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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文学发展中的民国出版机制

发布时间:2016-11-21 06:27

  本文关键词:中国现代文学发展中的民国出版机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国现代文学发展中的民国出版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4/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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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李怡教授提出了现代文学的“民国机制”问题,力主研究民国时期逐步形成的影响和推动文学新发展的种种力量和由这些力量构成的机制,如政治体制、经济模式、文化结构、精神心理氛围等等。①这种研究思路确实有助于引导我们回到民国的历史现场,求得对当时文学运行环境更为本真的呈现,并且在这样一种历史研究中体现出一定的当代意识。循着这一思路,笔者也注意到了民国时期的出版体制与当代的不同,认为这一体制与现代文学的蓬勃发展关系密切,值得加以探究。
  一、出版管理体制及相关政策
  民国时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平等”“人权”等宪政理念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声音,各中央政权表面上(名义上)也得遵循这些理念。“出版自由”和商业自由的价值理念也因此表现在政府对出版业的开放态度甚至是扶持政策之中。从行业准入政策上看,民国承继的是从清末新政即开始实施的“声请登记”和“备案”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出版机构自由成立,只须于出版物首次发行前向官方申请登记注册,发行时将样品呈送有司“备检”即可。从袁世凯政府制定的《出版法》(1914)到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国民政府出版法》(1930),都是这样规定的。而且,国民党政府的《出版法》比袁世凯的《出版法》更加开放,更能显示出对“出版自由”的保护和对新闻出版事业的支持:除服刑者、禁治产者等极少数人之外,绝大多数人都可以自由成立出版机构;报纸、杂志的创办和转手只需一次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声请”,且不收任何费用;出版人享有编审自主权和出版权,只须于发行时将出版品寄送相关部门备查;即使官方事后发现出版品“有限制登载之事项”,也只能“禁止其出售及散布,并可于必要时扣押之”,“但如该出版品除去限制或违禁事项后,经发行人之请求,应予返还所扣押之出版品”;而且,对违规、违禁出版品的处罚权限于一年之期,逾期不行使便自动消失。②从这些法规和其实施细则来看,政府基本上还是遵循了“出版自由”的理念,鼓励民间办报办刊搞出版的姿态还是很明显的。
  当然,民国的专制统治者们及其控制下的政府也曾试图实施出版管制,以钳制敌对思想和言论,维护自己的统治。袁世凯政府的《报纸条例》(1914)就曾禁止学生和行政司法官员充任报纸和杂志的发行人、编辑人与印刷人,并且规定报纸杂志首次发行前要缴纳至少100元以上(在京师及都会商埠地发行者加倍)的“保押费”③,试图打击人们从事出版的积极性。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国民党中宣部宣传品审查条例》《查禁反动刊物令》和《取缔销售共产书籍办法》,1932年11月公布《宣传品审查标准》,1933年下达《查禁普罗文艺密令》,1934年成立专职机构实行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制度,抗战时期也陆续颁布和修订了不少出版管制的法规。但是,由于军阀割据、国共内战和抗日战争以及租界等外国殖民政权的存在,民国政府的出版管制往往政令不畅,效果不佳。北洋政府时期,政权在直、皖、奉各派系之间流转,军阀们忙于政治和军事上的斗争,“他们对于出版物是不在心上的”④,所以袁世凯限制出版的许多法规、政策并未真正执行。1926年1月,应北京报界的强烈要求,段祺瑞政府不得不下令废止北洋政府的《出版法》。国民党上台后虽然加强了出版管制,但其政令在租界、苏区、解放区、沦陷区和某些地方军阀把持的地区也行不通。国民党于1934年5月设立中宣部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运作不到一年即出了《新生》杂志的《闲话皇帝》事件,受其牵连,这一机构无形撤销,直到1938年10月才又成立“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到1945年,因出版界的抗议,该机构被迫撤销,原稿检查制度也废除了。政府的图书杂志审查机构和原稿审查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出版自由,但对其效力也不能高估。