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付费搜索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6-10 07:05
【摘要】:互联网付费搜索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基于搜索引擎技术,以关键词竞价为主要标准,而提供的一种对搜索结果予以排序的新型网络运营模式。其在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巨额创收的同时,也引发了知识产权纠纷、虚假广告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近年来,我国有关付费搜索违法行为致害的案件日益增多,“魏则西”事件的爆发又再次将其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之前,付费搜索的法律性质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由于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决一度陷入混乱。现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付费搜索具有广告属性,正式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但付费搜索和传统广告存在诸多不同,《广告法》对其规范在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缺陷,所以互联网付费搜索的法律规制仍有探究的必要性。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互联网付费搜索的基本理论。互联网付费搜索是一种与自然排名、固定排名均不相同的模式,对搜索结果以价排序是其本质特征。学界有关付费搜索的法律性质认定,主要存在广告说与信息检索服务说两种观点,但本文却认为互联网付费搜索是具有广告属性的信息检索服务。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性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构成互联网付费搜索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互联网付费搜索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梳理我国法院目前对付费搜索的有效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总结出基于立法内容的模糊性,所导致的相关法律在规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存在适用困难,广告监管机制运行不足,服务商法律地位、履行法律义务范围及承担责任形态的认定不统一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付费搜索法律规制的建议。我国应当明确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确定其审查广告的内容并设定履行法律义务的合理限度,进而确定法律责任范围。同时还应当明晰“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加强法律适用性,根据付费搜索运营方式的特殊性,创新监管机制,建立“互联网+政府监管”的规制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4
本文编号:2705954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姚鹤徽;;论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对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解释[J];法学家;2015年06期
2 凌宗亮;;仅将他人商标用作搜索关键词行为的性质分析[J];中华商标;2015年09期
3 徐敬宏;吴敏;;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广告属性及其法律规制[J];学习与实践;2015年08期
4 李颖;陈敏;;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调查报告[J];竞争政策研究;2015年01期
5 杜颖;;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责任之认定[J];法学;2015年06期
6 刘震岩;;关键词搜索服务中广告主的侵权责任——对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5年02期
7 周樨平;;竞争法视野中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的判断标准——兼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J];法学;2015年05期
8 李岑;;竞价排名机制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认定 以中外司法实践对比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Z1期
9 钱光文;杨捷;;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案件中搜索引擎服务商过错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5年02期
10 杜颖;;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动向[J];人民司法;2015年02期
,本文编号:270595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yilunwen/guanggaoshejilunwen/2705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