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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过滤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6 02:01
   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创新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型的市场竞争方式。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以该行为会对视频网站提供者“免费加广告”的商业模式产生不利影响,并据此得出该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条款的规定,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但由于竞争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内涵和外延难以明确,“一般条款”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进行评价的过程中缺乏统一适用标准,以致法官在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时很大程度上受其主观因素影响,判决普遍存在利益保护失衡问题,因此得出的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饱受质疑。为了解决司法实务中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法官乃至理论界的学者做出了各种尝试,不过至今仍未形成一个成熟规范、科学合理的统一适用标准。文章梳理自2013年以来至2018年5月31日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能查阅到的所有上网公开的网络广告过滤相关的裁判文书,从中选取三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法院处理网络广告过滤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路径进行总结并指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存在的问题。再用比较分析方法列举美国、德国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相关的立法经验和案件审理思路,通过对两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判断的依据、确定标准的研究,揭示出两国司法实践中对我国网络广告过滤行为定性的启示。最后,将比例原则引入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判断过程之中,结合具体案情逐步地分析涉案行为,以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比例性原则为标准,运用法解释学的方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内涵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以使利益衡量更加客观化,从而妥当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判决结果的信服力。文章创新性的从利益平衡论的角度入手,引入比例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具体化适用的方法,并提出一套合法合理、操作性强又行之有效的判断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的具体分析方案。比例原则分析法的引入,既丰富了学术界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研究的内容、完善了认定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标准,还为法官和执法机关在实务中依据“一般条款”对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地判断提供了积极的参考价值。此外,利益平衡的行为认定理念有利于增强经营者对市场竞争行为的可预期性,对互联网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294;D920.5
【部分图文】:

案件类型,不正当竞争,网络广告


图 1-2 网络广告过滤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 1-2 Types of Unfair Competition Cases in InternetAdv7 个样本判决进行统计,其中以过滤视频网站贴片广 24 件,占样本比例 89%。现从该 24 个案件中选取象,以期总结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广告过滤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案情概要豹浏览器案”览器案”是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竞争纠纷的简称。案例样本 5,案件编号为(2013)息内容见表 1-3: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网络科技有限纠纷-3 Unifi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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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得以实现,需要预见或考虑到利于其行为目的达成的所有方式方法,但是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逐一考察各种可选方案并选择其中侵害最小的方式显然并不合理。因此,在实践应用中,行为主体只要能够证明具有同等实现效果的方案中,没有比此种行为侵害更小的选择即可。比例性原则强调利益衡量,要求行为人行为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得大于其实现追求正当目的所获得的利益,即行为人追求目的所要达到的利益与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对相冲突的他方利益造成的损害之间应成比例。行为实施带来的效益与损害间的衡量只是做一个大概的比较,但损益大小因不具备精确计算的条件使得两者比较时存在价值不明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比例性原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要求“只有当损害明显大于收益时才构成对比例性原则的违反;如果造成的损害与所实现的收益相比并不明显失衡,则应认定该行为合法”[60]。从而保证行为人行为的合理性。(二) 比例原则衡量网络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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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5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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