这种机构人力有限,审查又有时限,根本就难以应付稿件审查和书刊查禁的繁重任务,所以常常是走过场。1934年9月25日《中华日报》上的《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工作紧张》一文中即说:“平均每日每一工作人员审查字(数)在十万以上,审查手续异常迅速,虽洋洋巨著至多不过两天……至该会审查标准,如非对党对政府绝对显明不利之文字请其删改外,余均一秉大公无私毫偏袒,故数月来相安无事。”1944年,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有关人员在给上司的签呈中就不得不承认,从1938年10月至1943年12月,该机构列表查禁取缔的1414种书刊中,经当地查获没收的只有559种,其余835种则虚有取缔之名。⑤即便是严行查禁也难阻民营出版机构和书商铤而走险,偷印或盗版那些有市场的被禁书刊以牟取暴利。据当时华通书局出版的《中国新书月报》第2卷上统计,1932年调查所得的翻版书就有201种之多,其中有为数不少的国民党当局查禁的书籍,以鲁迅、茅盾、蒋光慈等人的作品为最多。⑥出版商们与国民党当局的查禁令和原稿审查制度巧作周旋,发明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蒙混办法;即使被查禁,也常常通过疏通关系、贿赂等活动成功周旋。显然,出版业的民营体制和市场化本身就具有强大的能量,常常能够冲破或抵消各种出版统制行为,让其无功而返。
  另外,由于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民国宪法的威慑力和司法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出版界的各种抗议活动,出版管控行为也常常受到扼制。1931年7月,因左海、新民两书局及元山米店运售“赤化”书籍,福建省临时军法会准备依《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三条第三款——被“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所煽惑而为之辗转宣传者,当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论处。而民国司法院为此事于1931年8月发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作出司法解释称,该案不适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而应依《出版法》中相关规定来处罚,即“知情而出售或散布”违禁出版品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罚金。⑦这就维护了司法公正,尽力保护了出版品传播者。类似案例并不少见,足证民国的法律体系对出版自由的保护是有一定成效的。此外,执法部门或有识之士也常常主张柔性执法,注意维护出版界的利益。比如《出版法》(1930)规定报纸、杂志未于首次发行期十五日前向官署书面声请登记,或为不实之陈述,而又擅自发行者,应由省(市)政府停止其发行并处罚金。而内政部于1932年12月2日咨文于各省(市)政府称:新闻纸类已经依法声请登记但因程序辗转稽延时日致未能及时领到登证而擅自发行者,若遽行处罚,“实欠公允”。因此,“应准各报社于该出版品名称之上下或左右刊明‘本社已遵于某月某日呈请登记’字样”,先行发布,如该报刊内容并无违禁之处,监管机关应视为合法,“庶免办理困难,而利政令推行”。⑧
  可见,民国时期的出版体制是由政府的管控机制、司法的调节机制、民间的应激机制等多方面的力量构成的。比如,出版业的行会组织在当时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构成了民国出版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一维。上海的书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在维护出版业的秩序和利益,与政府的出版管制抗争等方面就曾发挥过重要作用:1922年,上海书业公会向北洋政府交通部抗议增加邮资获得成功;1925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颁布印刷物附律,上海书业商会、书业公所、日报公会、书报联合会共同发表抗议宣言,致使此附律终于未能实施;1932年,上海书业公会联合49家出版机构签署请愿书并向国民会议提交请愿提案,批评政府颁行的《出版法》和《出版法施行细则》是“束缚出版自由,阻遏文化事业之法令,应请毅然废除”,要求“停止党政军各机关对于书籍之检查搜索,以尊人权而裨文化”;1946年,上海书业公会派代表赴南京请愿,申请豁免书籍的营业税,其结果是财政部同意教科书及参考书免征营业税,其他书籍减半征收。⑨报业公会、书业公会是民国时期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曾建立并发挥过作用的组织,它们实际上是官方行政管理机构与民营出版机构之间的中介组织,既代官方行使着某些管理职能,也维护着出版业自身的利益,有助于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民国时期的出版管理体制总体上还是体现了“出版自由”的原则,从整体上保证了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整个民国时期,出版业的最大危害和风险来源是战争而不是出版管制。民国政府虽然在政治倾向方面对出版业严加管控,在其他方面却是对出版业颇多照顾,其某些政策对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具有积极影响:
