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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注册实质审查要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6 22:29

  本文关键词:立体商标注册实质审查要件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立体商标 非功能性 显著性 实质审查


【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几年来,立体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案件量迅速猛增,与传统的平面商标不同的是,我国立体商标保护起步比较晚,立体商标审查经验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是比较欠缺的。由于立体商标在审查方面要比平面商标复杂得多,不可能简单将平面商标审查思路挪用到立体商标审查之上。经过14年的发展,我国立体商标审查水平逐步提高,然而我国立体商标审查却仍然以2005年的《商标审查标准》为依据,这不禁让我们产生疑惑,当前的审查标准是否落后于时代发展。相比于国外立体商标审查,我国立体商标审查在非功能性与显著性认定的关系上还比较模糊,显著性判断还不够完善,非功能性判断还存在空白。我国立体商标的审查方式主要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商标审查标准》列举了因商品自身性质、因技术效果的需要以及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种功能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获得注册;同时列举了为商品通用或常用形状、包装以及其他三种缺乏显著性的立体形状的情形。上述列举的禁止注册情形对我国立体商标审查有重要的指引作用,然而审查标准并没有在立体商标非功能性与显著性审查中给予过多的说明。美国《商标审查指南》对产品外观的非功能性与显著性有详细的规定,在非功能性的认定方面,美国创造了非功能性判断的三种标准:实用标准、竞争性需要标准以及美学功能性标准;在非功能性证据要件方面,美国综合了各种要素,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证据与实用性证据;在显著性认定上,美国通过判例确定了产品包装性外观的考量因素以及第二含义的证明标准。欧盟对于立体形状的非功能性与显著性认定也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在显著性判断方面,欧盟将考察立体形状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标准放在普通消费者能否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经营者上;在功能性认定方面,欧盟将非功能性认定放在显著性认定之前,欧盟认为对于具有功能性的立体形状,申请人即使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日本对立体形状是否具有显著性是以审查时的事实状态为时间节点的,日本非功能性与显著性的审查有其特殊之处。在非功能性审查方面,日本重视对替代性设计与替代成本的考察,因为替代成本增加会影响公平竞争,从而使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由此来判断立体形状是否具有功能性;在显著性审查方面,日本吸收了美国第二含义的证明标准同时引入欧盟的消费者识别理论,将两者结合创造了自己的判断标准。台湾地区对立体形状显著性的判断除了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外,还必须根据商品的特性作具体考量,因为商品本身的形状或商品包装容器的形状,与商品密不可分,依消费者的认知,通常将其视为提供商品实用或装饰功能的形状,而非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与日本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将非功能性的认定放在制作成本或方法上,如果制作成本与方法较其他立体形状低廉或灵活,则认定其具有功能性。本文以立体商标注册实质审查要件为研究重点,介绍国外相关的理论,将国内与国外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在比较中取长补短,吸收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给我国审查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文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介绍我国立体商标的现状,针对目前的现状,指出我国目前立体商标实质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阐述立体商标的注册原则和国外立体商标的审查。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原则,本文综合国外审查原则,介绍了国外立体商标的注册原则与各国和地区关于显著性与非功能性的判断标准。第三章是根据国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吸引国外在非功能性与显著性认定方面的成熟做法,为我国立体商标审查提出合理化的修改建议。本文在构思上以立体商标注册实质审查为主线,通过引用国内外比较有影响的案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寓理于案。同时本文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先提出问题后解决问题的套路,使文章能够更加清晰明了。本文主要的创新在于:建议修改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其完整表述为:“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即使获得显著性也不得获得注册。”首先从立法上厘清非功能性与显著性认定的关系,划清两者的界线,明确功能性的认定应当独立于显著性,且非功能性的认定应在显著性认定之前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同时提出了细化立体商标分类审查制度,将立体商标进行合理分类,在审查中根据商标分类进行审查,提高审查效率;在显著性判断方面引入第二含义即获得显著性的证明要素与证明责任;对于非功能性判断标准,本文吸收借鉴欧美等国的判断标准,引入竞争性需要标准、实用标准、美学功能性标准,并将这三个标准与中国审查实践相结合,将理论转化为实践,以期本文能够给我国审查实务做一些贡献。
【关键词】:立体商标 非功能性 显著性 实质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5
  • 一、问题的提出11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1-12
  • 三、文献综述12-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14
  • 五、论文结构14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我国立体商标注册审查现状及问题探析15-22
  • 第一节 我国立体商标注册审查现状及审查形式15-18
  • 一、立体商标注册审查现状15-16
  • 二、立体商标注册审查形式16-18
  • 第二节 我国立体商标注册实质审查中存在的问题18-22
  • 一、立体商标非功能性判断标准缺失18
  • 二、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证明标准不明确18-19
  • 三、非功能性与显著性认定的关系模糊不清19-20
  • 四、立体商标分类审查制度不健全20-22
  • 第二章 国外立体商标注册实质审查要件22-38
  • 第一节 立体商标的注册实质审查要件分析22-24
  • 一、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要件22-23
  • 二、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件23-24
  • 第二节 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要件比较24-35
  • 一、美国立体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24-27
  • 二、欧盟立体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27-30
  • 三、日本立体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30-33
  • 四、台湾地区立体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33-35
  • 本章小结35-38
  • 第三章 我国立体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的完善建议38-47
  • 第一节 立体商标非功能性审查的完善建议38-41
  • 一、确立立体商标非功能性的判断标准38-39
  • 二、引入非功能性认定的证据要件39-41
  • 第二节 立体商标显著性审查的完善建议41-47
  • 一、完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要件41-43
  • 二、明确非功能性与显著性认定的关系43-44
  • 三、细化立体商标分类审查制度44-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3
  • 后记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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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8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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