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辨析
发布时间:2017-05-25 06:26
本文关键词: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辨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债权转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要保护债权转让人利益,以达到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正常流转的效果,从而进一步促进债权的自由流通,降低交易成本,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在实践中也有着促进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作用,但由于这两种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在绵阳市XX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绵阳市某建筑公司对绵阳市某电器公司负有债务,对江油某公司享有债权,后经协商,建筑公司向电器公司出具了一份《财务委托书》,让电器公司拿着该委托书向江油某公司要款,后由于电器公司未能实现债权,转而又向建筑公司提出要求其承担债务,但建筑公司以其债权已转让为由拒绝承担,因而双方对该《财务委托书》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产生了争议。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对比分析,得出本案中绵阳市某电器公司和绵阳市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而属于债权转让,因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中要求第三人代为清偿的义务必须通过合同的约定,而本案中《财务委托书》并没有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通过运用正确的合同解释方法可得出,本案中绵阳市某电器公司和绵阳市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要区分将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可以参考以下标准: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则为债权转让;如果没有,则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关键词】:债权转让 第三人代为履行 区分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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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瑾;;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制度探析[J];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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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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