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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产品外观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下获权的影响——从“路虎陆风”之争说起

发布时间:2021-02-05 20:22
  对于工业产品外观,各类知识产权在可授权性上对于为实现实用功能所进行的设计均有所限制。在本文中,笔者将围绕这个问题,对包括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陆风X7"车型设计侵权案件在内的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三维商标及商业外观的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7)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产品外观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下获权的影响——从“路虎陆风”之争说起


路虎“揽胜极光”(上)与江铃“陆风X7”(下)

中性笔,商品,功能性,笔套


第一类案例如“晨光案”7,在二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指出,涉案设计中的“笔套夹上部有两条半环形镂空,套身上有大圆形缺口,笔套夹下方又配以‘S&’形装饰圈”。上海高院认为,这些设计特点同时具备了功能性特点(防滑、节省材料、提高加工工艺性等)、增加美观的效果和独特的装饰性效果。即当形状构造类商品装潢在具备一定功能性的设计特征的同时还具备一定的独特的识别作用和美观、装饰性效果的话,即满足“非功能性”特征的要求。

手镯,商品


第二类案例如“卡地亚案”9,涉案商品是一款手镯,虽然为受到本身性质所限制的圆环形或椭圆环形,但横截面上排列有特殊形状或圆形钻石,以及手镯接口处为需要用螺丝刀打开的圆形图形,并非受商品自身性质所限制——但法院也未明确指出。2.2 三维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


本文编号:301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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