  其一,在税收、邮资方面给予出版业一定的经济扶持。民国政府承袭晚清惯例,一直对书籍免征国内流转税和出口税,对书报杂志也免征进口税,1928年12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第459条即规定“已装订或未装订印本或抄本书籍免税”,第461条规定“报及杂志免税”。这些税务政策既扩大了新文学出版物的流通范围(国内、东南亚、日本等),也大大有利于中国文学界学习西方。民国政府也对书报刊实行低廉的邮资政策。以1911—1931年的报纸邮资为例,最贵的平常类(散寄)邮资为本埠每100克半分,比光绪、宣统年间(每重60克半分)还要便宜,立券(协议)和总包类邮资则更加优惠:光绪年间总包每份收制钱两文,民国元年则降为一文(1厘),至1935年始终未变,立券类自民国五年起减收20%,至1929年则改为减少40%,至1935年不变。同期书籍之邮资也较光绪、宣统时期有近一半的降幅水平。⑩又如,按1935年7月公布的《邮政法》,普通信函类,本埠每份起重20克及畸零之数2分钱,外埠5分;明信片本埠每单1分,外埠2分;报纸常平类本埠每份重100克邮资0.5分,外埠每重50克邮资0.5分,“包总”类每份重100克只需邮资0.1分(外埠);书籍的邮资,重100克内本埠0.5分外埠1分,500—1000克本埠4分外埠7.5分,2000—3000克本埠11.5分外埠22.5分。比较来看,书报的邮资水平要比信函类低廉得多,当时中国邮局采用立券或总包方式收寄报纸、杂志一直是亏损的,且亏损额呈逐年上升状态。低廉的邮资水平有利于出版事业的繁荣,也有助于新文学的海内外传播。当年身在日本的创造社作家们就是在这样的便利条件下与国内文坛保持着密切联系的。
  其二,民国政府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袁世凯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颁布了《著作权法》和实施办法,在《民法》中也对著作权的继承等问题有所涉及。这显然有助于刺激文学创作与出版事业。所以,当北新书局拖欠鲁迅大笔稿费和版税时,鲁迅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逼得书局老板立即求和。这种著作权保护对于维护作家的经济利益,保障其生活,形成职业作家的体制,并从根本上促进创作的繁荣是功莫大焉的。
  其三,民国政府重视图书馆事业也为出版业提供了机会。1928年,全国教育会议大会通过,请大学院令全国各学校均须设置图书馆,并以每年全校经费的5%用于购书。据统计,1935年一年中,全国出版新书不过六千种,总定价两千元而已;有的图书馆每月有新书采购费两百元,几乎当年出版的任何新书都有能力购置。强大的图书馆购书能力对图书出版业的影响可想而知。(11)
  其四,1934年,交通部采取新措施,饬令邮局创办代购书籍及代订刊物业务,规定民众凡须用书籍刊物,可托邮局代办,于当年4月1日起实行。交通部并且于当年4月和9月分别公布《邮局代订刊物简章》和《邮局代购书籍章程》及各自办事细则,规定由邮政总局汇总全国书目编成代购书目按期刊行,分发各地邮局,供人阅览选订。(12)这些办法有助于改善当时书刊发行网络不全、发行能力低下的局面,对促进书刊发行和流通当有不小的作用。
  总体上看,民国政府重视的是出版业的商业属性和文化教育属性,并未过分强调其意识形态属性。在商业自由的原则和管理体制下,政府也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角度对出版业加以经济扶持,这都为民国出版业的兴旺提供了有利条件。于是,大大小小的各类出版机构纷纷成立,办报办刊和开书局、书店蔚然成风。民国时期出版活动的整体活跃和兴旺为新文学的兴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种报刊自由创立,其中刊载文学内容的就多达4000余种;书局、书店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从事过文学书籍出版的多达2300余家。(13)虽然它们大多存活时间极短,但旋生旋灭,旋灭旋生,总体上保持了较活跃和繁荣的局面。这对于搞活文坛和促进新文学的发展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二、经济驱动机制与混业经营模式
