一种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 然后,从供应商、消费者、国家、零售业自身四个方面来分析通道费可能的现实危害,提出了应该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首先,对供应商来说,通道费严重影响了其利润和资金的流动,必然给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另外,通道费中各种费用的支付使供应商减少了能创造消费需求的广告支出。对开发新产品的供应商来说,在销售环节还要接受大型零售商的利润盘剥,进一步加大了资金链断裂而失败的风险;由于通道费是在商品上架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大型零售商,通道费成了许多不法商贩诈骗的手段;通道费已经阻止了中小供应商获得大型零售商货架空间,为其他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进一步确立其产品的垄断地位提供了条件。长此以往,可能使中小供应商因苛刻的交易条件被赶出市场,使相关市场领域内,形成不利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结构。 其次,通道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可以从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产品多样性等方面来分析。如果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通道费超过了供应商的承受能力,供应商就会提高产品的批发价,产品的零售价也会相应地提高,为此买单的是广大的消费者;由于成本的提升,供应商为追求利润,只有通过降低商品质量,采取以次充好的办法,最终的受害者将是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供应商或者是无力负担高额的通道费,或者是因支付后大大限制了新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其选择权也无法真正的实现。最终损害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 第三,通道费损害了国家利益。通道费目前已经成为大型零售商的重要利润来源,长期以来,这种灰色收入作为大型零售商的营业收入却规避在缴纳营业税的范围之外。这种情况,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是种巨大的流失。 最后,损害行业自身的长远发展。通道费成了许多大型零售商转嫁经营成本和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许多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成本也经由通道费纷纷转嫁给了供应商;通道费增加了大型零售商的经营风险,导致大型零售商市场角色的错位,其市场角色也将从转售商品的中间商变为货架出租商;与此同时,以通道利润为主的赢利模式会使大型零售商丧失核心竞争力。 正文第二部分介绍并分析了国外对通道费的法律规制。虽然大型零售商并不具备足以影响整个市场竞争的能力,却也可能因为其相对优势地位对于与其交易的若干交易相对人有影响,而使得其拥有与垄断企业相仿的力量,如发生滥用其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形则可能会造成依赖于其的交易相对人受到不利。因此,对于大型零售商仍应有管制的必要,以避免它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同时,由于零售业的特性,一些国家(如美国、法国、日本、韩国)对大型零售商扩张中造成的一些负面效应有了深刻的认识,高度重视并建立了具有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零售业规制,通过相关立法对通道费问题做了规制,对经济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供我国通道费的相关立法作为借鉴。 正文第三部分是我国通道费规制现状及制度完善。首先介绍了我国的相关立法情况,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政府规范零供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说,这些规定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诸多适用难题。然后从四个方面指出了我国对通道费规制的缺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未出台,竞争法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执法机构设置不科学、法律责任不完善、行业协会作用弱化等诸多原因。 最后,针对我国对通道费规制的缺陷,并结合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析,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完善竞争法律体系,以规制不公正交易行为。探讨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建立健全独立、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的完善对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规制;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建立健全通道费规制的社会监督体系。 本文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结合最新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反垄断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借鉴一些国家对通道费的规制,对如何完善通道费的规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法理学、经济法学、民法学、比较法学对通道费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中充分阐释了通道费的实质——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但是由于笔者思维的局限性,加之未尝从事过相关实务工作,文章必然存在一些不足,尚待进一步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2.29
本文编号:2561226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2.2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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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巍;连锁超市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D];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
2 钱文英;大型零售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2010年
3 王艳;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法律规制[D];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
4 李超;大型零售商买方势力和进场费问题的纵向关系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年
5 胡文佳;基于零售商品牌价值视角的通道费竞争效应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2009年
6 王林文;大型零售商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7 胡树月;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竞争法规制[D];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5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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