  从总体上看,民国效法的是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主义经济制度,政府对出版业实行的是自由开放的政策,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另外,民国政府对出版业实行了税收、邮资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也让出版业成为一个有利可图的行当。20世纪20年代初,郑振铎在商务印书馆编辑《小说月报》时曾感慨说:“我们替商务印书馆工作,一个月才拿百圆左右,可是一本书,印书馆里就可以赚几十万,何苦来!还不如自己集资办一个书店!”(14)而北伐革命时期,上海太平洋印刷公司的老板张秉文编印了一部《(孙)中山丛书》,它随着北伐的进展而由广州到湖南、江西、汉口,一路“倾销”,“只就这一部书而论,少说些也赚上十万八万元大洋了”。(15)这类因一部书而获益巨大的案例并不少见。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开明书店、良友图书印刷公司等重要的出版企业都是得益于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策而迅速成长壮大起来的。有利可图自然吸引了许多精明的商人投资于出版业,甚至也吸引了不少贫穷的学生、文学青年投资于出版业。所以当时文学青年、文学同人合伙办书店和杂志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也导致文学界人士往往与出版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或者成为被雇用的编辑、撰述者,或干脆就是老板与股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新文学出版的机会,甚至保证了新文学出版品的水平。
  商业自由和利益驱动的体制也导致了一种独特的出版业运营模式——混业经营或“多种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撰述、编辑、印刷、发行甚至非出版等不同环节或业态合为一体,一条龙服务,实力雄厚的商务、中华、世界等大型民营书局和部分官办的大书局实行的就是这种业态;二是书、报、刊三种媒体形式的兼营与整合,报社和书局、书店都可以办杂志和出图书。这种混业经营模式不像今天高度专业化的分业经营模式,有其优点也有其弊端。其优点是可以整合资源、盈亏互补,有效抵抗经济风险,或者做到资源的深度开发与高效利用,提升出版机构的赢利能力;其缺点则是可能无法集中精力和资源,做到专业化的规模和水平,比如当时就极度缺少大型和专业的图书报刊发行机构,,导致书报发行渠道始终不畅,发行能力始终不强。这种弊端当时人就有所察觉:1945年12月,开明书店的股东和编辑夏丏尊就撰写《中国书业的新途径》一文说:“书店之业务可分为两部,一是将有价值的著述印制成为书籍,这叫作出版;二是将所印制成的书籍流通开去,供人阅读,这叫作发行。就出版方面说,著述可收外稿,原不必一一由书店自己编辑。但一书店有一书店的目标,为便利计,皆设有编辑所。排印书籍原为印刷所之事,本无须由书店自己兼营。但书店为呼应便利计,大都附办印刷所。就发行方面说,书店所制成的书籍,原可与别种商品一样,除门售外,批发给贩卖商销行到外埠去,不一定要在外埠自设分店。但书店为了要防止放账上的危险及其他种种原因,皆于总店以外在重要都市另设分店。”“书店的机构庞大如是,非有巨大资本不能应付。可是按之实际,书店的资本薄弱得很。”为了解决这种贪大求全与资本不足的矛盾,夏丏尊主张书业“另觅一条新途径”,即“把出版机关与发行机关分立”,让各出版社专营出版事业,而另成立一大型专职发行的机构,以大力增加发行效力。(16)
  然而,民国出版业的混业经营也是迫不得已,其益处也很明显,至少对文学出版这一领域是如此。由于全民教育水平低下,文盲、半文盲占人口的绝大比例,民国时期除了中小学课本和通用的工具书以外,一般图书都只有几千册的印数,销数差的甚至只有几百。一般的报刊销量也只有几千上万册,连《申报》这样的大报最高也只达到过15万份的发行量。发行量低就难以保证出版机构的利润,这就需要通过利润率较高的印刷等辅业来弥补。当时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所以能成为出版界的翘楚,“唯一的基本条件是印数最多的教科书,商务、中华更是依靠印刷业的扩展”。20世纪30年代初,中华书局在几乎倒闭的时候,就是靠利用股东关系将国民党政府的公债券和纸币的印刷业务包揽到手,获取厚利才顺利渡过难关的。而其他各小出版社,如果没有教科书或其他销数较大的出版业,也没有资本实力投资于印刷业,则往往都倏起倏灭,不能维持到十年、二十年之久,更谈不上什么发展。(17)所以,出版业的混业经营模式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生存能力,让它们在免除了经济压力之后还有余力追求文化品位和社会责任,从而在新文化与新文学的出版、传播等方面有所动作。商务印书馆原本就是从印刷厂起步的,靠印刷业获利颇丰之后,才投资于新文学出版这种不太赚钱的领域。它与文学研究会合作,改办《小说月报》,出版新文学书籍,为新文学的发展作了许多贡献。即使在《小说月报》逐渐萧条之后,商务也始终保留了这块新文学阵地,直到1932年公司因“一?二八”战事受损才停刊。另一家有名气的新文学出版机构——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也是从印刷起家的,然后才转向新文学出版,成功地创办了《人间世》《新小说》等文学杂志,并在赵家璧的主持下着力于新文学书籍的出版。混业经营还包括涉足某些与出版关系不大的行业或业务,比如中华就曾利用自己出版中小学教科书的声誉,开办教具厂并在书店内附设了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教具、纸、笔)销售处,从中赚到了一些利润;商务也曾办起印刷学校,对外招生,教学收费。大型出版机构的这些非主业活动作为一种经营手段,在当时确实是成功的,至少是增强了自己的生存能力与出版能力。
  民国出版业的另一种混业经营模式是书报刊兼营,报社常常兼营杂志与图书的出版,而书局也往往兼办杂志。著名的《申报》在20世纪30年代就办有《申报月刊》《申报周刊》《申报年鉴》等杂志,这些杂志上常常刊载新文学作品;申报社还出版了《申报月刊丛书》《申报丛书》,其中就包括《创作小说》等新文学图书。而书局办杂志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一般规模较小的书店往往都要发行一两种杂志——沈从文、胡也频、丁玲三人合伙办的红黑出版社就办有《红黑》《人间》两种杂志,大的出版机构就更不用说了。据统计,商务历年由自己编订的期刊有36种,代为发行的期刊种数为46种,总数达82种之多;而中华书局前后出版发行的杂志也有40种左右(18);生活书店、上海杂志公司、现代书局、光华书局、开明书店等也各自经营过几十种杂志。这些杂志中许多就属于较有影响的新文学杂志,比如商务的《小说月报》、新月书店的《新月》杂志、现代书局的《现代》《现代小说》杂志、光华书局的《萌芽》月刊,等等。可以说,书报刊兼营成为一种基本的出版业态,大大地激活了民国的出版业。书报刊兼营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出版机构独立创办刊物和自主经营,二是出版机构与其他文化团体合作。前一种模式商业性通常较为明显,因为出版机构本身就是营利性质的,不赢利就无法生存。施蛰存在谈到现代书局创办《现代》杂志的缘起时曾说:“他们(现代书局)要办一个文艺刊物,动机完全是起于商业观点。但望有一个能持久的刊物,每月出版,使门市维持热闹,连带地可以多销些其他出版物。”(19)这可以说是道出了当时书店兼营杂志的一般性动机或目的。这类杂志虽赢利至上,但也会聘请文化界、知识界人士来主持编务,有时也能给编辑人员较大的自由空间。著名的《现代》杂志就在聘请的施蛰存等新文学家的主持下取得文学和市场的双赢。由出版商主办的杂志一般发行能力较强,市场触觉比较灵敏,故刊物的存活能力一般要比社团类、同人类刊物更强,《小说月报》《现代》《文学》等即是其例。另一方面,出版机构也常常与文化、学术团体合作办刊,由后者负责编务,自己负责印刷、出版、发行和销售。新文学初期最著名的两个文学社团——文学研究会与创造社最主要的活动就是依托商务印书馆、泰东图书局等出版机构来创办文学类杂志。“五四”后新文学作家或团体创办副刊性的文学小报,依托报纸来发行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比如鲁迅主编的《莽原》周刊、张友鸾、焦菊隐主编的《文学周报》都附在《京报》发行,浅草社创办的《文艺旬刊》附在上海《民国日报》发行。文学杂志性质上与新闻类报纸较远而与图书较近,所以发展到后来更多地依托书局来出版发行。鲁迅编辑的《莽原》《语丝》《奔流》杂志就由北新书局经营。胡风主编的《七月》、舒群主编的《战地》、中国作家协会主编的《抗战文艺》等文艺杂志也交由上海杂志公司出版发行。所以,文化社团与出版机构的联手是民国时期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文化学术团体拥有智力和知识资源,引领着学术文化的潮流和方向,正是出版机构需要倚重的;而书局拥有资金和出版发行资源,正是社团难以企及又可资利用的。两者的互补与共济促成了出版的繁荣与品质。
  书报刊兼营可以提升出版机构的资源利用率,提升其赢利能力,这也是小型出版机构容易维持和成长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民国时期绝大多数出版机构都属于私营性质的小企业,赢利能力较差,其中倚重新文学出版的小书局更是如此。20世纪30年代初,现代书局因为出版蒋光慈的革命小说和《拓荒者》等革命刊物而遭到国民党政府的查禁,损失惨重。后来,该书局通过创办《现代》这份不具政治色彩的新文学杂志,迅速办出影响,杂志的发行量可观,为书局赚取了不少的利润。具体来说,书刊兼营的好处主要表现在:其一,许多出版机构都拥有自己较为固定的编辑队伍,出版社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让这些编辑人员在搞出版的同时兼办杂志,甚至是兼充杂志的主要撰稿人,不仅杂志稿源可以得到保证,经济上也合算——往往无须向编辑另外支付稿费。其二,许多大中型出版机构还拥有自己的印刷部门,可以书刊并举,充分利用其印刷资源。其三,期刊一旦办出影响,本身即可成为书局新的利润增长点。其四,期刊还是一种仅次于报纸的广告媒体,不仅可以用来免费宣传自己的出版物,还可以对外出售广告版面,赚取广告费。其五,期刊还有利于出版方和读者之间的交流,使出版机构能迅速准确地捕捉到市场需求信息,以便及时推出相应的产品。其六,期刊上发表的作品还可以选编出版单行本,赚取双重利润。其七,期刊连续出版,容易为读者所知,有利于扩大书局的社会知名度。
  三、商业竞争机制与小书局经营模式
  如上所述,政府对出版业实行开放和鼓励政策,导致办刊办社容易且成本不高,整个出版业的准入门槛极低,许多个人都有能力成立出版机构,比如邵洵美凭个人之力就创办了金屋书店,苏青则创办了天地出版社。以资本而论,蒋光慈、钱杏邨等太阳社成员于1927年创办春野书店时,四个发起人每人自认一百元作为开办基金(20);沈从文、胡也频和丁玲三人合伙,靠借来的一千元就开办起了红黑出版社;甚至,“二十五元,就是光华书局开办时仅有的资本”(21)。另外,股份制、合伙制等现代商业模式的流行也导致成立出版机构相当容易,只要数人合伙投资或对外招股就能办起出版机构。所以许多新文学团体和作家小圈子都办起了书局或出版社,如未名社创办了出版部,创造社办有出版部,施蛰存、刘呐鸥、戴望舒创办了第一线书店和水沫书店,郑振铎等人创办了上海出版公司,老舍、赵家璧创办了晨光出版公司……这种合伙制中小型书局或书店成百上千,大多数只是一些仅有少量编辑人员和一两家店面的中小型出版机构,甚至有的只是既无固定编辑人员,亦无印刷厂和店面的“皮包公司”,如联华书局(一度改名为联华书店、兴中书局、同文书局)和野草书屋等等。但偏偏是这种私营小书局活力十足,以其灵活而独特的经营模式构成民国出版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或特色,并且在新文学出版领域大放异彩。
  小书局在出版方向选择上善于另辟蹊径,与大书局进行差别化竞争,在经营技巧上也勇于探索和创新,比那些大型书局要灵活得多。一般来说,小书局创造了一些新的融资手段,比如面向读者和社会上的一般民众吸收存款,或者动员作者将应得稿酬作为向书店入股的股份,这样作者就变成了新股东,有义务为书店服务,而书店则增加了新资本。蒋光慈、钱杏邮等创办春野书店,郁达夫为支持其活动,在该书店出版《郁达夫代表作》一书,并将所得版税一千元全部捐给该社作为活动经费。(22)开明书店则是吸收作者稿酬入股的老手。作家汪静之曾把小说《耶稣的吩咐》和诗集《寂寞的园》交开明书店出版,两本书的稿酬都直接转为股本投资开明。(23)《开明英文读本》的作者林语堂也曾从版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投资开明。这样的经营方法让开明迅速地扩张成为继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之后的第四大民营书局。小书局还想出了许多经营招术,比如常常以较大购买折扣为优惠条件,吸引读者在书刊未出版之前就交钱预订,或是为读者设立邮购账户,吸收读者购书存款。这样可以收到短期融资之效,增加小书局的运营资本,增强其出版能力。
  小书局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新文学作家出版著作的难题。官办的正中书局、拔提书局这类公营大书局把目光多放在经济、政治、时局、军事这样的社会热点领域,根本就不屑于涉足新文学领域;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这类实力较强的民营大书局也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更广阔的教科书、工具书(辞典、字典等)或通俗读物之上。小书局因实力所限,难以在热门的出版领域与大书局竞争,只能另辟蹊径。新文学出版对编辑人才和资本的要求都不高,所以成为小书局的佳选。在新文学出版方面卓有贡献的北新书局、现代书局、开明书店、文化生活出版社、光华书店等最初都是小型书店,但在新文学出版方面的贡献却超过许多大书局。比如北新书局,自创办起就倾力于新文学的出版,自1925年到1949年,该书局共出版文学类书籍545种,其中文学理论书籍87种、中国现代文学作品书籍297种、翻译文学书籍122种(24),鲁迅、郁达夫、周作人、冰心、蒋光慈、郭沫若等是其核心作者。由于它在新文学出版领域的功绩,一时间在上海出版业中享有“新文艺书店的老大哥”的美名。作家谢六逸当时还曾指出:“小书店常以刊行文艺书籍为他们的主要的任务……他们的牟利心,有的较大书店好些。”(25)许多小书店(如创造社出版部、春野书店、新月书店)属于“同人”性质,是由文人或文学团体创办和经营的,与由商人创办和经营的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等书局不同。同人性质的小书局主要是为发表或出版同人的著作而设,商业利益的考虑虽有,却不是首要的目标,因此在新文学的出版上较为自觉和主动,甚至甘愿赔钱赚吆喝。
  小书局不仅填补了大书局在新文学出版方面的空缺处或薄弱点,而且大力扶持了新文学的青年作家。大书局往往出书门槛较高,有限的文学出版机会多分配给名家或故旧,既没有名气又没有私人关系的青年作家是难入其法眼的。郭沫若当年因人微名轻,向商务投稿屡屡遭拒。曹聚仁曾怒称当时的商务、中华那几家大书店是“势利眼”,“只重衣衫不重人”(26)。而小书局在争夺名家稿源上竞争不过大书局,所以更有可能接受未名作家的稿件。而且,小书局在名作家或名流面前居于弱势地位,这就让它们不得不与名家之间形成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即无保留地接受名家的荐稿。新文学史上的许多青年作家能获得出版机会,就得益于名家或前辈们向小书局的推荐。鲁迅曾推荐了许多青年作者的书稿给北新书局出版,而书局老板李小峰从未拒绝;李小峰对于周作人介绍的稿件也是如此态度。(27)大量小书局的出现也有助于维持新文学作家职业化的体制,让他们可以“卖文为生”。当时许多小书局或书店既没有编辑所,又无编辑人员,被称为“皮包编辑部”。它们需要稿件时,就去找著作人购买书稿。许多新文学作品就是通过这种卖书稿的方式而出版的。众多的青年作家也往往依靠它们来生存,虽然他们常常责骂这些小书局、小书贾是“吸血鬼”,残酷剥削作家,但如果没有它们的存在,这些作家能否继续从事其热爱的新文学事业都会成为问题。所以,众多小书局的存在和活动,对于培养青年作家,助其成长都是有益的。
  小书局甚至与“革命文学”这种特定的文学潮流的兴旺结下了不解之缘。“革命文学”的创作主体多是贫穷的热血文学青年,他们怀着对文学的热情,办起了不少小书店或“皮包书局”,以出版杂志和图书,宣传革命和宣泄青春的热情。另一方面,当时社会上一般青年读者普遍都“左”倾和同情革命,且喜读“革命”加“恋爱”一类的文学书籍,这也诱使经营灵活、投机性强的小书局纷纷出版此类书籍,或与革命文学作家合作办刊物。于是,“年轻的革命作家和小书店互相利用,形成了革命文学流行的风貌”(28)。当时,姚蓬子主编的《萌芽》,蒋光慈主编的《拓荒者》,创造社主编的《洪水》等革命文学杂志都交由现代书局、光华书局这样的小书局发行。当时,小书店集中涌现,它们资金匮乏,力量薄弱,经营上的投机性较强,选择革命文学是其商业策略的需要。1930年国民党的一份书籍审查报告中就清楚地反映出这一状况:“在国内一班青年,又多喜新务奇,争相购阅,以为时髦。而各小书店以其有利可图,乃皆相索从事于此种书籍之发行,故有风靡一时、汗牛充栋之况。”(29)
  小书局依赖和尊重名家,也让这些文坛领袖、文学名家在新文学出版方面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能在一定程度上驾驭新文学的出版方向。鲁迅与北新书局,巴金与文化生活出版社的关系都是其例。文化生活出版社创建之初,老板吴朗西等即认为巴金是国内知名作家,拥有大量读者,且有做编辑的经验,于是力邀巴金回国主持编辑工作。该社在巴金的主持下,包容百家,唯文学艺术是举,其出版的创作性质的大型丛书《文学丛刊》前后赓续十余年,统共印行了160种,涉及作家多达86位,既有鲁迅、茅盾、郑振铎、巴金、沈从文、鲁彦、张天翼等名家,又有艾芜、曹禺、丽尼、卞之琳、刘白羽、陈荒煤等当时初露头角的文学青年。该社出版的《文化生活丛刊》《译文丛刊》则将《死魂灵》《上尉的女儿》《猎人日记》《双城记》《包法利夫人》《复活》《安娜?卡列尼娜》《战争与和平》《父与子》《简爱》等一大批世界名著介绍给了中国读者。而夏丏尊、叶圣陶、丰子恺等著名新文学家也有力地介入了开明书店的出版事业之中,对开明书店在新文学出版方面施加了有力的影响。许多新文学作品(如新诗)虽然没有读者市场,难得赢利,却由于新文学名家们的作用,得以在小书局出版。总之,众多小书局的出现有力地平衡了大书局对新文学的宰制,让整个新文学的出版不只是围绕着经济利益而运行,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新文学家们的文学理想,按照文学场自身的逻辑来运行。
  小书局实力有限而且经营困难,为了生存下去难免就会干出一些“盗版”“翻版”之类的不光彩的事情。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几套大型作家选集丛书——上海万象书屋的《现代创作文库》22种、上海仿古书店的《现代名人创作丛书》25种、上海全球书店的《现代十大名家代表作》10种、上海新象书店的《当代创作文库》25种、上海三通书局的《现代作家选集》11种、上海绿杨书屋的《现代文艺选辑》10种等,都是未经作者授权的盗版或翻版书。笔者所见的13种茅盾选集中就有9种属于盗版。巴金在1947年抱怨说:“我的著作遭受编选、翻版诸专家的摧残,不知道有若干次,现在我手边就有八本所谓《巴金选集》之类的东西。”(30)但必须承认,这种廉价的盗版、翻版书更有利于新文学的传播和社会影响的扩大。盗版丛书《现代创作文库》的编选者徐沉泗、叶忘忧就为这种盗版书或翻版书辩护说,新文学书籍的定价太高,数倍于通俗小说的定价,让普通读者买不起,而盗版或翻版书定价低廉,一折再八扣,销路往往超过了正版书的好多倍,这将有利于新文学“夺取大多数的读者”(31)。小书局盗印新文学作品成风,不仅可以将新文学向平民阶层人群渗透,也有利于打破新文学传播上的地域局限。当时,新文学出版的中心在上海,上海几乎集中了全中国半数以上的文学杂志和书局,但真正具有全国发行能力的又只是极少数,这就常常让远离上海的边远地区难以见到新文学出版物。而这又恰恰给外地小书局和冒牌书店的盗版提供了机会。20世纪30年代的北平即是盗版新文学书籍最猖獗的地方。抗战时期,中国疆域分裂为国统区、解放区和沦陷区,各自为政,也为新文学的传播制造了地域限制。而盗版也有助于打破这种局面。当时沦陷区和解放区的一些书店就经常盗印国统区出版的新文学书籍。
  结语
  考察民国时期的出版机制,还应该将其放在近现代以来中国出版体制发展演变的历史大背景中来观照。民国时期民营化、市场化的出版体制和漏洞百出的政府管控模式给文学出版留下的自由空间更大,在这种总体表现为“出版自由”与“商业自由”的体制和模式下,众多的大大小小的文学出版机构自由涌现,生生不息。“新文学”三十年的繁荣正是这众多生命短暂但却充满活力的报刊、书局共同托举的结果,尤其是那些小型私营出版机构,对新文学的贡献不容小觑。而反观整个“十七年”和“文革”时期,中国大陆的文学期刊的总数也不过只有几十种,文学出版社也只有十余家,它们生存无忧,却没有什么自由和活力,严重制约了文学的繁荣和发展。民国时期的出版机制虽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或弊端,但就其行业准入的开放程度和出版机构市场运营的活力等方面而言,甚至超过了今日的程度。至少,民国时期没有“官刊/民刊”“个体书商”或“民营书商”之说。这不能不引起我们今天的反思。
  注释:
  ①李怡:《从历史命名的辨正到文化机制的发掘——我们怎样讨论中国现代文学的“民国”意义》,《文艺争鸣》2011年第7期。
  ②《国民政府出版法》,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现代部分)》第1卷下册,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576页。
  ③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近代部分)》补卷上册,湖北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第16页。
  ④(15)(21)张静庐:《在出版界二十年》,上海杂志公司,1938年版,第126页,127页,第113页。
  ⑤(11)高信成:《中国图书发行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7页,第343页。
  ⑥朱晓进:《政治文化与中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文学》,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⑦⑧司法院参事处编纂:《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补编?第一次(下)》,京华印书馆,1933年版,第776页,第776页。
  ⑨(18)王余光、吴永贵:《中国出版通史?民国卷》,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第227-228页。
  ⑩张樑任:《中国邮政》下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1-54页。
  (12)张樑任:《中国邮政》中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63页。
  (13)据邓集田:《中国现代文学的出版平台》,华东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引自中国知网“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正文第43页。
  (14)陈明远:《文化人的经济生活》,陕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2页。
  (16)夏丏尊:《中国书业的新途径》,《大公报》1945年12月27日。
  (17)章锡琛:《漫谈商务印书馆》,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近代部分)》第3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19)施蛰存:《(现代)杂忆》,《沙上的脚迹》,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
  (20)(22)吴泰昌:《郁达夫与太阳社》,《艺文轶话》,安徽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3)汪静之:《我怎样从拥护女权当上了股东》,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编:《我与开明》,中国青年出版社,1985年版,第89页。
  (24)陈树萍:《北新书局与中国现代文学》,华东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引自中国知网“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正文第97-98页,。
  (25)谢六逸:《大小书店及其他》,《茶话集》,上海新中国书局,1933年版,第19-29页。
  (26)曹聚仁:《书的故事》,《出版史料》1990年第4期。
  (27)陈树萍:《李小峰:渐行渐远的新文学出版家》,《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28)李玮、李瑞:《从现代书局的选择管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文学出版变迁》,《文教资料》2010年12月号下旬刊。
  (29)陈之符:《从国民党的内部报告看其文化专制统治》,《出版史料》1990年第2期。
  (30)巴金:《巴金文集?前记》,上海春明书店,1948年版。
  (31)徐沉泗、叶忘忧:《现代创作文库序》,载《叶绍钧选集》,上海万象书屋,1936年版。^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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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中国现代文学发展中的民国出版机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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